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学资料:金东辉版:公司法教学大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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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 法(大纲)金东辉民商法教研室2014年2月章 目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制度第三章 公司的资本制度第四章 公司债第五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与分配制度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七章 公司的变更制度第八章 公司的终结制度科斯教授认为,(1)公司作为市场价格机制的一种替代,其主要通过将“公司外部交易变成公司内部交易”的制度按排,降低公司的外部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2)公司法作为公司这一契约组织的具体条款,其主要是通过“公司内部交易规则的标准化”,降低公司内部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含义二、公司法的性质三、公

2、司法的原则四、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五、公司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公司概述一、公司的含义二、公司的法律特征三、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四、公司的种类第 一 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含义 (1)部门法定义规律(2)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范建)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赵旭东)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顾功耘) 公司法是规律公司的组织、经营、结算、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一

3、种商事法律。所谓对内法律关系,是指公司于其股东或股东相互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对外法律关系,是指公司于第三人或股东与第三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刘清波)(3)广义公司法与狭义公司法(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二、公司法的性质 性质即内在的规定性,特征为本质的外化,是公司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成为公司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特性)(一) 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 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 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1、强行法说。2、任意法说。3、综合说。 【美】爱森伯格 结构性规则 分配性规则 信义性规则 我国学者: 范健、王建文:调整

4、公司内部关系、仅涉及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规范应当为任意性规定,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涉及第三人,尤其是涉及债权人利益的规范应主要是强制性规定。公司设立、章程条款、股票债券发行、利益分配、合并分立、解散、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呈现出浓厚的强制性。旧公司法中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且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不足,尤其是对具有人合性色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欠妥。05年公司法充分考虑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赋予了较多的公司与股东自治权,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管制放松较为明显。 基本规则 内部关系普通规则 外部关系(四) 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江平:公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制定法;具

5、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赵万一: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组织法;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王作全: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性质;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性质;兼具国内法与涉外法的双重性质。王保树,崔勤之:具有私法的性质;具有人格法的性质。周友苏:商事主体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结合;具有国际性;修改较为频繁。甘培忠:商业组织法;商业行为法;成文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雷兴虎:国家对公司进行宏观管理的手段;公法与私法的结合;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属性;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范健、蒋大兴:公司法的性质为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具有一定国际

6、性的国内法;具有程序性的实体法;含有多种部门法规范的商法。特征为组织法;活动法;强制性规范;制定法。范健:公司法性质为组织法;公法化了的私法;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特征为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赵旭东:公司法性质为私法;商事法;商事主体法。特征为主体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表现为成文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的特性为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趋同性)施米托夫: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把商法完

7、全纳入国内法。三、公司法的原则(自考) (一)有限责任原则 1、澄清误解2、揭示有限责任的正确含义3、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表现及后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表现()法律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二)股权保护原则 1、股权的含义 2、股权保护的含义 3、股权平等的例外(三)管理科学原则1、确立管理科学原则之必要性2、何谓管理科学原则3、管理科学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体现(四)交易安全原则1、交易安全原则之含义2、交易安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体现(五)利益分享原则1、利益分享原则的含义2、确立该原则为公司法基本原则之必要性3、公司法上利益分享原则的主要体现公积金、分配顺序、职工持股、股票期权四、 公司法的体

8、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1、单行法的立法模式(1)公司法典(2)单行公司条例(针对某一具体公司类型)(3)地方性公司法(美国)2、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3、纳入商法典的立法模式(二)公司法的结构 共13章,218条(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1、公司法与民法2、公司法与企业法、外资企业法3、公司法与证券法4、公司法与破产法五、公司法的历史发展(自考)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公司立法概况1、英国 1720年泡沫法案;1825年废除泡沫法案;1844年合股公司法;1855年有限责任法;1856年新合股公司法;1908年整合形成合并公司法;1948年整理修订颁布统一公司法;此后修法频繁,四五年修订一

9、次,1998年决定进行最为广泛的公司法改革。 2、美国 美国公司立法权在各州,1807年纽约州的公司法律即允许私人设立公司。20世纪初,各州竞相系统地取消公司法律中的限制性条款,以吸引投资者去该州组建公司,在这场吸引力争夺战中,面积很小的特拉华州成为优胜者,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公司中,有1/3是特拉华州注册的,福布斯500强上市公司中也有约一半是该州设立的公司,因此该州享有美国“公司天堂”的美誉。此外,10%以上的美国公司是加州和纽约州设立的公司。因此,这三个州的最高法院和州公司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943年为减少各州因立法差异而产生的冲突,美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以伊利诺伊州公司法为

10、蓝本制定了商事公司示范法,该法虽无普遍约束力,但如今已有35个州采纳。此后该法经历了1969、1984、1991和19999四次较为重要的修订。 3、法国 其影响及于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埃及、叙利亚、伊朗及南美洲各国。1807年法国商法典,1866年公司立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做大幅修改。1966年,制定了统一各种公司形式的法国商事公司法,共506条。该法对公司的法律规章较为严格,如最低注册资本,强制财产报告,强制减资等规定。: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4、德国 其影响及于奥地利、瑞士、瑞典、挪威、丹麦、克罗地亚等国家。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1897年德国商法典。1892你4月2

11、0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87条,最近一次修改为2002年),最低注册资本为2.5万欧元,每一股东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欧元,股东人数未作限制,一人即可设立。1965年颁布新的德国股份法,(410条,2002年做最新修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欧元。:1892年有限责任公司法 5、日本 1899年日本商法典,第二编共七章对公司制度做了规定,标志着日本公司法的正式形成,具有浓厚的德国色彩。1950年对公司法进行较大修改,从美国公司法中吸收大量内容。60年代后随着企业兼并高潮的产生,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公司制度,如法人持股和职工持股制度。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两次对公司法进行重大修

12、改,设置最低资本限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2005年公布日本公司法典,取消最低资本限制,一人公司普及化,扩大公司章程的自治权限,打破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界限,实行公司治理结构选择制,董事责任归责原则采过错原则,提高股东代表诉讼门槛,允许各类公司之间进行组织变更。多借鉴美国,但仍保留德国及法国的合理因素。:后发优势,折衷立法(二)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1、在立法形式上,各国公司法逐渐从民商法中分离出来,形成单行的公司法规2、在内容上日趋统一(相互同化)3、注重对股东权利和利益的保护4、加强对公司的保护5、加强对善意第三人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三)我国公司法的历史发展 1、1993年

13、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共11章230条。2、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专门就高新技术公司上市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两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对 公司法个别条款作了修改补充。修改内容主要有两点: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

14、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是为贯彻实施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将公司法第131条第二款关于“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删除。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粗略统计,新公司法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其中新增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没有任何改动的条文仅占原公司法条文总数不到10%。(20条)5、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修改主要有12处,条文顺序也作出相应的调整,新公司法自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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