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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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培训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新政策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标签说明书规范整治、违法从重处罚等新政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罗建民要求:手机调震动,别在会场接电话和讨论,要求发言请举手主要内容2014兽药监管重点工作、我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现状几项最新政策一、查处全国首例兽药添加瘦肉精(江西海联添加瘦肉精假兽药案件)二、实施黑名单管理规定(暂行)三、两高司法解释国家禁用药物、兽药、物质, 兽药停药期,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四、2013年下半年以来农业部几项最新政策(重点) 农业部2号令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3号令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

2、业部公告第1997号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发布说明书范本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处方药标签补充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 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违法从重处罚情形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业兽医注册等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9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3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411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19号)2014兽药监管重点工作2013年,农业部出台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发布了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等重

3、要法规政策;建设了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和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2014年,农业部及各地兽医管理部门将按照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求,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确定的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突破重点难点、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一是突出抓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进一步保障养殖安全用药。二是突出抓好兽药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从重处罚公告,确保在查处上从严,在处罚上从重,使违法者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兽

4、药违法行为。三是积极推进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兽用处方药管理。四是继续强化兽药残留监控和抗菌药整治,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进一步深化检打联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行为。六是积极推进兽药追溯系统建设,加强对兽药产品流通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监管能力和水平。2013年全省兽药生产企业109家(标注黄色底的4家已报农业部注销)2013年全省兽药经营企业数量一、查处江西海联添加瘦肉精假兽药2013年8月11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报道,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江西等21省区市警方协同作战,成功捣毁首例在兽药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黑工厂”江西

5、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早在4月,根据浙江核查情况,广东在全国率先组织对本省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添加新型瘦肉精等禁用药进行摸底检测,共检测兽药74批次,其中省内企业32家54批次,省外企业20家20批次,检测内容为13种激动剂。西马特罗、马布特罗、西布特罗、溴布特罗、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特布他林、齐帕特罗、沙丁胺醇、克仑特罗、克仑普罗、班布特罗、妥布特罗。结果未发现有违法现象。于部长2013年兽药打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公安机关把兽药违法行为列入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行动的重点内容。从目前案件查处情况看,已有山东、河南、江西、浙江等12个省公安机关和兽医管理部门联合查处20多起非法添加禁用药物、人用

6、药、套用产品批准文号、擅自改变组方等制售假劣兽药大要案,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38人。其中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假药案:今年2月,浙江海盐农业执法部门发现该县多家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尿样中检出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盐酸氯丙那林”成分。农业部门立即通报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发现被检出“瘦肉精”的生猪,在饲养过程中均因呼吸道感染而注射过兽药,使用的兽药主要是江西海联公司生产的30替米考星注射液,里面被故意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盐酸氯丙那林”成分。江西海联公司为牟取暴利,未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配方生产兽药,在“30%替米考星注射液”等6种兽药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并擅自更改了其他19种兽药

7、配方,其伪劣兽药销往全国21个省份。这起案件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并挂牌督办。公安部指挥浙江、江西等21个省区市警方统一行动,彻底摧毁了这一制售伪劣兽药犯罪网络,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了部分进入销售领域的伪劣兽药。2014年4月21日,农业部依法吊销了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赣州精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假兽药案: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在精锐公司实施飞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头孢噻呋钠、硫酸铵普霉素、盐酸大观霉素-林可霉素等11个产品属于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且擅自改变产品组方,批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不全。当地兽医管理部门立即立案查处。目前我部正在履行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行政处罚程序。

8、从这20起大要案看,违法主体仅2家为非法企业,其他企业均为合法企业。这些案件暴露出当前违法违规的主体是不良的合法企业,说明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缺乏责任感,为眼前赢头小利,不惜铤而走险违法犯罪。这些不良企业严重损害了行业信誉,性质极其恶劣,危害了食品安全,必须下狠手、施重典,予以严惩。请在座的各位引以为戒,坚持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切不可逾越法律的高压线。二、实施黑名单管理规定(暂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的规定(试行)(广东省农业厅公告2013年第6号)2013年6月9日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打两建”专项行动要求,

9、推进兽药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制售假、劣兽药分子的打击和曝光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广东省境内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 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公布。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

10、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布,并报省农业厅。第六条 省农业厅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中设立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在专栏中依照本制度公布其直接查办的因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并转载被农业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信息和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第七条 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

11、名单”:(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二)生产、经营假、劣兽药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因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引发重大兽药质量安全事件的;(三)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或暴力抵抗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情节严重的;(五)一年内直接或拆零销售原料药、人用药给养殖场、饲料厂、动物诊疗

12、机构或其他兽药使用单位两次(含两次)以上或因此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六)销售禁用药物给养殖场、饲料厂等用于食品动物的;(七)被农业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八)因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第八条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应当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制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和拟公开的信息内容,报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省农业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自行办理的行政处罚,对应当列入

13、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公布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接到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予以转载。若行政处罚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不及时公布案件列入黑名单的信息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省农业厅或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公布。第九条 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

14、、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兽药生产、经营者存在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布“黑名单”时应一并公布。第十条 在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为一年。期限从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转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数据库。第十一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信息进行审查。第十二条 对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公布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列入

15、监管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第十三条 兽药监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监管人员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专栏中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附件:1.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一)2.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格式(二)3.兽药质量安全“黑名单”公示信息报送表广东省农业厅年6月9日 2013三、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农业部门相关的内容及刑法相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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