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其解决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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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其解决措施1、相关定义1.1、相关概念和定义 城市的道路景观是展示城市风貌的走廊和橱窗,也是人们认识城市的重要感 知场所。构成道路的景观元素多种多样,包括道路、建筑、绿地、广场、车辆和 行人等,如何调控不断增加的道路与城市景观、自然环境的关系,使之更趋于合 理化、人性化,将其对人类生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 城市建设与环境友好之间矛盾的缓和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无论是专业的园林设 5 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计师、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还是城市居民,对于道路绿地的建设都有着自身的见解。 本文釆用的城市道路绿地概念严格按照我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

2、划与设计 规范中对城市道路绿地的定义,即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 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其中,道路绿带指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具体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以及路侧绿带。分 车绿带是指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 车绿带,位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行道树绿带是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带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路侧绿带 是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本文只以分车绿带和 行道树绿带以及路侧绿带的绿化情况作为研究对象。 1.2、生态贫困的定义 生态贫困就是

3、生存空间的不足,主要是指由生态环境退化所引起的经济不发展,或 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农民生活困苦而造成的贫困。生态环境的退化和贫困之间存在着极 为密切的关系。中国大多数贫困地区都处在生态环境极端恶劣的地带,如西南石山岩溶 地区、南方红壤丘陵地区、北方黄土地区和西北荒漠地区5。在我国划入生态脆弱地带 的国土面积中,约有 76%的的县是贫困县,占贫困县总数的 73%;在划入生态脆弱地带 的人口中约有 74%的人口生活在贫困县内,占贫困县总人口的 81%6。生态环境恶化不仅 可以导致当地的贫困,而且会波及周边地区,进而把周边地区也带进贫困的深渊7。生 态环境的恶化,不仅包括自身的,而且也包括人为的破坏。

4、而通常不同贫困地区在众多 的致贫因素中总有一种因素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要是由于生态环境太恶劣,或是生态 环境恶化引起的贫困就称之为生态贫困8。 1.3、生态贫困的概念 生态贫困是贫困的一种主要类型。生态型贫困主要是从经济地理和人口的角度考察 贫困,贫困被定义为生存空间不足 10 。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场所,称为生存空间。生 存空间又被划分为现实的生存空间和潜在的生存空间。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还没有 被开发利用的或不能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如荒地、戈壁、沙漠、滩涂、矿藏、冰川雪山、 原始森林等等不能构成人类从事生产和生活的场所,以潜在的形式存在着,称为潜在生 存空间。而那些为害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的

5、一些自然因素如恶劣的天气等等是对现实生 存空间的一种直接侵略。而通常不同贫困地区在众多的致贫因素中总有一种因素起着主 导作用,因此把这种主要由于低下的原始生态环境或由于人们对生态环境内在演化的破 坏及对生态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使生态环境恶化而导致的生存空间的不足称为生态贫困。 生态贫困县主要是指那些处于脆弱生态区内的贫困县。 1.4、贫困的定义及标准 贫困涉及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心理和生理等各个方面,具有不同背景的人往 往从不同的角度认识贫困,对贫困作出各种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地 域,贫困也具有不同的意蕴。 贫困指的是由于缺乏物质的、文化的和社会的资源而处于一种社会不可接受的最

6、低 生活水平或生存状态,以及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能力和机会而不能摆脱这种最低生活 水平或生存状态。这是一种社会物质生活贫乏的现象,是一种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 生活的综合现象,其主要根源是物质生活条件缺乏与精神生活没有或缺乏出路1。 综合有关机构的观点和学者们的研究,贫困实际上包括两层意思。第一,贫困是由于资 源的匮乏,从而使其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可以接受的最低标准。这里讲的资源,既包括物 质资源,也包括文化的和社会的资源。第二,从根本上讲,贫困是缺乏手段、能力和机 会。因此,要克服贫困,就要给贫困者以扶持,换言之,社会不应该仅仅被动地保障贫 困者的最低生活水准,而应该更多地把注意力投向铲除人们陷入贫

7、困的根源,主动地保 障贫困者拥有必要的手段、能力和机会。 贫困标准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阶段的条件下,维持人们的基本生存所 必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生活水准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个人或家庭,就是贫困 者,就是需要社会给予扶持和救济的对象。世界银行确定的贫困线,为人均每年消费支 出 270-370 美元,这是按照 1985 年的购买力平价不变价格计算的。国际劳工组织专家 建议,在工业化国家,贫困线大体上应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的 30%;欧洲经济委 员会建议,贫困线应相当于一个成年人可支配收入的 50%。 目前,国际上确定贫困线的方法,主要有下面 4 种。一是国际贫困标准法,也就是

8、以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或平均收入的 5060%,作为该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也就 是最低生活保障线。二是生活需求法,又叫”市场菜篮法”。用这种方法确定贫困线, 首先要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所需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份清单,然后根据市场价格, 计算出拥有这些物品和服务,需要多少现金,这样确定的现金金额也就是贫困线。三是 生活形态法。它首先从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 关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然后选择若干剥夺指标,即在某种生活形态中舍弃某种生活方 式和消费行为,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和被调查者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 者;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和消费以及收入,从而计算

