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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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16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 事项第三章受理审查第四章审批发放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及债权反转让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管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x银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是指出口商以 T/T(承兑交单D/A 或赊销 O/A 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并向我行转让出口应收账款债权的条件下,由我行按照出口商业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出口商有追索权的短期资金融通的融资服务方式。第三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根据

2、是否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进口商,分为两种类型:公开转让型融资和隐蔽转让型融资。(一) 公开转让型融资 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已经发生转让的情况通知进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方式。在业务操作中,向进口商寄送全套出口单据及已由出口商签署的债权转让通知Notice of Assignment(见附 3), 商业发票上应注明“转让条款”(Please be informed : All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of the account receivable under this invoice have been assigned to Evergrowing Bank C

3、o., Ltd._ Branch),同时注明经办行作为收款人的汇款路线, 以确保经办行对应收账款的控制。(二) 隐蔽转让型融资 是指不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进口商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方式。在业务操作中,向进口商寄送全套出口单据,但不同时向进口商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商业发票只注明出口商通过在经办行所开立账户收款。第四条 我行已经开办外汇业务的各分行可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此项业务。第二章 基本事项第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原则上仅限于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有形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特殊贸易形式须事先报总行核准同意。第六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期限为融资款项发放日到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天数加预计的宽限期。宽

4、限期是指考虑到寄单邮递过程所需要的时间(若有)及付款清算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而给出口商延长的融资期限。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宽限期的天数,宽限期最长不超过十天。第七条 根据客户的不同,出口发票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九十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第八条 客户申请单笔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发票金额的 80,个别优质客户最高不超过发票金额的90 。第九条 出口发票融资项下的应收账款应以国际主要可流通货币表示并支付,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瑞士法郎、英镑、港币等。根据客户要求,出口发票融资可在规定比例内以发票票面显示的外汇币种发放,也可按发放日汇率折算人民币后在规定的比例内发放

5、。第十条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应收取融资利息和手续费。利息费用按如下规定收取:(一)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利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以人民币发放的执行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同期限利率执行或进行浮动;2.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以外币发放的执行当日同期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为基础进行上浮。上浮幅度的确定原则为各经办行可参照当地同业执行上浮幅度的标准,并结合客户和该笔业务单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融资利息可于到期后一次性收取或者发放后按月收取,融资期限不足十五天的按十五天计收。(二)经办行应于融资款项发放前,按融资金额的 0.2向客户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单笔最低二百元人民币

6、,费用减免可参照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会计处理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经办行在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时应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第三章 受理审查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法人授信客户业务基本流程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三)申请我行商业发票融资的客户等级不得低于我行一般贸易融资客户的级别。(四)贸易背景真实;(五)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客户申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经办行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申请书(见附

7、 1);(二)出口商业发票;公开转让型融资的商业发票须注明“转让条款”及我行为收款人的汇款路线;隐蔽转让型融资的商业发票上应注明通过我行收款但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汇款路线;(三) 交易合同和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一般货物贸易必须包括正本报关单或已经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收汇后退还客户),各经办行可以视情况同时要求出口商提供货运单据、装箱单、保险单或者保险证明、质检单、原产地证明等履约证明文件的原件、副本或复印件;(四)如果客户暂时无法及时提供正本报关单,经办行应了解其具体原因,并要求客户提供报关单的传真件和海关 IC 卡,在当地海关协助下,通过海关电子口岸查询报关单电子底账并

8、打印,客户盖章确认后留存;(五)已签署的Notice of Assignment;(六)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经办行应按照对公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资格条件和材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时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出口合同中无限制或禁止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权益转让的条款,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出口商未对该债权设立抵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 且未转让给他人;出口商未与债务人约定抵销、禁止或限制转让该债权;(二)出口合同必须明确注明出口货物的品名、质量标准、数量、价格、币种和付款期限,无明显不利于申请人收汇的条款。(三)出口商和进口商无任何不良交

