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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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1、相关定义1.1、虚拟财产的定义与特征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在当前中国,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虚拟财产究竟是什么,学 术界至今尚未形成共识、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准确定义。单纯从计算机专业角度 来讲,虚拟财产不过是保存在特定存储设备之中、并通过特殊的显示设备以一定 形式展现出来的二进制数据记录。这一定义仅仅从技术角度进行了阐释,而要解 决与虚拟财产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此定义是远远不够的。尽管目前学术界对 虚拟财产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入手研究、界定虚拟财产似 已得到普遍共识。 从广义上讲,虚拟财产指存在于特定的计算机网络环境之中,能够为人所掌 控

2、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品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其主要包括网络游戏中的 虚拟货币、虚拟道具(武器装备、各种药品、生产资料等)、头衔称号、经验值、 虚拟社区论坛中的积分点数、各种电子邮箱、在线聊天软件帐号(如QQ)等等。 从狭义上讲,虚拟财产仅指存在于网络游戏这一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为玩家所 掌控使用的、进行游戏所必需的各种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帐号(ID)、游戏 中的货币、虚拟装备等等。 1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上的虚拟财产都具备传统概念上的财产所不具备的一 些特殊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 虚拟性 3 汉语字典中的”虚拟”一词,包含着两种含义,含义一:”不符合或者不

3、一 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含义二:”虚构的”。虚拟财产的”虚拟”一般理解为 上述第二种含义,即虚拟财产只存在于假设或者设想之中,而在客观的物质形态 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但这一字面含义并不能准确的描述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这 一特征,毕竟虚拟财产并不是存在于假设与设想中,人们通过相应的媒介是可以 感受到它的真实存在的。詹姆斯 迈天在其所著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 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揭示了 “虚拟”一词在计算机相关领域中的含义即”虚 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软件实现的存在。” 2 他的这一观点,准确定义了计 算机科学技术中”虚拟”的概念,为之后一系列的虚拟衍生概念提供了铺垫。依 此概念,虚拟财产的

4、虚拟性特征是指:虚拟财产是存储于特定设备之上的数字记 录,它不能直接存在于外部的物理环境之中,人们必需借助计算机设备和互联网 络才能感知到它的存在。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特征是其区分一般意义上的物的本质 特征。 2. 期限性 这是虚拟财产区分现实世界中的物的一个显著特征。任何虚拟财产都不会永 久的无期限的存在下去,它的存续与否受到运营商和用户双重因素的影响。以网 络游戏为例,运营商经营一款网络游戏的目的是赚取利润,当其运营游戏的成本 高于其收益时,运营商往往会选择终止游戏的运营,如早年的科洛斯,剑侠情缘 网络版等游戏均因玩家流失导致亏损而最终被运营商终止运营。一旦网络游戏终 止运营,虚拟财产就会因服

5、务器的关闭而不复存在。对于游戏玩家来说,玩家们 会基于种种原因退出游戏,比如一款新游戏的出现或者对游戏产生厌倦或者学习 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游戏等等,这时玩家对于其所占有的虚拟财产会选择作出抛弃 或者删除等处分行为,虚拟财产会基于玩家的处分行为而永久灭失。承认虚拟财 产的这一特性使运营商在决定终止网络游戏运营时不至于承担过于巨大的赔偿 责任进而影响运营商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3. 合法性 虚拟财产的这个特性是指:”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3 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取得方式合法。以网络游戏为例,玩家在网络游戏中, 遵守游戏运行规则,在满足游戏规则规定的条件时,获得相关虚拟财产,如通

6、过 4 正常的打怪、练级获得一定数量的游戏货币与道具以及角色经验值等等。另外游 戏玩家之间也可以通过交易以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所需求的虚拟财产。这两种取 得方式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当前法律法规对于虚拟财产取得的合法性方面的规定 主要针对”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如 2003 年 12 月 18 日新闻出版总署、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 室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其二是 虚拟财产本身的合法,虚拟财产本身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流通物,现行法律并 未将虚拟财产作为非法物品予以限制或禁止。当然,反动、色情类网络游戏中的

7、 该类虚拟财产是不合法的,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1.2、财产的概念及本质概念综述 解决”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一疑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什么是财产?将某一概念归属于另一概念的最直接办法,就是核对双方的本质及 特征。因此,只有以财产的本质特征作为衡量标尺,方可确认虚拟财产是否具有 财产的基本特性,从而判断是否能将其划为财产范畴。 财产概念由来已久,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 8 华东政法大学 6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1 页。 7 何勤华、殷啸虎主编,丘汉平著,罗马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67 页。 8

8、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 8 月第 1 版,第 20 页。 9 德卡尔 拉伦滋: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006 页。 10 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889 页。 11 罗结珍 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441 页及第 448 页。 12 赵廉慧:财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 年 9 月第一版,第 61 页。 13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9 页。 14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

