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教基础-国际私法讲义-徐青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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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统称三国法,国际私法是比较容易的一门。这三门法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按照考试大纲和历年出题基本要求,都是考在试卷一里(选择题)。总的讲,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经济法都是没有案例分析题的。三国在整个司法考试中占总分值的比例比较固定,一般占在接近十分之一。设置最多的一门通常是国际经济法,其次是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从国际私法讲,大概总的考分比例占到15分20分。反映在试卷一里面从选择题的总量上讲也就是十道或是十一、二道选择题来考察国际私法方面的知识。国际私法是比较容易得分的一门课程,复习起来难度比较小,容易掌握。 从国际私法构成的体系来看,基本由三部分组成:

2、 一、总论部分 主要包括了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基本知识。与冲突规范适用的有关制度,指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查明等一系列的知识。这部分能够占到国际私法考试将近一半的分值。总论部分知识点的考察仅限于对它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的理解。复习本部分的基本思路则是以理解为主(基本概念),以死记硬背为辅(法条)。 经常会出现的一种考题形式:在甲国审理一个民事案件,冲突规范指向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向了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按照丙国法判了案子。请问这一过程在国际私法叫做什么过程?下面给了一些:转致、反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其实很简单,考的就是反致的特点。 对以前学过本门课程的同学复习就是以

3、看为主,看懂、看明白、适当记一些基本法条。 二、国际私法分论部分 从教材上讲,从大纲上讲主要指国际私法第五章的内容,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当然在前面主体部分,比如国籍的冲突、住所的冲突的解决,也还包括一些分论知识。国际私法按照一般民法体系,在哪些领域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制度。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适用以及住所、国籍冲突下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分论部分在整个国际私法的考试中,和总论总分差不多,也是将近一半的分值。这一半的分值复习特点是:以记忆为主,以理解为辅。分论最主要的考点就是在法条上,具体讲

4、就是在中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些规定上。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有的冲突规范的法条也就是四十几条,每一年都要考。这一部分的知识的复习,不管有没有学习这方面的知识都要认认真真地把这四十几条的法条背下来。 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就是选择题,选择题再怎么编,不可能考的很复杂。 两条俄罗斯的船在中国的渤海弯内发生了碰撞,碰撞完了就到天津海市法院打官司,适用哪的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均适用船其国法。即俄罗斯。类似这样的案例每年都会编那么一二道。 三、程序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涉外仲裁程序)非考试重点 从这些年总的来讲,按照大纲的要求讲,考到的机率是相对小的。顶多一二道。因为国际私法例

5、年考的重点都是冲突规范问题,还有另外一部分就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这类规范的考察历来都不是它的关注点。在这部分知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它都会多多少少的涉及到。主要考察的是涉外仲裁和涉外民诉当中的特有的法律规范和特有的法律制度。如管辖权的问题,判决承认执行的问题,域外文书送达的问题,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问题等等。即考察重点。这些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复习时以法条记忆为主。因为程序问题是最强调依程序法进行的。几乎所有的知识点都在法条中。法条连诉讼法、仲裁法再加上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就是三四十条左右。 关于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司法协助的问题(近几年新大纲要求) 这一部分的知识从考察讲。不排除会在

6、考试当中遇到这样的题,但绝不是我们复习的重点。因为区际冲突的问题目标主要是处在一个理论探索阶段,还远没有进行立法制定阶段。 至于区际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陆陆续续地在这些年公布了一些司法解释,就这些司法解释本身的问题可能会出一些考题。司法解释本身跟我们说的一般的国际私法基本的套路和思路基本是一致的。 总论部分复习思路:跟大家一起解读这些概念,帮助大家理解这些概念及其特征。以理解为主。分论部分帮助大家记忆法条,提示重点法条,也同时提示法条之外还有哪些需要关注的内容。程序法部分:提示重点法条,解读其中可能产生考点的主要部分。 在基础阶段复习部分,建议面广一点,尤其是无法律基础的同学,冲刺时可以有所

