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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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以及鹤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级(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级(特别重大)、级(

2、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四级。1.4.1 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4.2 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辖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2)发现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

3、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29人(含)以下死亡的;(4)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4.3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4.4级(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品安全突

4、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开发区管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1.5 工作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区食安办报请开发区工

5、、管委批准,或根据开发区工、管委领导同志批示,成立开发区管委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成立开发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开发区工、管委领导同志或开发区工、管委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主要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确定,必要时可以增加有关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督查督办等职责。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

6、制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协助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2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办事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确定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3)负责发布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5)向开发区工、管委及市政府食安办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情况,负责发布或取消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2)组织、协调各办事处、跨部门或职责不明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对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各办事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工作准备和落实情况。(3)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4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

8、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分局)牵头,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2)事件调查组。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监工委、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准确查清事件原因,判定事件性质和特点,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督促、指导涉案地

9、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3)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分局、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所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4)医疗救治组。由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牵头,市场监管分局、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制定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事件发生后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及时送到有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医疗救治。(5)检测评估组。由市场监管分局牵头,社会事业局(卫生健康、

10、农业农村)、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综治信访办、市场监管分局、经济发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件发生地办事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7)新闻宣传组。由开发区党群工作部牵头,市场监管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2.6

11、 各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地办事处成立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开发区管委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3 监测预警3.1 监测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方通报,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

12、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办事处市场监管所。3.2 预警3.2.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四级,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预测将要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3.2.2预警信息发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风险,应立即向开发区管委值班室报告,并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信息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要事先进行沟通,提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对预警信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要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报请

13、市食安办协调处置。3.2.3预警处置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开展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当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要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4 信息报送4.1 报告程序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完善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各办事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与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14、公众健康损害的,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报告。(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报告。(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办事处市场监管所、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4)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举报,要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分局,并做好后续跟踪和通报工作。(5)卫生健康部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要立即通报市场监管分局。(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

15、,要及时向所在地办事处市场监管所报告或举报。(7)办事处和市场监管所要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同时向开发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管分局报告;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管分局立即向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出现突发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的,由区食安办报告区安监办。(8)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事发地办事处要力争在15分钟内向开发区管委值班室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首报信息,区食安办向区安监办报告。(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4.2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相关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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