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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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模拟法庭(刑事)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

2、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请大家坐下。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宋钧雷:2009年6月5日

3、收到。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 组成,由张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

4、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周祖云:(

5、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

6、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

7、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

8、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

9、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 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

10、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周祖云:接着讲。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宋钧雷:朝天。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

11、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蓝晓芳:有的。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

12、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宋钧雷:不知道。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周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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