7、侧重。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本章相对考试不是一个重点,但却是一个重点章,主要体现在本章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入门章节,通过本章的学习对国际私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包括知识体系,逻辑架构的学习。需要建立起一个国际私法总体认识的思路。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体系 基本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的内容是很有用的,在一些小题当中,需要考生非常清楚地判断出考点在哪?该怎么答这一个题?它的解题思路是怎样的?这道题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的问题?分别要用到什么样的法律知识去解决?这就需要大家对这一基本理论体系要特别理解。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也称国际民商事关系)。 系)。

8、 (一)定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当中,有三个构成要素,分别为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即导致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当三个要素中有一个或二个因素是外国因素时,则就构成了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如果三个因素都是外国因素,则是外国民商事关系。不构成涉外民商事关系。 如果三个因素都是国内法因素,是国内民商事关系,也不归国际私法调整。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外国民商事关系和国内民商事关系之间的这个关系,只有圆圈的中间这个环的部分,也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即有一个因素或二个因素是外国因素。 (二)在应试当中较容易出错的问题。 1.例如在一个案件当中,是不是出现了外国人

9、,就是涉外的民商事关系呢? 答:答案并非如此。比如两家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该公司的组成人员,包括出庭的诉讼代理人,全都是外国人,是不是一个涉外民商事关系呢? 不是,因为它在主体上不具有涉外性,仍然是国内的民商事关系,所以,要用国内法来进行调整。 2.需要注意的特例是: (1)涉港澳台案件(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2)三个因素都是外国法因素,也可能构成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协议选择法院、协议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了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时,就构成中国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日本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经协商后,决定如果发生纠纷到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10、在主体的涉外性上,需要注意的:主体的涉外性包括国籍、住所。 在全球来讲,每一个国家都有它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我们就把它们叫做国际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一般认为所谓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每个国家的民法调整对象不同,有的国家是民商合一;有的是民商分立;有的国家民法范围宽一些,有的国家民法范围窄一些等等,在不同国家的法理上认识是不一样的。国际私法在这些问题上采用的是一种广义民商事关系的态度,不去考虑到每个具体的国家在理论上、法律体系设立上的有什么不同,将其都纳入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来。 二、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叫做涉外民商事关系,在涉外民商事关

11、系中,主要产生的是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涉外法的核心问题) 例:一个中国青年和一个德国姑娘准备结婚,两人都年满20岁,按照中国婚姻法规定,男性22岁,女性20岁可以结婚,按照德国的婚姻法规定,女性18岁,男性20岁即可以结婚。按德国法的规定,婚姻关系是成立的,而按照中国婚姻法规定则婚姻关系不成立。这就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这种现象就叫做法律冲突现象。 例:在合同的签订中,中国公司和英国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中国公司作为要约人,英国公司作为承诺认。英国公司通过一封正式的信函,表示承诺已经发出,但是中国公司没有收到信函,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按照英国合同法的规定的“投邮主义”,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

12、成立。而按照中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才生效,因此合同没有成立。此时该合同按照英国法的规定已经成立,按照中国法的规定该合同尚未成立。 1.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个涉外民商事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民事实体法律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而同时各个国家都要求适用该国的民商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一种抵触、冲突、矛盾现象,这种现象就叫做法律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的两个思路:一个是冲突规范,一个统一实体规范 统一实体法规范有两种表现形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 统一实体规范,就是把各国的实体法统一起来,变成同一个规范。比如: 把各国的实体法统一起来,

13、变成同一个国家的实体法,通过两个或多个国家谈判,谈成的国际条约。约生效后就不存在法律冲突了。假如,英国和中国同时参加了80年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上例中的合同争议就可以解决了。 (2)国际惯例。(直接调整方法;国际经济法) 1)国际惯例,是指当事人在实践当中,通过反复的实践形成的交往规则。 2)同种适用的可能性。第一,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就存在约束力。或者说,法官赋予了法律效力,这时就不产生法律冲突。 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形式可以实现对法律冲突的解决。 2.冲突规范解决法。(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是指每一个国家在立法中存在的一种特殊的规范,也叫指明性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是专门指引某个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即叫做冲突规范。 上例子中,中国人和德国人结婚,到底有效无效,那就看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在哪结婚,就适用哪的法律。 例:中国公司和英国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按照民法通则第145条、新合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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