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权威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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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胡康生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物权法,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物权法,现就物权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总之,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

3、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一)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等规定,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等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二)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

4、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等规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三)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四)制定物权法是实现2010

5、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定物 权法是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二、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l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

6、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广大干部群众对向社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认同的、肯定的。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

7、社会和谐。总之,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以上原则,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比最初的草案有了较大改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决定。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框架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一章“基本原则”,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定和物权的取得、行使的原则,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关

8、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对确认物权的规则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作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对权利人可以通过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多种方法保护物权作了规定。 第二编“所有权”,自第四章至第九章,共6章。第四章“一般规定”,对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征用等作了规定。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

9、由昕有权派生的。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对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等作了规定,以保障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对集体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以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对私人所有权的内容和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第六章至第九章,分别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作了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自第十章至第十四章,共5章。第十章“一般规定”,对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作了规定。第十一章至第十四章,分别对土地承

10、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作了规定。 第四编“担保物权”,自第十五章至第十八章,共4章。第十五章“一般规定”,对担保物权共同适用的规则作了规定。第十六4章至第十八章,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了规定。 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对占有的保护和无权占有人的侵权责任作了规定。 四、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为了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物权法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作为物权法的

11、基本原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规定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二)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

12、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

13、,不同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同样的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应当多赔,私人的可以少赔,势必损害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国家保护的私人财产,当然是合法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人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14、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侵害最严重的是国有财产。对此,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一是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四十条中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

15、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三是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6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这些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贯彻实施宪法的上述规

16、定,不仅是物权法的任务,也是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各个部门法律通过各自的调整范围和规范,来实现宪法的规定。 (三)关于国有财产 对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前面已经作了介绍。这里再讲一下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以及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物权问题。 1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依据宪法和法律明确列举了“矿产、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认为,物权法具体列举的国有财产不够全面,建议增加规定空域、航道、无居民岛屿、种质资源等属于国家所有。考虑到国有财产的范围很宽,难以逐项列全,物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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