9、1959 年版,第 186-187 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9 卷,人民出版社 1963 年版,第 406 页。 (四)可交易性:可交易性其实质是财产价值性中交换价值的体现,本文考 虑到可交易性对财产概念的成立具有不可缺少的关键作用,特别将其从价值性中 单独提炼出来讨论。若某物存在非交易性的特点,其价值性无法通过有效方式予 以流转,那么该物也就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法律保护,特别是民法保护, 之所以存在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商业价值的可流转性,因此只有可交易物才能成 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1.3、()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通过上述对”虚拟”和”财产”二词的分析,根据不同的排列组合,我

10、们 每个人都可为网络虚拟财产下个定义,但是,哪种说法更准确还不能确定。对 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连学术界也尚未达成共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1、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 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外延十分广泛。1 2、网络中具有财产性质的物有两种:一种是以游戏装备或虚拟财产社区中 的宠物、房子为代表的物,即玩家以娱乐为目的,通过计算机终端免费或支付 对价进入某一虚拟环境,按照虚拟环境的规则操作,取得该环境下物的所有权 的人,可以在网络上对它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感; 另一种是以网络银行中的货币为代表的。这两种财产前者可称为虚拟财产,后 者称

11、为数字化财产。2 3、所谓虚拟财产,指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的游戏人物本身的各项指数以 及游戏中使用的货币、武器、装备、宠物等。3 4、虚拟财产是一种以电子数据构成的 3D 画面,虚拟财产的失窃,实质上 是游戏者 ID 数据被窃取,该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并窃取互联网用户信息,虚拟财 产不属于独立受法律保护的权利。4 5、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虚拟财 产,包括 ID、邮箱、虚拟物品 狭义的虚拟财产是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 财产。5 前述观点都有其内在合理性,但本文认为,应该从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对 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综合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论定义即为,在信息时代兴起 的,

12、以计算机终端服务器为依托,存在于某特定虚拟空间内的,模拟现实物功 能,设计或开发出来的二进制数字化信息数据。就其现实定义来讲,对网络虚 4 拟财产进行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也还是很有必要的,并且比较符合网络技术发展 现状。固然,当谈到网络虚拟财产时,大多数人想到的都是网络游戏中的武器、 装备等,这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然而,现实是,在网络纠纷案件中也存在着 大量的 QQ 号被盗案件以及微博账号的继承纠纷等其他类型的案件,由此可见, 网络虚拟财产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领域是不科学的,从广义上来理解更合理, 即其不仅包括游戏装备和武器,也应该涵盖存在于虚拟空间内的其他财产形式, 如:QQ 号、邮箱、微博账号、

13、淘宝网店等等。 1.4、私有财产权的概念辨析 财产权往往以”财产”、”财产权利”、”所有权”等不同的称谓出现,在学界至今 仍未完全形成统一的财产权定义。其中,有两种主要的观点:第一,认为财产权是指 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第二,财产权即是以财产为客体的 权利。笔者倾向于接受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财产权概念,即一切具有一定价值、能产生 个人财产的权利叫做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私有财产权是与公共财产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类型。公共财产权在我国是指国 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在相互独立的使用 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

14、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替代 对资源的共同使用。这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 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 2 在世界人权宣言中,私有财产权是这样被界定的: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 理剥夺”。可见,私有财产权的本质内容包含两层意思:拥有财产与抵制非法剥夺。 私有财产是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私有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之源。在私有财产得 不到法律普遍保护的时候,人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个体独立意识的形成。 只有当私有财产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人们才得以置产和治身,个人价值、个 人权利和个人利益才会得以实现。正如英国著

15、名思想家哈耶克认为,”确认财产权是划 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 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 基本条件”。 3 1.5、私有财产的概念的”私有财产”2.1.1 宪法意义上的”私有财产” “财产”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或符号。但它首先不 是以公民权利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出现的,而是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出现的,即财产 被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前者可为公民所有,后者的所有权只能属于 国家。由此形成了我国的”革命的但却是偏狭的财产观念”。 这种财产观念的 核心就是:”生产资料”成为理解我

16、国财产制度的一个关键术语。又由于”生产资 料”的价值是在具体的经济制度中通过经济活动来实现的。所以,法律对财产(包 括对公私财产)的保护不是从权利的角度而是从经济制度的角度来给予保护。2004 年宪法修改前,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中 又仅限于生活必需品,以维持起码的生存为目的。而且宪法上所保护的只是公民 对作为生活资料的有形财产的所有权。而对于无形财产,诸如知识产权、股权、 债权等都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可见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是从宪法对公民基本 权利的确认和保障角度来进行,而是从公民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权保护比较的角 度,将其纳入到我国的经济制度中保护。对私有财产权实行不同于公有财产权的 保护对策。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给予了相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权更高的宪法评价和更 严格的法律保障3。 2004 年对宪法的修改取消了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公民财产权的分类,直 接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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