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线性编辑思维在毕业作品创作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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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线性编辑思维在毕业作品创作中的运用1、相关定义1.1、故事片纪录化创作的概念及内涵 在 20 世纪,影视艺术发展得如火如荼,方兴未艾。在时间的长河中,影视 已经从最初对世界简单客观的纯记录发展成为一门成熟的艺术。在影视艺术的世 界中,真实和虚构是两个永恒的元素。追求世界的客观真实称为纪实,以虚构的 手法来影射大千世界,那是故事。故事片是影视艺术中重要的一个片种,它以虚 构的内容为基础,经过艺术家们的提炼加工,为观众展示世间的真善美。艺术片 发展到今日,在穷尽了包括浪漫主义在内的诸多表现手法之后,怎样留住观众, 让观众保持对故事片的信赖和忠诚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故事片 的生存

2、之境。不同艺术门类之间的互动或许能给这个问题提供某些启示。故事片 在穷尽专有的表现手法后,可以自觉地学习和借鉴纪录片的闪光点,用故事片纪 录化的方式走出困境。 1.2、职务作品与相关概念辨析 职务作品、个人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是四类较为特殊的作品,在实践中 不易区分,容易造成混淆。因此,有必要理顺这四种作品的关系,以避免或减少与 职务作品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6 1)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1)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联系 职务作品是创作者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相对于法人 作品来说,他的作者是公民。而法人作品一般是指由法人或其他组

3、织主持,代表法 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严格说来, 称此类作品为法人作品并不准确,因为这其中包括其他组织,即法人作品只是一种 约定俗成的称谓。法人作品是从”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个角度来说的,即作者是法 人单位。然而,即使法人作品将法人视为作者,这也仅仅是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 作品的具体创作人仍是自然人,他们多是为完成法人的任务而实施创作行为的。在 这一点上,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共同之处。 (2)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 首先,完成作品的主体不同,作品上的署名也不同。职务作品的完成主体是履 行单位职责的在职人员。在作品上有以作者身份署名的权利。法人作品完成主

4、体可 以是单位的在职人员,也可以不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是主持的单 位,作品的完成者只能以执笔者的名义在有关地方给予揭示。 其次,作者人格独立性不同。职务作品不是单位意志的表现,而是职务创作者 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法人作品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作品中没有执笔者的人格 烙印。 最后,著作权归属不同。法人作品是由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单位享有 完整的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归创作者享有,单位在一定情 况下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2)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 (1)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联系 委托作品有人指出更为准确的翻译为”承揽作品” 7 ,是基于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

5、)的要求,以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为代价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与委 托作品的创作都是基于合同,此点是二者最根本的相同之处。此外,由于创作者的 目的是为他人而作,即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为作者所在的单位,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为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7 委托人,因此,创作作品的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然而,在有些国家,委托作品 经当事人约定,可被视为职务作品。 8 美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雇佣作品是, (1) .;或(2),经特约或委托的作品,用来作为集体作品的创作部分 。 如各方以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则该作品视为雇佣作品。” (2)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区别 首先,作者法

6、律地位不同。在职务作品中,由于职务创作者是单位的所属人员, 他与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其工作内容要求服从单位安排、指令,且从单位领取日 常工资。两者的地位不平等。在委托作品中,受托人(作者)与委托人(可以是单位, 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两者发生关系主要是通过签订委托合 同产生的。受托作者要与委托人相互协商,制定出受托内容,包括作品内容要求、 完成期限以及完成受托作品后的报酬。 其次,基础合同关系的不同。委托作品的作者同委托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 关系,职务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法律关系或雇佣关系。 最后,著作权归属不同。委托作品权利的归属是采用”合同约定”之原则,如

7、 无合同约定则作品权利归属受托人。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归创作者 享有,单位在一定情况下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3)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 (1)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的联系 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享有完整著作权的作品称之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实际上 也是由创作者个人独立完成的,因此职务作品是”职务化”的个人作品。 (2)职务作品与个人作品的区别 首先,人格独立性不同。职务作品的创作是公民为完成工作任务,受单位任务 的约束,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反映在作品中的人格是相对独立的。个人作品是作者 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创作、其创作行为是主动的,不受单位约束,反映在作品中的人 格是绝对独立的。 其次,创作主体

8、所受待遇和权利不同。创作者完成职务作品是完成其工作任务。 据此,他可以向单位领取工资并享受单位提供的福利,有突出成绩的,还可以获得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8 单位的奖励。个人作品的作者不能要求单位提供任何待遇,但是,作者对作品享有 完全的权利,可以依法行使著作权的各项权能。 4)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灰色地带 上述我们定义职务作品是按照”两分法”来划分的。但是,职务作品和非职务 作品是否为非此即彼相对而存在的?是否存在既可以是”职务”也可以是”非职务” 的灰色地带?答案是肯定的: (1)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的灰色地带 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单位接受另一单位(

