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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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 摘要:夫妻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的婚前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力归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本文将从婚前财产公证制的产生、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定程序、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发展现状、利弊、如何完善的建议等多个方面分析。关键词:婚前财产 公证 约定 夫妻财产公证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中西法律文化的交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对中国式的婚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近年来我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往往要牵

2、涉到财产的分割,现实操作中关于如何区分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却是最大的难题。所以在我国如何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成为了必要性的研究课题。 一、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基本理论 (一)夫妻财产制的产生 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应当先了解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指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到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关于婚前财产制的产生学者陈兆曼(2012) 陈兆曼.婚前财产公证的法社会学探析.发展研究,2012年第1期从国外实践进行了分析,从国外来看,

3、各国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比较复杂。就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把它做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就财产分配来讲比较明确。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形式,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但是人可以约定全部或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约定必须订立书面契约,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均允许订立财产契约。在许多国家的夫妻财产公证实践种多已协议的形式确立。由此,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制度,不仅在世界各国流行开来

4、,也进入了婚姻法研究的范畴。 我国夫妻财产制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方式,我国婚姻法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对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程序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程序李彦(2009) 李彦.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法律思.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安之楠(2012) 安之楠.论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3月第1期、程旋(2011) 陈旋.浅论婚前财产公证.法制与经济,2011年总第272期、原巍(2011)等学者都对此进行了说明,由于婚前财产公证办理程序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此我就不就他们的观点一一说明了,只阐述我国婚前

5、财产公证的法定程序,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权; 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

6、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正接待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通过上述四步,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程序履行完毕,两周后当事人可以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如果双方都抽不出时间来领公证书,也可以在预交邮费后享受“邮递送达”服务。 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立法现状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7、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也归定了个人财产,如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也允许和尊重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如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公证对双方具有约束

8、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程旋(2011) 陈旋.浅论婚前财产公证.法制与经济,2011年总第272期认为伴随着婚姻法的出台特别是再婚群体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离婚财产的一些纠纷。再婚夫妻承载着更多的家庭责任,诸如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对于婚姻也更为理性,因此,他们能以更为平和的态度对待婚姻,也更易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面,财产悬殊的夫妻更多地去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因为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会借此表明双方的爱情的非功利性。陈兆曼(2012) 陈兆曼.婚前财产公证的法社会学

9、探析.发展研究,2012年第1期认为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婚前财产公证得到了更大范围的认可。不少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生的青年男女,特别是城市男女青年,对财产公证持认可态度,或者在自己结婚时主动进行财产公证。这与他们的前辈对此项结婚程序羞羞答答的隐晦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中没有“必须”的规定,所以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双方的态度,纯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现状 本人通过阅读国内相关文献发现了一些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全国妇联曾对我国15个省市的6000多名群众进行了“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男女比例基本持平,其中持支持态度

10、的为35.5%,反对者则占到了64.5%。在过去的10年中西部地区公证处一年只能接到3040件,更有甚者,有些地区一年20件都不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广州,现今广州市公证处一年可以接到900件左右。并且在这几百件中,主体多是老年人和再婚者。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11年发布的一项最新调查同样显示,北京、上海等10城市居民已婚人士中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比例仅为4.8%,未婚人群中也只有11.5%的人打算今后结婚做婚前财产公证。 从各项调查中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主要集中在东部大城市,主体也局限在再婚者和老年人。婚前财产公证我国发展是缓慢的,发展慢的原因有许多。安之楠(2012) 安之楠.论婚前财产公证制

11、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3月第1期认为,由于我国婚姻家庭的传统观念以及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识不强等,造成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缓慢。原巍(2011) 原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法制与社会,2011年6月第3期同样也认为,我国的婚姻观较为传统,对婚前财产公证碍于面子问题,或是感情问题,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识等制约因素,使得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发展比较缓慢。孙徳昌(2010) 孙徳昌.浅析婚前财产公证.法学视野,2010年11月第5期认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状况,中国虽然有高 收入的人,但是高收入阶层没有形成,而对广大的工薪阶层而言,在传统思想影响下,“财产”积

12、累往往发生在婚后,所有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必要性。 综上,我国的婚前财产制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传统的家庭婚姻观、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意识和我国的国情都制约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发展。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分析 对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意味着从婚姻一开始就对夫妻感情持有怀疑态度,有损于对爱情的信心和忠诚,有的则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解决婚后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可以有效地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陈兆曼(2012) 陈兆曼.婚前财产公证的法社会学探析.发展研究,2012年第1期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处有三点,一是对夫妻双方

13、均有约束力,未婚夫妻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公证,以后真的发生纠纷,用不着请律师,由法官裁决就是。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二是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事先有了婚前财产公证,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避免麻烦,从而也会避免一些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三是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弊端有两点,一是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摩擦。结婚联姻是两个人感情积累到一定程度的表现,为钱而公证,多少有点伤害双方的爱情。二是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的撞击。婚前财产公证对我国的传统婚姻观造成了一

14、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现代爱情关系变得更现实。因此,婚姻当事人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如何恰到好处处置双方情感与财产的关系,成为了他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程旋(2011) 陈旋.浅论婚前财产公证.法制与经济,2011年总第272期认为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处体现在:一是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明晰财产的归属,促使双方更好的履行家庭义务,降低离婚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使法院分清婚前与婚后财产从而避免离婚时无法确定婚前财产而使得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得申请人

15、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法规对婚姻双方各自的财产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有三点。一是婚前财产公证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些许亵渎信任基础上的爱情的成分,尽管它对保护婚姻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也容易使双方失去信任。二是婚前财产公证缺少年限的限制可能对婚姻双方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若在婚姻登记前做这一公证房产归甲方,若干年后甲方抛弃乙方和子女,那么就会面临着无过错方一无所得的情形。三是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的财产。在当今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不能有效的保护无形的财产。原巍(2011) 原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法制与社会,2011

16、年6月第3期还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债权,保障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者双方共同经营引起的债务,双方应该用夫妻财产共同偿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夫妻一方假借经营恶意骗财,司法实践就会出现调查困难,这样不利于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能够给婚姻当事人权益最大的保障。弊端还有,不利于保护特殊人群的利益,不能保证公平。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婚前就有身体缺陷,财产收入有限,或者有一部分女性婚前没有个人财产,或者收入少,如果男方采取婚前公证,如果发生婚变,女方只能要求存续期间的财产平分,这样是不利于女方及子女的,一味的强调婚前财产公证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四、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弊端众多学者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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