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看会计界及法律界冲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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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看会计界及法律界冲突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再以“科龙门”事件作为引线,从中找出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此的冲突以及冲突发生的原因,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协调会计界与法律界的矛盾,希望能使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冲突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

2、的过程中由于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榜首,偷梁换柱之科龙电器,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在科龙电器2001年末的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华永给出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后,德勤继续对科龙2003年的年报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6年3月29日下午,德勤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和赔偿。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

3、时更多的选择权,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有权只起诉德勤,而且能够就近起诉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还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向社会公开发布行动宣言,全面征集在德勤审计期间购买科龙股票的投资者,为这些投资者从法律上讨回损失。发表行动宣言7天后,科龙德勤案全国维权律师团成员扩容,由30名律师增至50名。该维权团所涵盖的省份及直辖市达15个,共有36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科龙门”事件全国律师维权团创下了数个纪录,其旨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让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们得到合理补偿。 二、会计界

4、与法律界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解上的冲突 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理解上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从而做出相关的判断或决策。与会计界相反,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更关注审计的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而不仅仅是审计过程无缺陷。 法律界和公众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没有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那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有缺陷的。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法律除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外,更应当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

5、行,而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因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2、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理解上的冲突 企业面临失败、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这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而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是不能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的,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审计失败负责。但在现实中公众并不太区分到底是经营失败还是审计失败,他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要看审计报告与实际财务状

6、况不符的结果外,还应该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关于“不实证明文件”与“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理解上的冲突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4条的规定,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使其验证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亦不影响其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采用“虚假验资证明”概念,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于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损失的批复法释(1997)10号,改用“不实验资证明”和“虚假验资证明”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会计界的

7、观点。司法解释(1998)13号函恢复使用单一的“虚假验资证明”概念,从而使得“虚假”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法律界的“虚假”概念并没有剥夺会计界的“真实”概念应有的地位,“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应具有过错,而“不实证明文件”虽与实际不符,但由于遵循了相关准则而不存在过错。 4、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理解冲突 会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评判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而且在审计这样的专业领域更应当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决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很少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往往直接引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注册会计师法或民法通则

8、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其民事责任,他们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只要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每个行业都会制定同样的标准来规避责任,这样将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作为潜在的股东的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审计准则固然有减少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的作用,但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最有效地、最经济地维护股东以及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恪守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瑕疵,或者验资报告是不实的。 5、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注册

9、会计师才依法承担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即(1996)56号函,司法解释(1997)13号及法院相关的判例来看,只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针对不实部分追诉该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注册会计师来证明审计过程已经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否则推定为其由过错。 6、“过程真实”和“结果真实”的冲突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

10、颇多。 会计界认为,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三、造成会计

11、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的原因 1、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同规定导致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最终是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有关通知自身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和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通知,法院不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要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

12、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对法律责任认识上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尚无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标准和细则。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不同,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

13、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属于部门规章。虽然从专业角度讲,它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但由于是部级标准,法官极少将其作为判决依据。 四、结论 独立审计可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代理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而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 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也要考虑到

14、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参考文献】 1 王正兴: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5(11). 2 张藐尹: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11). 3 叶登红: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咸宁学院学报,2006(10). 4 吴利川: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7(1). 5 梁淑滨:浅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J.审计月刊,2006(4). 6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7 王跃堂、钟蕾: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独立性还是可靠性J.审计研究,2004(4). 8 王善平:独立审计的诚信问题J.会计研究,2002(7). 9 吴联生、顾智勇:审计质量与注册会计师责任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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