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的科技道德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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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学家的科技道德和社会责任张禄鹏(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122011000049)摘要:科学技术与生产、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关系日益密切时,科学家的责任问题也被提到议事日程。那么,科学家是如何看待科技活动的社会责任,科学家应负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应确立怎样的科技道德责任感,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关键字:科学家;科学技术;道德;社会责任英国核物理学家约瑟夫罗特布拉特(Joseph Rotblat)在1999年的世界科学大会上开幕式上作题为“科学与人的价值”的特邀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出这样的问题:“科学家是否应该关心科学的道德以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科学家是否应该为科学研究对人类及社会环境造成的后果承担

2、责任?”并且对这个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这位诺贝尔和平奖金得主说:“这样的问题在一百年以前是不成问题的。那时的科学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学者们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兴趣,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收集标本或化石。他们也没有Internet,只是在极小的圈子里互相交流”。350年前,英国皇家学会建立时的基本共识之一是“科学不可干预社会生活”。科学“超凡脱俗”的原则形成了一个象牙塔。象牙塔精神在过去成为科学界共识的原因是:第一,科学发现和它的实际应用之间至少有几十年的时间间隔,而且通常是由完全不同的人去做;第二,做出科学发现的人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考虑,也不可能从其中获利。于是学者们可以不对他们的发现

3、所产生的影响负任何责任。但自二战以来,在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出现了许多惊人的、划时代的发现,这些发现深刻地影响到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科学的社会化、政治化以及社会的科学化成为现代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伴随这一历史进程,在科学共同体的内部出现了大量关于科技的社会后果和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的讨论与争辩。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核能的社会控制”、“DNA 基因重组”以及“克隆人”等争论的核心就是科学家到底应该对其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负什么样的以及何种程度的责任。不仅如此,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也很早就吸引了科学社会学家的注意。贝尔纳在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社会功能等著作中曾以大量的笔墨论述了“

4、科学与战争”、“科学与政治”、“科学的应用”等问题强调科学和科学家在为人类服务和社会改造中应有的使命;默顿在谈到纳粹德国和苏联的科学政治化时,认为“最近的变化迫使科学家们陷入他们的根深蒂固的某些社会角色和价值标准之间的突然冲突之中”,“人作为科学家的角色与做为公民的角色之间的深刻冲突,使得科学被广泛看作是社会问题的来源之一。”1巴伯在科学的社会秩序一书中以专门的篇章 ,从社会学的角度讨论了科学的社会后果的不可避免性,并得出“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的结论2。虽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了科学与社会研究者

5、的关注,相关的争论至今仍然存在,但是对这一问题的由来一直都缺少系统的说明。特别是近年来有人认为在科学家社会角色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一个社会责任问题,甚至认为默顿对于科学家活动规范(即科学的普遍性、公有性、无偏见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的归纳中缺少了“科学家的社会责任”这一项。责任(responsibility)在伦理学中是较为新近出现的用语,其词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着“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英语中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最早是被用来描述统治者的一种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在汉语中,责任通常是指与某一特定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机构相联系

6、的职责,指份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科学家”一词是19世纪中叶休厄尔首先采用的字样,这表明科学家此时已成为社会上一个特殊的阶层或社会职业集团。因此,“科学家”既然已成为社会特殊角色,就必须要履行其特殊角色的特殊道德责任。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是从科学家实现外界对他提出的道德要求出发的说明科学家对他人、集体、社会所采取的态度以及达到的行为后果应该负责的一种伦理学范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使用了两颗原子弹,这是历史上科学家第一次将原子能技术用于杀人,受到了全世界爱好和平人士的正义谴责。1997年初,英国爱丁堡罗斯林研究所宣布的利用无性繁殖技术生产了克隆羊“多莉”,科学家

7、们也不得不面临非常严峻的伦理道德责任问题:克隆技术能否用于人类?目前科学家们对科技道德责任大体上有三种态度:1)科学家有道义责任,但感到无能为力、无可奈何。诺贝尔曾为自己发明的炸药,被用于侵略战争而在良心上感到极大的不安。“自从他发现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能改变人的本性,而胆怯、偏见之类的情感却随时可能扰乱和平、破坏社会秩序以后”3,他就特别关心人类和平事业,渴望各国政府建立和平协定,防止战争爆发,1895年11月27日,他写下一份“唯一有效的遗嘱”,设立诺贝尔奖金,其中一份是诺贝尔和平奖。爱因斯坦由于参加了原子弹的研制工作,也常常受到良心的责备。他说:“今天参加研制这种历史上最可怕、最危险的武器

