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TRIPS协议的法律义务 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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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TRIPS协议的法律义务 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正越来越凸显并引起人们的重视。WTO的TRIPS协议代写论文对国际贸易中的地理标志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履行TRIPS协议的法律义务,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提高人们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意识,是我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领域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关键词:WTO;TRIPS协议;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代写论文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履行WTO的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冒牌货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是我国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随着我国对WTO

2、一揽子法律文件的宣传和推广,人们对TRIPS协议中的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新的认识,但对于TRIPS协议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即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的法律保护,尚没有从思想深处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作为地大物博、物产丰富和主要依赖本国传统特色产品出口创汇的大国,“入世”后保护好我国名、特、优产品的地理标志,有着尤为特殊的重要作用。了解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知识,增强人们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意识,对于我国企业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防止侵犯他人权利和保护自身权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地理标志是一种无形产权意义

3、上的商业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地理标志能给所标志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盗用地理标志就会侵害他人的权益。TRIPS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权作为其列举的知识产权八大组成部分之一,并专门在第三节中对其进行详细界定和法律保护,这充分表明了WTO重视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巨大商业价值。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国都力求推销具有本国地方特色的产品,维护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尤其对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显得尤为重要,地理标志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也使得地理标志权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1. 地理标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或

4、商业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财富,是其创建名牌工程的重要砝码。地理标志本来作为一种地理区域的名称可以被广泛地用于出产于该地区的各类商品,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由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厂商共同使用,并不能起到区分同一地区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作用。但商品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所提供的货源信息往往并非单纯地理名称的直白描述,尤其是名牌产品之所以成为名牌,是因为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为自己的品牌、商号、地理标志等建立起了商誉,并获得了消费公众的广泛认可,这时的地理标志及其特定表现形式就脱离了公有领域,成了特定商品的信誉、质量、性能甚至凝结在商品中的人文因素的象征。如“北京烤鸭”就表明出自于北京地区的烤鸭,具有

5、其独特的口感、风味和人文特征,其历史悠久,名扬四海,吸引着大批的消费公众。在一般消费者的心目中,总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对某一特定地理环境所产生出来的某种商品的特殊崇尚的信誉,如法国的化妆品、葡萄酒和时装,日本的家用电器,瑞士的手表,北京的烤鸭,金华的火腿,扬州的炒饭、镇江的香醋、盱眙的龙虾等,都是人们所崇尚和喜爱的消费品,拥有这些地理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上比同类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因此,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推销自己的产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那么由一定地区的生产者、经营者多年所创造出来的重要商誉,就理应成为他们重要的无形产权,每个厂商有权利、更有义务使用其所在地的真实地理标志,都有义

6、务告知消费者其商品的真实地。因此,地理标志也成为WTO各成员国竞相保护的知识产权,如我国“入世”双边谈判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与墨西哥进行的有关该国要求的对产于该国的龙舌兰酒的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所以,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普遍引起各国和各生产商的普遍重视。2. 假冒地理标志的现象十分严重。正因为地理标志具有特殊的商业作用,许多不法生产经营者便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在其根本与某一特定的地理环境毫无联系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将这种特殊的地理因素显示于商品之上,从而达到其促销的目的,这就是假冒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假冒地理标志的手法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假冒商品的产地。这种假冒行为

7、最为普遍,如并非产自于法国的“法国香水”、并非产自于北京的“北京烤鸭”等;(2)在商品名称或商标(包括外包装设计)中明示或暗示特定的地理环境因素,如市场上常见的与所示地无关的“上海服装”、“烟台苹果”、“泰国腰果”等;(3)在商品说明中直接或间接地牵扯某一地理环境因素,如在产品说明中虚假使用“采用某国原材料或配方”、“某国风味”等;(4)淡化某些真实的联系因素,以达到假冒某一地理因素的目的,如中国一生产厂家同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人”之间有生产或经营方面的合作,但产品并不涉及合作对方所处的地理环境因素,而称其产品系同该国家或地区“合作生产”,即属此类。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任何虚

8、假表示地理标志的行为,包括对商品地或出处的隐匿及虚假表示,既误导了消费者,也侵犯了相关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侵害了真实地理标志生产者的利益。一方面,任何商品生产经营者关于地理标志的不实陈述,都有可能使得消费者将本来不是经营者所标明的产地的产品,当作该产地的产品来购买,从而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由于商品常常与其产地的技术优势、地区信誉、自然条件等相联系,使用同一厂商同一牌号的商品,地不同,价格也会因此而不同,商品质量等诸多因素也确有差别,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也有很大差距。因此,任何虚假表示地理标志的行为都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也会间接