9、出贫困线。四是恩格尔系数法, 以一个家庭用于食品消费的绝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 也就是贫困线。国际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 60%以上,即属于贫困。美国的”贫 困线”,就是饮食支出额的 3 倍,这也就是最低收入标准2。目前,多数国家都是用饮食 支出比例高低,作为衡量家庭贫富和实行社会救济的依据。 我国是以人均年纯收入能否达到维持正常的生存所需的最低生活费用支出来衡量 2 贫困人口,并主要用来确定绝对贫困人口3。1985 年,中国确定人均年纯收入 200 元作 为贫困线,此后根据物价指数,逐年微调。贫困线之下,还设置了收入更低的绝对贫困 线。 2007 年,中国的贫

10、困线划定在 1067 元。2008 年,中国绝对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 收入 785 元以下,低收入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 786 元-1067 元。 1.5、刑事涉诉信访概念 (一)信访 在进行有关问题探讨之前,必须了解涉诉信访本身。而要准确把握涉诉信访的内涵, 就要弄清楚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我国的一种政治活动和社会现象。近年来,不少学者幵始深入探讨信访问题, 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有着不同的理解,综合起来,主要有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的 信访指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访活动,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第2条对信访的界定可以看作 是狭义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

11、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 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可见,狭义的信访仅仅限于行政性信 访。中义的信访相对于狭义的信访来说,受访机关的范围比较大,除了包括狭义信访中所 涉及的受访机关,还包括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概括起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 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P。显然,中义的信访还包含了司法性信访以及行政性信 访。广义的信访是指”社会成员通过书信、电话

12、、电报访问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反 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一种社会政治交流活动”,3或者是指”古今中外的社会成员通过写 信、访问等形式向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4这 里的信访的内涵和外延较为宽泛,信访案件几乎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它包含了民 众向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所表达的个人或集体的意愿,这种意义上的信访与群众在日常 生活中的交流相差甚小,只不过广义的信访不包括日常生活交流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意 愿表达。 (二)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最早出现是在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将法院信访工作区 别于其他形式的信访,在长沙召幵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

13、涉诉信访概念,但未对 “涉诉信访”做出明确的定义。目前,较为普遍接受的涉诉信访的定义是:涉诉信访是指 “基于某一个具体的诉讼案件,民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不满,采用 法律外的手段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促使人民法院能够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 来信或走访行为”。5它最一般的表现是,案件当事人或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不服人民法院立 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的结果,通过人民法院或其他政法机关的信访渠道, 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式,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念,我们必须明确它的本质是什么。我们需要明确刑 事涉诉信访针对的对象是谁、刑事涉诉信访反映的内容是

14、什么、刑事涉诉信访处理的主体 是谁等刑事涉诉信访的核心要素。具体來讲,首先,刑事涉诉信访是指民众针对人民法院 所进行的信访,这里的人民法院包括我国所有的四级法院,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 其他单位则被排除在外。其次,刑事涉诉信访向法院反映的内容仅仅是各级人民法院开庭 审理和强制执行的刑事案件。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既有民众因对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 各种行为不满而引起的信访,也有因不满于法院的生效的裁判而引起的信访,也有因对执 3 行结果不满而引起的信访。最后,刑事涉诉信访处理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且对刑事 涉诉信访的处理必须由人民法院按照相关刑事法律规律与程序进行处理。6 要探讨刑事涉诉信访

15、,除了要掌握刑事涉诉信访的概念,还要了解刑事涉诉信访的特 征,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涉诉信访是针对人民法院的信访活动。信访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 案件的行为结果,即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的初审、终审及再审的判决与裁定和法官的行为 规范。信访的内容与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紧密相关,具有个案性。这个特点反映涉诉 信访与行政信访的不同之处。前者通常是通过具体个案处理来化解纠纷,具有复杂性,而 行政信访除了少数案件个案处理外,其余所有类似的案件都可以通过集体的方式进行处 理,效率较高。信访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施加压力促使法院立案、复查案件以及启动再 审程序等某种有利于信访人的诉讼行为。

16、刑事涉诉信访所针对的主体涵盖了我国所有的四 级法院,仅仅针对各级人民法院,不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 第二,刑事涉诉信访的处理机制行政化。首先,我国实行大信访格局,各个国家机关 系统都设有信访工作组织,他们均有权力处理信访事项。我国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属 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作为涉诉信访 的责任归属单位,党政及信访部门处理有关刑事诉讼信访的案件时,他们往往会按照”分 级处理,归口办理”的行政性信访工作原则把刑事涉诉信访案件交给法院处理,形成有关 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转办、督办、查办的要求。2013年2月26日虽然我国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对我国的涉法涉诉 信访受理机关规定为一律改由政法机关处理,其他部门不再受理,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院 地位不独立,法院行政化处理刑事涉诉信访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相当普遍。 第三,刑事涉诉信访处理过程具有非程序性。这一特点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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