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doc10)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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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年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2、,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

3、责任。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公共消防事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全社会消防意识。每年月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自治

4、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单位以及乡、村、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居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产棉县、乡(镇)和农牧团场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建立季节性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义务消防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演练。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车辆、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公安消防队应当配备扑救特大火灾、特殊火灾及处置化学危险品事故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专用器材设备。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负责的消

5、防安全责任制,及时协调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和多产权建筑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电信、供水、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

6、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区、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一般工程在日内审核完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在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国

7、家消防技术规范。其有关消防设计资料,应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修、调试的施工单位和技术测试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单位协助。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和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营业性场所开业前,应当提前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使用。歌舞厅、影剧院、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

8、场所,使用期间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配置必要的个人救生器材。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安装固定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装置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测试。建(构)筑物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装置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值班制度。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专业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证装置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利用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商场、饭店、歌舞厅等,必须遵守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

9、申请审核。公安消防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合格的,发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完全许可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二十四条具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消防技术措施并储存一定数量的专用灭火剂。严禁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确需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业和堆放物品的,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充装、释放大型民用氢气球、飞艇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

10、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汽车加油(气)站以及城镇燃气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箱),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禁止流动加油(气)车在市区营业。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农牧团场应当在粮棉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粮棉食油加工、储存场所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等,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打晒、堆放粮食、棉花等作物的场所,应当与火源和电力架空线保持消防安全距离。农牧区和旅游景点和固定和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

11、求。 第二十九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应当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城市在修建道路、煤气管道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日内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的区域,市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加水站。 第三十一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装饰、装修技术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

12、十二条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消防常识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及拉运上述物品的车辆、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四章灭火救援及灾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火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五条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严禁破坏、伪造火灾现

13、场。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重新认定,该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三十七条消防车免交道路、桥梁通行费。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后,由失火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补偿。失火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支付的

14、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消防法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数额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元以上元以下;(二)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五十条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元以上元以下;(三)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罚款处罚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四)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罚款数额为元以上元以下;(五)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元以上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元以上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的;(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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