9、侵害同行业竞争者,使得真实地理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失去一部分消费者。可见,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同业竞争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以制止,会引起市场秩序的巨大混乱。总之,法律保护地理标志“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WTO的TRIPS协议对各种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界定和禁止,使之成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3. 作为一种集体权利的地理标志权易于受侵害。TRIPS协议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要求缔约方“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品享有专有、排他的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10、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的界定和明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动力,这样才能制止各种不劳而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根本上促进和保护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与组织制度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甚至认为经济增长中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定)是优先于技术的决定性因素,产权的明确界-定和私有化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重要的动力。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有效率的社会必须首先确认知识产权的私有性质。但是,知识产权在私有权的特性方面有别于一般物权,一般物权主体能够依据法律对其权利客体即物质财富完全支配和排他性独占,而知识产权主体由于权利客体即知识信息必须公

11、开从而难以完全或有效进行控制,知识信息一旦公开,无数人都在事实上可以共享。“知识信息具有双重性:既是私人产品又是公共产品”,而由于知识产品具有这种“公共产品”的某种属性而难以控制,致使不劳而获的“搭便车”的可能性人为增加,无偿仿制或复制他人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侵权成本低廉而收益丰厚,这就形成了知识产权难以保护和侵权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而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地理标志权,“公共性”特征尤为突出,具有叠加的公共性特征,即除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公共特性之外,由于其权利主体的集体性而形成地理标志权利主体泛化,从而淡化了权利的私有性和强化了权利的公共性。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权利,它的专有权主体是特定地域内

12、生产经营者,而不是任何单一企业或个人。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在某一地域以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享有某种地理标志权,这就给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不便和困难。当地理标志权受到侵害时,由于受侵害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个主体,而是许多单个主体的集合,就可能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这样就会没有权利人出面加以制止从而纵容侵权行为的泛滥。正是这种集体性权利的公共特性,使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较之一般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具有困难。然而,也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权的这种叠加的公共性特征,就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更具有比一般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这也是TRIPS协议特别重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原因,同时也是ade in China”中的“Ch

13、ina”误认为是地理标志,这不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有必要加以严格区分。2. TRIPS协议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TRIPS协议第22条第2、第3和第4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应提供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有权阻止以下几种侵权行为:一是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于并非真正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误认的;二是不论以任何使用方式,如menu2.html依照巴黎公约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三是如果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成员国应依职权或撤消该商标的注册,或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消该商标的注册;四

14、是如果地理标志虽然在字面上真实地指明了商品的地,但仍然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于另一地域,则仍按上款处理。以上几项规定对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提供了十分具体而详尽的法律保护,包括不当标示、不当注册、不当使用和不当竞争等诸多方面都在协议的禁止之列。协议从多层次、多维度禁止对地理标志权的侵害,可以说保护措施十分全面而又周密,同时也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制定相关内国法来实施这些要求,甚至连即使是真实地理标志但如果引起公众误解的,也在禁止之列。可见其严格保护程度之高,也表明了WTO对地理标志问题的高度重视。3. TRIPS协议对酒类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TRIPS协议第23条还专门对葡萄酒和白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补充规

15、定,对酒类的特殊保护占了地理标志保护内容的一半。由于酒类商品在许多国家都是利润较高的特殊商品,而酒类商品的特征、质量等与原产地人文地理的关系特别密切,所以对酒类商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成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协议在酒类地理标志保护方面,首先重申对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适用一般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同时,还对其提供了更加严格而具体的特殊保护措施。TRIPS协议不仅要求成员国制止用地理标志去标示并非于原产地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是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地或使用的翻译文字也不例外,而且应禁止在葡萄酒或白酒上使用某某“种”、某某“类”、某某“型”等或以相同的表达方式比附地理标志的行为;如果诸

16、多葡萄酒使用多音字或同形字的地理标志时,则保护应及于每一标志;为有利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TRIPS协议还特别规定了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中举行谈判,以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加入该体系的成员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可见,TRIPS协议对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尤为突出和严格。4.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TRIPS协议第24条还规定了以上有关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适用的例外情况。一是在先和善意使用的例外:如果某一成员方的经营者在葡萄酒或白酒或服务上使用另一成员方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只要符合“在先使用”或“善意使用”的任何一个条件,便可继续使用该标志;二是商标善意申请或善意注册例外:TRIPS协议根据不同发达程度的国家享有的过渡期长断不一,各国在适用过渡期之前或该国根据TRIPS协议保护地理标志之前某商标已善意申请或获得注册,或以通过善意使用商标权,TRIPS协议的实施不得因该商标与某地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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