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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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时发生,那么,以下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

2、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国xx电网xxXX供电局办理了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时错误的。该项用电变更是由被上诉人办理的。被上诉人是该项用电业务的申请人,办理任何变更都需要被上诉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从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中的客户签章可以印证报停用电是被上诉人

3、办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暂停了供电致使上诉人租赁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单方解除租地合同书的权利。 2、原审判决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认定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是事实认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

4、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XX经济联合社自xxx年就将上述土地出租给被上诉人,时间已经超过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设项目施工也不是地质勘查,更没有经过任何审批。原审判决认为上述土地是临时用地于法无据。 二、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1、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转移。被上诉人于xxx年7月1日与周XXXX签订了转让厂基地协议书转让约XX亩的集体土地建

5、设使用权,但是没有办理该地变更登记手续,被上诉人没有取得该约XX亩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周耿炎已经取得该部分土地的集体用地建设使用权,伯劳经济联合社无权再将该土地出租,而被上诉人向伯劳经济联合社缴纳该部分土地租金应当视为XX经济联合社的不当得利。 2、被上诉人与XX经济联合社就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约1.333亩达成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1)XX经济联合社出租该土地的程序不合法,未经村民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

6、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7、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伯劳经济联合社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约XXX亩出租给被上诉人作为工副业用地改变了原来土地用于农业的用途,出租行为无效。 (3) 被上诉人与XX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合同期限已于20xx年7月1日届满,之后没有重新订立合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8、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虽然XX经济联合社出具了证明,证明了被上诉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该项出租事宜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程序违法,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未取得该约XXX亩土地的使用权。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过后一直还以XX市斤稻谷的价值收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是严重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的行为。被上诉人不是该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自始至终无效。 1、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取得涉案土地的任何权利,将土地出租给上诉人是一个无权出租的行为。 2、涉案土地中只有约XX亩土地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其余土地的出租是将农用地改变为工副业用地,改变了土

9、地的使用用途,租地合同书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至终无效。 3、租地合同书约定政府若在7年内征地,剩余的厂地租给乙方,按原来的租金不变,是排除上诉人主要权利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正义,是无效条款。 四、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有效,原审判决也存在错误。 1、租地合同书应当自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而不应是原审法院判决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首先,以原审判决书生效作为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致使合同解除的时间变得不确定,使得租赁合同的履行时间不合理地延长,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原审判决依据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及所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案情判决合同解

10、除,也即是说合同解除的条件自上诉人提起反诉时已经具备。最后,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增加了要求上诉人立即从其租赁的厂房腾退,归还相关设备的诉讼请求正好印证被上诉人已经知道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同时也反映出被上诉人存在解除合同的意愿。因此,租地合同书应当自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原审法院判决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解除是错误的。 2、原审判决租地合同书解除后支付占用费按租金年85000元计算是错误的。因仙桥河整治工程建设需要,炼钢熔炉在拆迁范围之内,现在已经全部拆除,上诉人没有在租赁土地上继续生产,加之被上诉人自xxx年1月24日申请停电,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11、。如果说上诉人存在占用的话,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以具备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定,或者参照当地农田的租金标准进行收取。 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X法院 上诉人:XXXX XXX年X月XXXX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xx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 xx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xx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xxx年11月7日出生,汉族,xx经营负责人

12、,住xx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xx市xx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xx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年8月4日与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13、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xxx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xxx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xxx年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xxx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

14、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年8月4日至xxx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xx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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