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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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办200928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事业(发展)局,市、县、区卫生监督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规范、权责一致原则,通过细化量化标准,完善各项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公开、公正行使,为我市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落实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

2、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现印发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落实,努力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附件: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主题词:依法行政 自由裁量权 方案 通知 抄 送:省卫生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合肥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2日印发 附件:合肥市卫生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示范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

3、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2009年度合肥市依法行政示范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实现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二、工作内容在2008年市卫生局发布的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合肥市卫生局卫生行

4、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由裁量权标准和相关制度。(一)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将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并报送市政府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办公室。(二)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

5、求是:1.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阶次。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为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一般不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2.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每个裁量阶次的行政违法行为确定一个具体的罚款数额或比例;对不适用罚款处罚的,列明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对应的具体处罚方式;对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列明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应确定一个固定期限。3.明确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以及免于处罚的依据。对违法行为确需给予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以及免于处罚的,要明确规

6、定应具备的相关情形要件,并确定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以及免于处罚的的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三)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的制度保障体系1.行政处罚案件查处“三分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调查、审议、决定“三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相互制约。2.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拟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或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

7、据。3.重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拟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后实施。4.行政处罚公开制度。通过本部门网站,将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目录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5.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行政相对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执法案件有应当回避事项的,可以向本机关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当回避。6.

8、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法制机构通过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常态长效工作机制。7.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对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对违规执法或造成错案的,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8.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对重点岗位执法人员

9、进行轮岗、交流。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一)成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组组 长:陈社新副组长:胡国春、寒阳、陈守春、李邦国成 员:纪 律、强学辛、李卫东、汪百鸣、陈尚好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李邦国兼任主任,纪律、李卫东、汪百鸣任副主任,成员:陈尚好、强学辛、杨基成。(二)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以及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部署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第二阶段:征求意见阶段(2009年8月16日至8月25日)对合肥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及合肥市卫生局

10、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实施一年来的情况,向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书面调查,找出问题和不足,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依据。第三阶段:规范裁量阶段(2009年8月26日至9月30日)(一)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二)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的制度保障体系。第四阶段:规范实施阶段(2009年10月1日开始)(一)报审。修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相关制度经领导组集体研究同意后,编制形成行政处罚裁量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定。(二)政务公开。将经审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相关制度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实现阳光运行。(三)全面实施。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全面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相关制度,第五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阶段总结评估,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给其他单位提供示范;分析存在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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