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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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目 录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公司企业年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节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章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合伙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节违反私营企业监督管

2、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节构成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第一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产品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四章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直销监管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构成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拍卖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节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章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节违反

3、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七章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章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 第一节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

4、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虚报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3.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百分五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公司登记事项,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2.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权登记和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虚假

7、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

8、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二)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造成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

9、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二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

10、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不按照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

11、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12、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所得,并可以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一)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所得,可以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13、二)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所得,可以处以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所得,可以并以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所得,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

14、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书,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所得,处以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行标准: (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所得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所得,处以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所得,处以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所得,处以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1、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所得收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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