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国际诉安达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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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0与公司1、公司2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指导点评】在公司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始料未及的新问题,虽然有些问题之前已经有所探讨,但是,新情况、新问题的大量出现,已经让较为完备、较为超前的公司法面临许多难解的课题。根据司法实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随时对有争议的问题予以归纳、集中,分辨出值得推广的答案要点,就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给我们这样几点启发。第一,股东出资问题与股权转让是密切联系的,审理股东出资案件,往往会发现股东在变现资产;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就会发现股东出资先天不足,给公司存续、新股东加入公司,都埋下了隐患。及时发现股东们的小伎

2、俩,严格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办事,是解决问题所必须首要坚持的原则。第二,要进一步区分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科学划分,可以为守法守约股东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为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股东提出弥补自己缺陷的途径。对于未出资来说,是指的自始未出资;而对于抽逃出资来说,符合将已经出了资的,又很快划走该资金的行为,属于出尔反尔的、不诚信的行为表现。在处理上,当然要判定违规、违法股东按照法律规定精神予以弥补或者补足,包括未出资的要出资,抽逃的要返还回来,出资不足有瑕疵的,要将瑕疵弥补,主要是把不足的出资予以补足。第三,尽管股东们有这样那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地,合同不能以

3、此认定为无效。要知道,对于各方股东的不适当、违法行为,其它股东一般不会不知道,新股东如果未进行评估、审计,其不会轻易接受有“病”的股权。所以,在问题之中,要将那些困难问题单独予以解决,不宜全部混入股权转让、瑕疵出资的弥补等类似案件中一并处理,应当注意到不同合同关系的处理重点,除非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要求在同一案件中解决。第四,不论是股东出资问题,还是股权转让问题,都或多或少透视出公司从发起设立,到经营活动开展,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或者问题,直接反映到公司治理、经营能力等环节。实践也要求我们,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在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等环节上,以便于尽可能减少股东的欺诈行为,鼓励大家更加强烈的主人翁意识、

4、权利本位意识,力争在经营管理中把那些对正常经营活动不利的思维、行为消除掉,改变成股东关心公司发展,公司为股东提供更多的发言权、经营自主权、红利分配请求权,把公司如何搞得更加强大、如何引领市场发展方向上去。原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吴庆宝教授点评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0。住地址: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1。住地址:1。原审第三人:公司2。住地址:2。 一、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巨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公司1(以下简称首都国际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公司2(以下简称协和健康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

5、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集团公司)、首都国际公司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新纪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签订天津海泰国际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国际公司,同年6月变更名称为天津海泰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生物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分别出资13000万元、13000万元和4000万元共同设立海泰国际公司,各发起人如未按协议规定按期、按量缴纳出资,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缴纳出资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付给履行方。该项违约金依履行方出资比例分配。同年5月12日,首都国际公司汇入海泰国际公司临时验资账户13000万元;5月12日、13日,海泰集团公司分三笔汇入海泰国际公司临时验资账

6、户13000万元,于5月16日将该13000万元转出;5月9日、12日、13日,新纪元公司分三笔汇入海泰国际公司临时验资账户4000万元,于5月16日转出3000万元。5月14日,天津市火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称,海泰国际公司收到海泰集团公司、首都国际公司、新纪元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0万元。2004年1月15日,海泰集团公司将持有的海泰生物公司(同年4月变更名称为协和健康公司)12000万股股权转让给北京协和医药科技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医药公司),首都国际公司将其持有的海泰生物公司2000万股股权转让给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药业公司),新纪元公司将其持有的海

7、泰生物公司3000万股股权转让给东盛药业公司。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后,海泰生物公司登记的股东及持有股份为协和医药公司12000万股,首都国际公司11000万股,东盛药业公司5000万股,海泰集团公司1000万股,新纪元公司1000万股。3月7日,海泰生物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载明协和医药公司应注入海泰生物公司的12000万元资产,在2005年3月30日前完成;海泰集团公司应注入海泰生物公司的作价1000万元土地资产,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东盛药业公司应注入海泰生物公司的5000万元现金,在海泰生物公司工商变更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2004年11月21日,亚星数码科技园有限公司(以

8、下简称亚星数码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亚星数码公司将其持有的首都国际公司39725.3万股股权转让给安达巨鹰公司。2005年上半年,东盛药业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协和健康公司5000万股股权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安达巨鹰公司,同时约定,鉴于协和健康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不到位,安达巨鹰公司不必向东盛药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履行相应出资义务。2005年4月5日,协和医药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协和健康公司10500万股股权作价10500万元转让给安达巨鹰公司,转让款由安达巨鹰公司直接给付协和健康公司。6月30日,

