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国公路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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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公路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编号: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市签订:托运方: (以下简称“托运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承运方:深圳市鸿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方”)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鸿基综合楼209-211。法定代表人:廖琪生鉴于: 托运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及执行本合同。承运方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在中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资格,有权签订及执行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有关货物运输的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

2、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有效期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到自200 年 月 日止,参运方提供 全国公路,线路的货物的门到门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服务。第二条 运输流程1、 托运方应以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承运方相关运输事项,承运方车辆应在接到通知后不超过2小时的时间内到达托运方指定的发货地点装载货物。2、 承运方车辆到达发货地点后,托运方应及时向承运方交付货物并提供托运方签字或公章的发货单,发货单上列明每批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收货地点、收货方、运输方式、运输期限等事项,如托运方的事先通知与发货单内容不符,则以发货单为准。3、 承运方应检查托运方交付的货物是否与发货单的记载相符,

3、如不符,承运方可拒绝起运并要求托运方重新出具与货物相符的发货单或修改发货单以达到与货物一致并签字或加盖托运方公章;如承运方对货物及发货单无异议,则应向托运方出具由承运方授权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的运输单据。4、 运输单据应记载托运方名称、发货地点、货品名称、数量、运输方式、收货地点、收货方、运输期限、运费等事项,此内容经托运方授权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该运输单据中最后一栏“物流成本”作为托运方与承运方的结算依据,其它部分不作为托运与承运方的结算依据。5、 承运方应在约定的收货地点和收货时间内将货物交给收货方,并要求收货方在托运方出具的发货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签收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收货方签

4、收的发货单传真给托运方或者托运方指定的相关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将发货单原件返回托运方或者托运方指定的相关人员。第三条 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1、 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运输货物。2、 自货物发出后至交付约定的收货方前,托运方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收货地址、收货方或取消发运的要求,承运方应予以配合。托运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赔偿给承运方实际造成的合理损失。3、 在本合同期限内,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的运作状况及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承运方应予以考虑并酌情采纳。4、 托运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如没有国家统一规定之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托运方货物包装

5、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承运方有权拒绝起运。5、 托运方应给予承运方合理的时间组织和高度车辆,如承运方遇特殊困难(如堵车、坏车、撞车等)难以在接到通知后2个小时内到达发货地点,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托运方可酌情允许承运方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车时间。6、 托运方必须向承运方提供发货单和其它货物发运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货物被运管部门查扣所引起的费用及给承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托运方支付和赔偿。7、 托运方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制作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

6、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方。托运方违反前述规定的,承运方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方承担。8、 在双方协议期限内,如果承运方营运效率和营运质量达不到托运方要求,严得影响托运方货源供应,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提出书面批评意见、终止合作或要求承运方对托运方因承运方过失而遭受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出现整车神秘失踪,由承运方赔偿托运方全部的损失。9、 如因承运方的过失,出现雨淋、严重破损、重大客户投诉,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赔偿托运方实际货损。第四条 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1、 承运方有权向托运方收取本合同及运输单据,确定的或双方以其它书面形式约定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7、,如托运方不交或不按约定交纳某批货物的运费和其它费用,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2、 若收货方不明或收货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方可以提存货物通知并通知托运方;承运方代为保管的,所发生的保管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由托运方承担。如收货方变更收货地点或其它重要事项,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并在取得托运方书面确认后交货。3、 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以下简称“禁运品”)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要求的危险物品。4、 承运人应保证不将货物交于单车公司车辆或私人车辆进行运输,保证如将货物交与上述车辆运输而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等,赔偿全部责任。5、 承运方应严格执行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道

8、路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装载和运输标准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来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及时、安全、完整的送达托运方指定的收货地点。6、 承运方应严格按照运输单据规定的运费及双方约定的运输期限完成货物运送任务7、 如承运方无法在运输单据确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方,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和收货方。8、 承运人保证在公路运输时,应在货物最后卸离地两天内运抵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场所或托运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场所,如在两天之后被保险的货物未抵达上述场所的,按第三条第九点处罚。9、 承运人保证在公路运输时,被保险货物需用全封闭式货车或使用安全捆扎固定并

