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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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信、证照的管理制度第一章 印章、证照的管理第一条 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法人私章、各部门章等印章;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卡)、银行帐户、税务登记证(地税、国税)、财政登记证及各下属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证照。第二条 公司的印章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管理,各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交他人托管,印章的保管要安全。如果需要使用公章,需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第三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卡)、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财政登记证及其它证照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第四条 行政人事部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工商局、税务局等)

2、的要求,按时办理各种证照的年检、变更、更换工作,保证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五条 按印章、证件的类别建立独立完整的印章、证照档案记录本。印章、证照使用前应登记使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用途等。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得外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织及第三人共同使用。第七条 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为本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贷款、抵押,也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借款。第八条 各子公司、部门现行的印章、印鉴未经集团批准和授权,不得擅自重刻、复制、注销。如需启用新印章、印鉴,必须经集团同意和授权。第九条 各子公司、部门责任人不得利用公司印章、证照签订各种假经济合同

3、,不得利用印章、证照进行违法活动等等。第十条 各子公司、部门印章、证照丢失时应立即向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重新刻制。第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明确各印章、证照管理责任人,并将其名单上报行政人事部备案,如责任人发生变化,应及时知会行政人事部。第二章 介绍信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介绍信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保管开具。第十三条 保管人员在开具介绍信时,应对事由把关,难以把握的事由,应请示公司领导后再决定是否开具。第十四条 严控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如确需开具,当事人应书面申请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可开具;事后,当事人要书面报告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介绍信开具后,如因情况变化未使用,应退还保管人员,由其贴在原存根处,并注明原因。第十六条 介绍信存根应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责任: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现和查出,根据情节,给予相关管理责任人处分,情节严重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章、证照使用申请表 NO.部门申请人申请时间: 年 月 日申请公章(证照)名称申请事由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审批意见公司印章、证照使用登记表 NO.序号使用人使用日期用途审批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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