8、的物理学家,不说是犯罪,也是被同样的责任感所烦恼。”42)科学家不负有社会责任和科技道德责任。认为科学是价值中性的,不仅科学知识本身价值中性,而且科学活动的动机、目的只在于科学自身,不参与个人的价值。美国氢弹之父泰勒认为,科学家的“任务就是搞清自然在如何起作用,至于有无必要制造氢弹,是否使用它的问题则与科学家无关。”5当代美国知名人士哈金斯博士直截了当地说:“我认为不存在道德的、人道主义的观点的科学。科学就是为了科学的科学。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一个纯粹主义者,我只是沿着科学的道路追求科学而不是为了人类的进步。”他们不同意把“应否追求真理”、应否选择对社会有意义的课题作为道德问题,认为理论科学研究不

9、考虑是否对人类有益,不能因为“可能滥用科学而停止思考”,不存在道德责任问题,“必须摆脱任何道德规范的约束”。因为“它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追求知识”5,科学理论不同于工艺技术,科学家只能是为了了解自然。3)认为科学家应该负有社会责任与科技道德责任。其中著名的有1946年通过的纽伦堡法典、1948年以来通过的科学家宪章、1957年以来的普格沃什会议、1975年的阿西洛马会议等。认为世界各国的科学家应在自己的科研活动与其他活动中要尽到自己社会的道德的责任,同时,科学家的研究工作本身应遵守人道主义原则以及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原则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家对重组DNA、器官移植、人工授精、“安乐死”、克

10、隆技术、网络技术等潜在危害的讨论,使科学家对其责任的范围有了新的思考。然而,对科学研究,尤其是那些可能有潜在危险的科学研究是否应该加以限制,人们对此仍有争论。科学技术活动是人的活动,研究和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是有道德意识和行为的;在科学技术的成果及其应用过程之中,必然产生对人类社会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的结果;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按照社会特定的价值目标来取向。因此,那种认为科学家不负有社会责任和科技道德责任的看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不同时期的“中性论”有不同的形式和目的,既有认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原因。在“科学技术一体化”、“科学技术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大科学时代,科学技术

11、在全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改善等方面占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价值中立的纯科学理想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具有自由意志、能够抉择自己行为的科学家,对于社会发展与人类的利益,必须承担一定的科技道德责任。在伦理学上,科技道德责任与科技道德义务是意思相近但又有差异的两个范畴。如果说一个人的义务是认清道德要求,把它们用于所处的环境,并基本上实现这些道德要求,那么,关于这个任务完成的程度如何或者在没有完成任务时一个人有过错的程度如何的问题,就是个人责任心的问题,责任意味着自己知道自己的心理过程是必须把各种动机把握住,以便控制躯体行为的中心点。应当看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科学家肩负的道德责任虽然在加重、扩大

12、,但这是相对的。存在主义者从唯意志的自由论出发,认为像一个能够决定自己去当厨师或者做咖啡店的招待一样,人对自己的行为有绝对的选择自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这种观点在肯定人有选择自由、应负道德责任上是含有合理因素的。但如果把意志自由和道德责任绝对化,否定外界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否定人们行为的社会根源和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科学家的科技行为和科技道德行为的选择,是要受到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性和科技道德的必然性制约的。科学家只有遵循客观必然性,为自己所自由选择的行为,才负有道德责任。在科技活动中,对于他人执意选择的行为;对不顾科学家的反对,以强权控制科研成果的使用所

13、造成的后果,科学家是不能负责任的。因此,不能把一切善恶责任都归之于科学家的自由选择,把社会造成的后果由科学家个人来承担,对于科学家的“身不由已”的行为责任,主要应该由支配这种行为的集体或集团来承担。正如石里克所言:“如果有人威胁着强迫人做一种行为,那么我们不是把罪过算到这个人头上,而是算到那个用枪对准他的胸膛的人头上。”随着小科学进展到大科学、科学与生产、科学与社会、科学与政治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科学活动的责任问题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在这个时代里,重新评价“责任和义务在高尚道德活动”中的作用,是一个“主要的伦理问题”6。从哲学上讲,责任观念和因果性联系在一起。“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

14、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是错综复杂的,但在科技活动中,当发生与他人、集体、社会的利害关系时,在动机、目的、手段等方面,科学家是有主观选择道德自由的。即科学家在对科技领域和道德领域里的必然性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所获得的辨别和选择科技道德行为的能力。正因为科学家有选择科技行为和科技道德行为的自由,所以对自己所选择的科技行为,就应该负有相应的科技道德责任。参考文献:1 默顿.对科学社会学的忽视J.科学与哲学,1982 (4):115 - 117.2 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91.265-274.3 尼古拉斯哈拉兹诺贝尔传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204.4 爱因斯坦文集(第3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05.5 罗宾逊.关于“科学与人”的论争J.国外社会科学,1980,(6):73.6 瓦格斯乔夫.朝着科技文化方向发展的伦理学J.哲学译丛,1984,(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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