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东奥)基础班-讲义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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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考点3】汇票的背书(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例题6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2008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

2、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表93具体情形背书的效力背书人未签章背书无效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有效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背书有效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再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的背书无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无效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再行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有效【考点4】汇票的承兑【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的问题

3、。1.提示承兑期限(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3.承兑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解释】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

4、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4.附条件的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5.承兑的法律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5、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相关链接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2)出票人资金不足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

6、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

7、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答案】BC【解析】(1)选项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考点5】汇票的保证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3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解释1】(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2)承兑人、

8、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解释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未在票据上进行记载,而是另行约定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的,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2012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

9、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表94出票日期绝对事项付款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承兑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保证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保证责任(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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