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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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前 言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权力本位和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开、公正的根本保证,是便民高效,规范行政权力,建设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2003年以来,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阳光计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探索与实践,阳光计生内容不断规范,运行机制日趋完善,逐步建立

2、起阳光行政、便民服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新机制。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阳光计生行动,促进“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不断提高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

3、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包含了河南省阳光计生行动指南、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工作规范、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全程代理服务工作规范,对具体内容、形式、程序、制度、评估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希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使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让阳光普照到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努力为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保障。 88 目 录第一部分 阳光计生行动指南一、阳光计生之政策规定 3二、阳光计生之办事程序 7三

4、、阳光计生之优质服务 10四、阳光计生之维权措施 12第二部分 人口计生政务公开规范一、政务公开规范之内容规范17(一)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内容171、决策方面 172、财务方面 173、人事方面 184、行政方面 185、党群方面 196、其它方面 19(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191、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对应目录 202、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 213、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21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245、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326、村级人口计生公开的内容417、技术服务机构公开的内容50二、政务公开规范之形式规范 53(一)政务公开栏 53(二)电子显示屏 53(三

5、)计生网站 53(四)新闻媒体 54(五)会议通报 54(六)简报信息 54(七)办事指南 54(八)其它形式 54三、政务公开规范之程序规范 55(一)上报公开资料 55(二)审核公开资料 55(三)制作公开资料 55(四)记录公开过程 55(五)建立公开档案 55四、政务公开规范之制度规范 57(一)公开审核制度 57(二)及时公开制度 57(三)议事决策制度 57(四)服务承诺制度 58(五)评议监督制度 58(六)整改反馈制度 58(七)档案管理制度 59(八)定期报告制度 59(九)指导评估制度 59(十)举报投诉制度 59(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60五、政务公开规范之评估规范 61(

6、一)评估范围 61(二)评估内容 61(三)评估标准 61(四)评估方法 62(五)评估组织 63(六)结果运用 63第三部分 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窗口)规范一、便民大厅建设标准 69二、便民大厅工作人员准则 70三、便民大厅公开内容和形式 71(一)公开内容 71(二)公开形式 74四、便民大厅工作制度 75(一)首问首接责任制 75(二)AB顶岗制 75(三)办事预约制 75(四)文明服务制 76(五)过错责任追究制 76(六)综合考评制 76五、便民大厅考核评估 77(一)评估范围 77(二)评估内容 77(三)评估标准 77(四)评估方法 771、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工作流程图792

7、、群众意见建议评议卡803、群众意见建议汇总表814、群众意见建议反馈表825、便民大厅工作人员用语规范836、便民服务大厅温馨标语857、人口计划生育便民大厅(窗口)评估细则86第四部分 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全程代理规范一、便民服务全程代理项目 89二、便民服务全程代理程序 89(一)一孩生育证代理程序 89(二)二孩生育证代理程序 90(三)上环证明代理程序 91(四)绝育手术证明代理程序 91(五)引产证明代理程序 92(六)流产证明代理程序 92(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代理程序 93(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代理程序 93(九)奖励扶助手续代理程序 94(十)特别扶助手续代理程序 94三、便民

8、服务全程代理人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95(一)乡级代办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95(二)村级代办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96四、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制度 96(一)一次性告知制度 96(二)登记制度 97(三)评议制度 97(四)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98(五)绩效考评奖惩制度 98第一部分阳光计生行动指南第一部分 阳光计生行动指南(宣传折页内容)阳光计生之政策规定 1、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1)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怀孕的;(3)夫妇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

9、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7)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2、“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

10、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840元。3、“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4、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人

11、每月奖励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2人(份)分给;(3)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4)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5)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2000元以上奖金;6、接受手术的奖励优待(1)放置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4)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5)人工流产休息15天;(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7、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处罚(1)征收: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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