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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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事项名称事项类型省与市县事权划分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一、义务教育方面1.公用经费保障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6:4分担(其中国务院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民族市县中央与地方继续按照8: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含我省基础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5:5

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7:3分担。3.校舍安全保障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可根据需要,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分别制定。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由中央与省财政按6:4分担,超过测算标准所需经费则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城市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除中央奖补资金外,省级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

3、:3分担;自行试点市县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位于省级试点市县的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并转移支付给市县。5.教育扶贫移民学生交通费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与市县财政按照5:5分担。6.免费提供教科书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省级制定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市县制定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落实。省级免费提供省级规定课程教科

4、书、练习册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免费提供市县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免费提供作业本,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7.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性补助标准,以及我省相应配套的社保、公积金、交通费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以此工资性补助为基数,省财政相应承担需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市县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落实特岗教师工资政策。8.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

5、财政事权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省财政承担部分全部转移支付给市县统筹使用。9.普及游泳教育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对市县予以定额补助。公办学校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义务教育学生达标测试、公办学校游泳池日常运营管理等事项予以补助,由市县统筹使用。10.安全应急综合演练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对市县予以定额补助。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义务教育学生安全应急综合演练予以补助,由市县统筹使用。11.研学旅行活动奖补省委、省政

6、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对市县予以定额补助。省属学校学生活动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学生活动奖补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12.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公办学校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13.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对市县予以定额补助。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由市县统筹使用。14.教师队伍建设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

7、共同财政事权省级教师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级教师培训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教师引进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15.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和省财政按5:5分担。选派工作其他相关经费由省财政承担。16.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省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由省财政统筹使用相关转

8、移支付和本级财力保障,市县所属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由市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二、学生资助方面17.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资金外,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18.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等补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执行现行的补助标准(即各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免住宿费执行现行的补助标准(即各学校经批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免教材费执行我省制定的标准。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免学杂费所需经费(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学生免住宿费、免教材费,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19.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20.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补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免学费执行我省制定的补助标准(按不同类型学校区分);对公办中职学校“村

10、官班”学生免除学费、对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执行省和市县各自制定的补助标准;对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住宿费,执行我省制定的补助标准。免学费所需经费(中央测算补助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分担(其中生源地为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划定的第一档省份,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符合中央免学费补助政策的,省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自身财力,对海口市按20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对其他市县按140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对公办中职学校“

11、村官班”学生免除学费、对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在校学生免住宿费和教材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承担。对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特困在校学生免住宿费,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7:3分担。21.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其中生源地为国办发201927号文件划定的第一档省份,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分担),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分担。22.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国家奖学金

12、执行国家制定的基础标准,省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23.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24.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特殊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5:5分担。25.高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执行国家制定的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中央与省财政按6

13、:4分担。26.高校国家奖学金等资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资助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我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我省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执行我省制定的补助标准。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我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师范生公费教育资助、我省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27.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14、省级财政事权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省属高校生源地风险补偿金补助,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与省财政按5:5分担。省属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由省财政承担。三、其他教育方面28.公用经费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学校(幼儿园)隶属关系分别执行省和市县各自制定的基础标准;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我省制定的基础标准。省属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

15、县所属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规定的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省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公办学校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按5:5分担。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29.农村学前教育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补助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参照国家制定的义务教育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执行我省制定的工资性补助标准和相应配套的社保、公积金、交通费等补助标准。省财政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标准给予市县工资性补助,并相应安排经费用于特岗教师必要的交通补助、按规定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市县财政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落实特岗教师工资政策。30.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教育资源等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属单位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保障,市县所属单位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31.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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