9、用绳索雨布有效捆扎适合长途运输的卡车装运。承运方不得将被保货物或运载车辆存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如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运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 承运方在装卸、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货物指定的运输方式或标识(例如不能倾斜、防震、防潮等)等进行。如收货方因承运方未按指定运输方式或标识而发生的货物损、毁、变色、变形、生锈等拒绝接收货物或者要求赔偿的,应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托运方应协助承运方与收货方的交涉。11、 承运方在装卸、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12、 货物送到收货地点后,承运方应要求收货方仔细检验货物是否与发货单和运输单据的描述相符、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

10、破损、脏污及淋湿等,收货方未提出异议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则视为承运方已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发货单中有关收货内容的部分承运方不得涂改,如收货人涂改应用收货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13、 承运方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腐蚀、拉扰托运方相关办事人员。否则,一经查实,托运方有权拒付剩余运费,所有损失由承运方自行承担。14、 承运方在货物出现异常时,不得越过托运方直接与收货方联系到货时间及其它要求。第五条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1、 如因托运方指示错误或托运方的其它原因而发生额外运输费用的,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托运方应及时对承运方进行全额补偿。2、 如托运方托运任何禁运品或危险物品或不符合第三

11、条第四点规定的物品给承运方造成的损害,托运方应对承运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如因收货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运输费、整车押运费、过夜费等费用,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托运方应及时对承运方进行全额赔偿。4、 如因承运方过错未将货物运到约定的收货地点或交付约定的收货方,承运方应无偿将货物运至约定的收货点和交付收货人。5、 在承运方装卸、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违反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因承运方过错而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方。6、 承运方所承运的每一地区货物,应按规定时间内到在目的地,特殊情况(如堵车、坏车、撞车等,承运方应

12、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除外,且承运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托运方,否则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承担延时送达的责任,按以下标准扣减运费:61 延时到达0.5-1天(含1天),扣减此次运费的20%62 延时到达1-2天以内(含2天),扣减此次运费的40%63 延时到达2天以上,扣减此次运费的60%7、 若托运方查知承运方若有伪造请款单据,包括虚报货物重量、增值服务等,托运方有权处以该单据运费10倍之扣款。第六条 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1、 托运方负责对所托运货物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受益人为托运方,保险费用由托运方来承担。2、 托运方负责保险的情况下,在承运方控制范围和时间内,造成货物损毁的,承

13、运方除了承担相应货损的赔偿责任以外,还应承担损毁货物相应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3、 人民币1000元以内的(包括1000元)损失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托运方有权直接从未给运费中扣除。4、 承运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出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地震、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淋雨受潮或整车灭失等情况,承运方应立即通知托运方并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将出险证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效索赔材料交托运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全程协助处理有关保险事宜。5、 自出险之日起1个月内,承运方必须负责完成出险资料的收集工作,逾期未提供出险资料或出险资料不符合保险公司理赔要求

14、的,承运方应承担因延误索赔期限而导致托运方遭受的所有损失。第七条 运费及其结算方式1、 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运费按照本合同附件报价单以及双方签定的运输单据(如要求全程高速,要求承运方使用叉车卸货等另外计算外)计算。2、 托运方应在发货单原件返回且承运方开具运输装卸专用发票后,凭有效发货单原件于每月25日前结算上月运费。3、 托运方在收到承运方回单以及相关单据后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如因承运方原因影响运费结算进度,由承运方自行承担。4、 非因承运方责任而增加的额外运费或杂费,托运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的赔偿金额支付给承运方。5、 运输费用计算方式以双方核定之承运合同到达城市运价表(见附页)和双方商谈

15、价格为准,同时,商谈价格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八条 不可抗力1、 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爆炸、战争、政府紧急状态、瘟疫等。2、 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屣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受损失方各自承担。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三天以内以传真或挂号信将有关当局或公证机构或其他适格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另一方损失扩大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扩大的损失。4、 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应立即通知保险申报方和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申报所需的有关当局或公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等。5、 非因合同双方原因(即交通部门认定为没有任何责任)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视为不可抗力,但承运方应在事发后立即向托运方和保险公司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事故证明等。第九条 其他事项1、 有关合同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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