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各种证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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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山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1、 探矿许可证 1、新设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探矿申请。 (2)各级地矿部门签署矿权设置意见。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4)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有的同时缴纳探矿权价款)。 (5)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申请人成为探矿权人。 2、延续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届满后需要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报送勘查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延期;逾期不办的,勘查许可证自动作废。探矿许可证的延期次数没有限制规定,但每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2年(目前都是一年半),分为正常延期和变更勘查阶段、增加硐探工程延续。安排硐

2、探工程的需提交坑探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形成会审纪要 探矿权统一配号厅会审会审议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主管厅长签发 下发领取矿产勘查许可证的通知 矿管处汇总 政务大厅受理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矿管处规划处地勘处矿产资源储量处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转交有关处室会签 处室会签异议的 处室会签 公告并立卷归档印制勘查许可证,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 无异议的未通过会审的不能配号的 3、变更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由法定事由的改变而引起的探矿权有关内容的改变(扩大或缩小探矿权范围的,依法转让探矿权的,改变勘查对象的,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探矿权人需向有关登

3、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勘查完成情况报告、勘查资金投入报表及有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换领勘查许可证。程序与延期相似,只是提供的资料不同。 4、转让 探矿权人通过合资、合作、作价入股、出售等方式转让他人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探矿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同时向勘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探矿权。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进行评估

4、、确认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5、注销 注销事由:(1)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探矿权人不办理延期或申请探矿权保留的。(2)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3)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而申请采矿权的(4)申请探矿权其他变更的。2、 采矿许可证 新采矿权的注册登记程序: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划定矿区范围。 (3)申请人依法办理矿山企业设立的手续(含矿山企业名称核准预登记手续) (4)申请人正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申请。(附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批准。 (6)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登记费、公告费、当年采矿权使用费(有的同

5、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7)登记管理机关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申请人成为采矿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权利。1、 新设采矿权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附: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采矿权延续、变更、注

6、销流程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通知地方政 府通知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变更、延续、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通知书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材料初审审查、审核、审批变更、延续、登记通知书注销登记通知书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延续、变更、注销申请材料初审审查、审核、审批不合格 合格受理 不予登记同意 归 档予以公告通知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地方政 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2、采矿权延续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法定期限前一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说明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保有地质储量、需要延长的期限;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法定法定条件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7、。 所需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意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变更 变更的内容:(1)变更采矿区的范围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所需材料:(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证明 (7)矿区范

8、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以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发生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 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全部批准材料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转让 采矿权转让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的 (3)按照有关规定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 补偿费和资源税的 (4)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4)转让人具备的本办法第五条或

9、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 (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5、 采矿权注销 所需材料:(1)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矿区范围图 (4)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5)关闭矿山报告(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 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 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3、 安全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安全

10、监督局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种操作规程;(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11、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8)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0)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11) 石油天然气运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盒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12) 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

12、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诱发地质灾害的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13)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临近的事故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1、 新设(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 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6)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的复印件(7)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8)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9)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10)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设施(11) 事故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2、 延续(1)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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