9、协和医药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10500万股股权转让首付款为3158万元,其余1年内付清。7月1日,安达巨鹰公司将前期款项3158万元转入协和健康公司账户后在同一天转出,划入深圳市浦平实业有限公司账户。7月11日、8月15日,协和医药公司、安达巨鹰公司与协和健康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协和医药公司向安达巨鹰公司转让所欠协和健康公司12000万元债务,该债务抵消安达巨鹰公司应向协和医药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2005年4月7日,海泰集团公司与安达巨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协和健康公司1000万股股权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安达巨鹰公司,转让首付款为300万元,其余7

10、00万元1年内付清。7月20日,安达巨鹰公司向海泰集团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海泰集团公司以退还预付土地款名义转给协和健康公司后,于同日以往来款名义付回安达巨鹰公司账户。7月25日,海泰集团公司、安达巨鹰公司与协和健康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由安达巨鹰公司将股权转让款700万元直接支付给协和健康公司,冲抵海泰集团公司应付给协和健康公司的土地款。截至2005年7月,安达巨鹰公司分别从协和医药公司、东盛药业公司、海泰集团公司受让协和健康公司股权10500万股、5000万股、1000万股,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共持有协和健康公司16500万股的股权。截至首都国际公司起诉之日,协和健康公司实际收

11、到首都国际公司出资11000万元,新纪元公司出资1000万元。2006年3月21日,首都国际公司向其股东发出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通知,会议议题为关于改选首都国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及议案。3月25日,安达巨鹰公司提出关于追加首都国际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称安达巨鹰公司拟改选部分派出董事,原派出的陈亚双不再担任首都国际公司的董事职务,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日,首都国际公司的原董事长陈亚双提出辞职。4月9日,陈亚双通报安达巨鹰公司、首都国际公司、协和医药公司、新纪元公司,称为便于协和健康公司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现已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国、地税正副本,企业代码证、公章、私

12、章、财务章、合同章和有关合同文本)由其本人暂时保管。4月10日,首都国际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免去了陈亚双董事职务。4月26日,协和健康公司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免去陈亚双董事长职务,选举兰宝石担任公司董事长。5月8日,首都国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选举苏斌为董事长。6月29日,协和健康公司声明称,因原公章、财务章被陈亚双带走未还,多次登报公示索要未果,已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天津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并补办了新章,已正式生效,该说明加盖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特种行业管理专用章及协和健康公司新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2006年5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首都国际公司:安达巨鹰公司拖欠浙江象山巨鹰投

13、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巨鹰公司)款项人民币49053289.24元一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安达巨鹰公司与浙江巨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其所有的协和健康公司16500万股股权折价人民币3500万元一次性抵偿给浙江巨鹰公司,要求首都国际公司在20日内答复是否对该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2006年5月29日,首都国际公司作出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对安达巨鹰公司名义上拥有的协和健康公司股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安达巨鹰公司不享有对协和健康公司16500万股股权的股东权利;(2)安达巨鹰公司立即补足对协和健康公司的出资;(3)安达巨鹰公司赔偿首都国际公司

14、违约金人民币3000万元;(4)安达巨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二、黑龙江高院裁判要旨黑龙江高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中,首都国际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说明,请求依法确认安达巨鹰公司在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前,不享有16500万股的股东权利,该说明是首都国际公司依该院释明对诉讼请求的明确,不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安达巨鹰公司关于此系首都国际公司诉讼请求变更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首都国际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其出庭人公司3出庭人员是否有合法授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

15、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条规定说明,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并不影响诉讼进行。2006年3月21日,首都国际公司向其股东发出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后,3月25日安达巨鹰公司提出关于追加首都国际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称安达巨鹰公司拟改选部分派出董事,原派出的陈亚双不再担任首都国际公司的董事职务,请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日,陈亚双提出辞职。可见首都国际公司拟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安达巨鹰公司是明知的。首都国际公司通过合法的程序召开了股东会和董事会,根据原董事长陈亚双的辞职申请免去了其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后选举苏斌为

16、新任董事长,在陈亚双带走营业执照导致首都国际公司无法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首都国际公司股东会亦就本次诉讼事宜专门授权管理层处理,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诉讼代理人向该院提交的苏斌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首都国际公司的授权亦均盖有首都国际公司的公章,因此首都国际公司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代理人有合法授权。陈亚双将协和健康公司公章带走后,协和健康公司多次登报公示索要未果,经公安机关批准,新刻公章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公章体现了公司意志。因此,首都国际公司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其和协和健康公司的出庭人员有合法授权。安达巨鹰公司以首都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但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为由否定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关于协和健康公司委托代理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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