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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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HJ 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nonferrous metal smelting indust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2018-11-27 发 布 2019-01-01 实 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源强核算程序 2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2、 4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7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89 其他 8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9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24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典型有色金属冶炼主要投入物料及产物 28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治理技术及效果 31附录 E (资料性附录) 有色金属冶炼业噪声源强及控制措施的降噪效果 39附录 F (资料性附录) 有色金属冶炼业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40i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

3、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11 月 27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19

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铜、铝、铅、锌、镍、钴、锡、锑、汞、镁、钛等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独立的再生有色金属冶炼和二次资源综合回收等生产过程。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

5、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核算。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6、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7、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1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环境集烟 fugitive gas collecting指对冶炼炉窑加料口、出料口、出渣口、溜槽、转运包子等处逸散的无组织烟气进行收集的过程。3.2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指生产设

8、施或污染防治(控制)措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炉窑启、停导致烟气制酸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状况。4 源强核算程序4.1 一般原则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4.2 污染源识别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附录 A。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 等标准要求。4.3 污染物确定有色金属冶炼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5465、GB 25466、GB 25467、GB 25468、GB30770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具体见附录 A。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4.4 核算方法选取有色金属冶炼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见附录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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