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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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说明一、定额适用范围本定额作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水资源规划、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定额管理、取水许可管理、下达取用水计划、用水和节水评估等工作的依据。二、工业用水定额本次共编制完成19个行业315种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指标是指工业企业生产都能为产量或产值所取用的新水量指标;工业用水定额中包含与生产直接有关的辅助及附属部门用水。三、生活用水定额本次共编制完成138项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考虑各地不同的水资源条件、用水现状等影响因素,将新疆划分为四个分区,即:(1)北疆伊塔阿区,包括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除外)、塔城地区(乌苏市、沙湾县

2、除外)、阿勒泰地区;(2)北疆天山北坡区,包括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石河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塔城地区的乌苏市、沙湾县、(3)东疆区,包括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4)南疆区,包括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生活用水定额备注栏中未标注分区的,其适用范围为全疆。四、其他考虑企业生产条件、各地水资源条件及现状用水水平的差异,对部分工业产品定额用系数进行调整,对部分生活用水项目确定了定额范围。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在定额调整范围内确定实际用水定额值。对本用水定额未覆盖到的工业产品及生活用水项目,各地可在调查分析或水平衡测试等工作的基础上,补充确定其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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