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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文件青运货20118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运管处、各道路货运站场:现将青岛市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青岛市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道路 货运站场 考核 办法 抄送:交通委综运处、安监处 青岛市运管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22 / 23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加强道路货运站场监管,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运站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加强安全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货运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处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运管局货运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货运站场的考核工作
3、,各区(市)运管机构配合局考核小组做好辖区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第二章 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第七条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第八条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率、责任事故伤亡率、责任事故伤人率、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经营违章率、超限超载率、隐患整改、企业稳定。站场管理: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建立情况、企业
4、安全、车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各部门职责明确、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目标考核办法、站场经营场所实施监控、服务标志醒目。服务质量:社会投诉率、文明服务、媒体曝光情况。第九条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加分为20分。在考核总分中组织机构5分、作业安全30分、经营行为25分、站场管理30分、服务质量1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表。第十条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价:1、考核总分和加分在90分以上的,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责任事故的,或者3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未发生一次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
5、的,等级为优秀。2、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80分至8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下重伤的,或者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未发生一次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合格。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分至79分之间,且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般责任事故的;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也未发生一次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基本合格。4、考核总分和加分为60分以下的,且考核期内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次特大恶服务质量或企业稳定事件的,等级为不合格。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内容第十一条 各级运输管理
6、机构、道路货运站场都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货运站场考核档案。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站场基本情况,包括站场名称、法人代表名称、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地址、从业人员、拥有营运车辆数;2、组织机构情况,包括站场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情况;3、作业安全情况,包括每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及处理、安全投入情况;4、经营行为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及处理情况,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原因、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超限超载情况、站场安全生产
7、方针和目标;5、站场管理情况,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安全、车辆、人员、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各部门职责明确、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目标考核办法、站场经营场所实施监控、仓库管理、进出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6、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道路货运站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整理归档,并按要求定期向质量信誉考核小组报送相关材料。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的监管,加强与安监等相关部门的信
8、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货运站场的情况,及时将反馈信息记录档案。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方法第十四条 道路货运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完成。第十五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站场年度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向质量信誉考核小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站场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后,应当认真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站场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当依据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对站场进行考核,按照各项指标考核结果打分,提出考评意见。第十七条 市
9、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束后,应书面通知被考核站场,并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被考核站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文件或新闻媒体以及运管局网站形式公布年度道路货运站场考核结果。第五章 奖惩措施第十九条 道路货运站场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企业,在增加经营范围等业务方面,同等条件下,许可机关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第二十条 道路货运站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1个月,在整改期内,停止站场增加经营范围等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延缓,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运站场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给予3个
10、月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站场增加经营范围等业务,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延缓,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 连续三年来,货运站场被省级道路运输系统评为二次以上文明站场的,在考核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年度考核时,可直接给予加10分的奖励。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站场发生一般以上责任事故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定为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装卸员一律收缴其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取消其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五条 年内站场进出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进
11、出车辆数30的站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下达书面警告通知书,责令其进行为期1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六条 年内站场进出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进出车辆数50的站场,责令其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七条 年内站场进出车辆超限辆次(超限率20以上)占年度平均进出车辆数80或因超限造成一般伤亡事故的企业,视同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其进行为期3个月的停业整顿,整顿期内停止办理相关业务。第二十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到站场督导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站场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暂停相关业务的审批,直至整改验收合格。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
12、运站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道路货运站场年度考核的;2、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况严重的;3、未按要求建立考核档案,报送材料不及时,导致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4、未按要求申报,由省道路运输局对其货运站场进行功能定位和分类的。第三十条 道路货运站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1、上级有关部门到货运站场督导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2、省、市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货运站场不认真贯彻执行的;3、货运站场内部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员的;4、发生公共突发事件,不接受道路运
13、输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安排的;5、考核期内道路货运站场对出站车辆未进行安全检查,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6、考核期内道路货运站场不执行价格规定,乱收费的。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站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1、货运站场对已发现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2、对上级通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的;3、因货运站场原因出现过激行为未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出现严重扰乱办公或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4、发生作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或者故意瞒报、虚报或者迟报的;第六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站场
14、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全市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电话:82817777。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材料要做详细记录,认真调查核实,及时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运站场报送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一经举报查实,将取消考核资格,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六条 媒体和交通服务热线投诉表扬站场管理措施严格,文明装卸,合理配载、货主和驾驶员满意率98以上的,经查实,每例给站场加2分。设置加分值满为止。第三十七条 媒体和交通服务热线投诉
15、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使用失效、涂改、伪造等无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从事站场经营的,经查实,每起扣企业10分。第三十八条 媒体和交通服务热线投诉货运站场经营者垄断货源、抢装货物的;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货物的;不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的;经查实,每起扣企业10分。第三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由此影响企业考核结果的,经调查核实的,重新认定企业考核结果。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道路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发布施行的青岛市道路货运站场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