9、或自然人)委托, 创作一部作品。对于在这种关系下创作的作品的到底如何定性,我国现行法律一筹 莫展。从表面上看,这部作品可以被视为”委托作品”。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接受委 托的单位不可能创作任何作品,其还必须将创作任务分配给自然人,从而在该单位 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又形成一种独立职务作品创作关系。由此在这类创作关系中出现 了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重合”。 那么,如何确定这类作品到底是委托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呢?笔者认为,这类作 品的基础创作关系是独立的职务作品创作关系,只是在职务作品创作时附加了”委 托”这样的限制。因此,这类作品仍然应当认定为职务作品,但是委托人若要分享 适当的利益,应当在该类作品创作时

10、与职务作品的创作者、受委托单位用合同进行 约定。 (2)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灰色地带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 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当自然人合作创作作品时, 职务作品与合作作品不会产生混淆。但是,当自然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共 同创作作品,同时,接受创作任务的是单位的职工。那么,对于合作完成作品的双 方来说,这部作品是合作作品。但是对于接受单位创作任务的职工来说,这部作品 又是职务作品。从而出现了合作作品与职务作品的”重合”。 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还是要明确该类作品的基础创作关系。该类作品是由自 然人合作完成的,只不过

11、是在完成作品自然人由于是单位的创作人员而产生了身份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9 上的差异。因此,该类作品应认定为合作作品。如果单位需要分享适当的收益,也 可以和创作者用合同约定。 (3)由于间接雇佣而产生的职务作品认定的灰色地带 间接雇佣作品”是指单位与其员工之间没有直接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由该员 工因履行职务而完成的作品” 9 。间接雇佣作品的出现是与现实生活中科学技术和市 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社会生活中,一人同时受雇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现象并不少见。数位雇主共同雇佣一人,或暂时借用他人之雇员(借调), 种种现象,不一而足。借调雇员作者的出现是不以直

12、接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为前提 的新雇佣形态,如”出借职员”、”派遣职员”等。 10 这类作品不是雇员为与自己有 直接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创作,而是接受了借调单位的工作任务 11 。由此可以看出, 此类雇员作者创作的作品不适应我国著作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将导致作品 定性的困难。 其实,这类作品还是创作者为单位完成的职务作品。只是创作职务作品的工作 人员和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资关系。因此在认定该类作品时出现了创作人员的所 在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有劳资关系的单位)之间谁应当分享适当收益的问题,用合 同约定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以上这些现象导致了实践中作品创作者既是”职务创作者”又是”非职务创作 者”的

13、亦此亦彼。并且,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的灰色地带并不是通过对不同概念 的详尽描述和相近概念的辨析就可以解决的。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多 变性和层次性。有学者指出”我国关于职务与非职务的立法基点在于:既不应 该将职务作品僭为非职务作品,也不应当将非职务作品占为职务作品;既不能侵犯 单位的合法技术与经济利益,也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技术与经济利益。12在这个意 义上,”化公为私或化私为公都是不适当和不合理的13。 因此,首先,我们在判断何谓”职务作品”的时候不能用僵化的观点去看待,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用立法原则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去分析客观事实。 其次,在对职务作品的归属方式上尽量采用

14、协商和约定的方式,以减少职务作品与 相关作品的冲突。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10 1.3、广场健身操(舞)的概念与定义 “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 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 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是词或词组,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即其涵义和适用范围。”定 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确切表述。最有代表 性的定义是”种差+属”定义,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 个属概念下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 1.3.4.1 健身操与健身舞 “操”在现代

15、汉语词典中有七种意思,其中之一是”体力的锻炼,军事的训练”。 “健身操”是一种徒手或用器械的体操运动,健身操具有”人为性”特点,是人们根 据需要而人为地创造动作去进行。为了达到增强体质的目的,可通过科学地改变 身体姿势、动作方向、动作路线、动作频率、动作速度和动作的节奏进行调节的一种 健身形式1。”舞”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本意指舞蹈,按一定的节奏转动身体表演各 种姿势,也指衍生而来的各种舞蹈类别。 “健身操”是群众参与体育锻炼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维持体形和身体健康,创 6 编者专门针对全身或身体的一些部位,创编出的类似于舞蹈的练习,供广大健身参与 者健身锻炼的身体活动。”健身舞”是指是以健身、自

16、娱、交友为目,在音乐伴奏下 的以舞蹈为载体的健身活动。 将以上概念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健身操与健身舞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练习形 式上健身操更倾向于操化类动作,健身舞更行倾向于舞蹈类动作。 1.3.4.2 广场健身操(舞) 由以上对操、舞概念与本质的对比可以发现,广场操与广场舞只是动作练习形式 稍有区别而已,没有本质的不同。同时,广场舞只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习惯性称谓, 并非特别严谨的概念,而随着练习活动的开展,练习形式的多样化,广场操与广场舞 更是难以明确的理清彼此的界限。从目前广场舞的发展来看,”广场舞”已经不能涵 盖所有的广场舞蹈。同时,从 2013 年 7 月开始的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首届原创广场 健身舞征集展示活动中可以发现,本次征集活动对象为促进群众体育健身的群体性广 场健身活动,统称为广场健身操(舞)。之所以加上”健身”二字,是因为参与广场 舞活动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增进身体健康,即健身,所以,本研究也将其命名为”广 场健身操(舞)”。 “全国广场健身操舞展示交流活动优秀作品评选规则(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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