9、易记录,包括进口商无迟付、拒付现象,双方无货物品质、数量争议等。第四章 审批发放第十六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申请,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对企业资信、财务、市场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和额度的适量性以及有效担保或抵押后报授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额度纳入贸易融资额度管理,该项额度为专项出口发票融资额度。第十八条 为出口商核定出口发票融资额度后,如客户已经提供符合要求的额度担保,或经过审批授予其免担保的信用额度,则经办行可与其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附 8)及质押合同(合同文本见总行授

10、信管理部下发的标准文本),明确具体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办行客户经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公示。第十九条 对于与我行已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及质押合同的客户申请办理单笔出口发票融资,经办行客户经理部门应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及授信管理部门进行出账审查并扣减客户额度之后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的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协议中约定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额度,超过上述额度的,应按规定进行额度调整或申请追加授信,并根据情况对双方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对于授信客户未落实授信额度批复要求的担保或未与我行签订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合作

11、协议书及质押合同的,经办行要求客户在办理单笔业务时按审批部门意见落实相应担保,并与之签订上述合作协议和合同后办理。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重点审核出口合同及商业单据,在额度内出具融资意见,完成审批流程后办理融资手续。第二十条 扣减客户出口发票融资额度后,经办行应填制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通知书(见附 2),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后通知出口商,并凭以登记x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台账(见附 4)。经办行对申请人提交的金额、编号不相同的发票,原则上应作为多笔业务分别受理,但若上述发票的进口商、币种、应收款到期日等要素一致,也可按同一笔业务受理。但对于我行同意提供融资的不同编号的商业发票,经办行应分别发送出口商业

12、发票融资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款项可用商业发票显示货币发放,也可以按当日汇率折算后以人民币发放。经办行的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将款项划入出口商在本行开立的账户。第二十二条 关于寄送出口单据:原则上应要求客户通过我行寄送全套出口单据,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也可由客户自行寄送,同时将全套副本单据留存我行。债权转让通知(Noticeof Assignment)必须由我行直接寄送。对于公开转让型融资, 经办行在融资款项划拨后立即向进口商寄送债权转让通知;对于隐蔽转让型融资,经办行在融资款项发放后暂不寄送,当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时立即向进口商寄送。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一般不予展期

13、,若特殊情况下需要展期须报有权审批行/部门审批,展期期限与原期限之和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及债权反转让第二十四条 融资发放后,经办行应按照本办法及我行信贷资产检查的有关规定对出口商业发票融资进行定期检查,撰写检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后,应先扣除出口商业发票融资本金及相关费用(融资利息和其他银行费用), 然后划入(或结汇划入)出口商账户,同时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已获得偿付通知书(附 6),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业务经办部门登记x银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台账,并定期与会计部门对账。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隐蔽转让型发票融资应转为公开转让型发票融资,

14、经办行应立即向进口商发出债权转让通知-Notice of Assignment ,将应收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进口商,并主张我行债权,同时积极向出口商追讨融资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一)应收账款到期前,获悉进口商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破产倒闭或者发生其他对支付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二)应收账款到期前,获悉出口商发生股权变更、资产重组、破产倒闭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我行融资追偿或影响进口商到期付款的其他事件;(三)经办行获悉进出口双方发生贸易纠纷或其中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利事件,并可能导致进口商到期拒绝付款或不能付款。(四)出口商业发票到期后进口商拒绝或不能付款;(五)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出

15、口发票融资发生逾期。第二十七条 当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到期,如我行未收到进口商的全额付款,则经办行应立即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附 5),提请出口商向进口商催付,并做好于融资到期日向我行偿还融资本息的准备。如我行发出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事后收到进口商的全额付款,则应及时向出口商发出应收账款已获偿付通知书。如宽限期届满前一日仍未获得进口商全额付款,应督促出口商按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的要求和所列明的金额以自有资金向我行偿还所欠融资本息和有关费用。如出口商未能及时偿还全部欠款,经办行应于融资到期日的次日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逾期融资按我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与此同时,经办行应积极向进口商主张债权,并采取可能的措施进行追偿,以确保融资款的回收。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按应收账款未获偿付通知书的要求向我行足额偿还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经办行应向出口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反转让通知书(附 7),将出口商业发票融资项下应收款债权反转让给出口商。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逾期的融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并停止授信额度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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