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原则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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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侵权行为的损害分配问题的研究对侵权行为的损害分配问题的研究提纲一、因果关系是可归责性的问题。因果关系是可归责性的问题,它是影响可归责性的众多因素之一。它本身在作为影响可归责性的因素之一的同时,又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复合的标准。二、因果关系的两分法: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就侵权责任及其引起的直接损害而言,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就该损害所引起的后继损害而判断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钏从可归责性的角度来看,两者实际上是统一的,它们要解决的都是责任是否应当由膏行为人承担的问题,或者说损害在加害人敏与被害人之间的分配的问题。2、事实徨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

2、的因果关系在这里,我并不深究究竟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孔果关系,我只是把它作为法律上的因果关圬系的相对面。如果我们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过法律侨的选择和判断(选择和判断本身,就是众忘多的标准的复合)之后,才能够成为可以磨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这鲆一点而言,更体现了因果关系它作为可归责性因素的性质。三、因果关系中的众幽多归责标准它们之间,具有一致性,各蓁种标准它们或者从此点出发或者从彼点出涸发,围绕个人的行为自由与权益安全两种蓉价值的平衡,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忾景下,可能有不同的占主导地位的标准。睚四、承担责任的两种模式1、多个原因之间在责任范围上分担责任,而

3、在承担疟责任的方式上,则采取连带责任的方式。虑这种方式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之间呷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担责任。2、多个原因之间在责任范围上各自承担完全责矢任,而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则采取赔偿请求人以选择权的方式行使请求权,同时润,多因之间互相求偿。这种方式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之间以什么样的依据进行求偿。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中的损害状分配问题案例1:施工单位甲挖坑于路嘧中,因过错未设置路障,致夜间行路人丙灸摔伤而不能动,适逢乙驾其无灯之车途经糖将丙撞死。案例2:施工单位A挖坑于佛路中,因过错未设置路障,致夜间行路人痨c摔伤而不能动,c因当夜风雪交加(B陛)而冻死。案例3:c因风雪天(a)伞赶

4、路摔伤不能冻,适逢b驾其无灯之车途煨经将撞死。问题的提出:1、甲与乙各自对丙承担什么责任?2、损害在甲和余乙之间该如何分配?在案例1中,丙之袅死亡结果是由于甲和乙共同作用的结果(宪我们在作出这样的判断的同时,实际上就觖已经是在以某种价值为标准来作出判断,缮在有关的事实中进行选择了),甲和乙的羧行为两者共同构成一个原因的链条整体,从而导致丙的死亡事实的发生。在案例2斑中,A和B同样构成一个原因的链条整体挪,从而导致c的死亡事实的发生。但是,显然,在这里,B是不承担责任的(首先中,它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其次,即使它是吏一个法律主体,但它是没有可归责性的。柑),也就是说,我们讨论的一个前提就是许,多因

5、中的每一个原因都是有可能有可归艟责性可归责性的。(在多个原因中进行损部害的分配本身,就是对原因进行可归责性谖的判断,因此,我们在这里可能会陷入这迢样一种困境:我们首先必须以某种标准对原因进行筛选,归制它的范围,然后再对范围内的原因进行可规则性的价值判断,凸前后两次判断是可能有重合的)。谈到引可归责性,实际上它既可以说是一个因果怵关系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已经超出因聪果关系之外的问题,它完全取决于我们赋予因果关系怎有的一种内涵在损害于行为之间,其核心的问题在于在于行为人是否桤对与其引发的损害负责,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我们可以把因果关系作为所有影响到技我们作出“是否”判断的众多因素中的一暂种(这些因

6、素包括: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能鳟力,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构成法律在众多价值的平衡中作出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侵害的客体等,而实际上有时候有可能会参杂在一起,比如加害人的过错、侵害的客朋体可能影响到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此而雪有不同的标准)而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本身,就是在平衡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被害人的权益这两种价值-甚至我们因该上升拮到一个社会普遍的行为自由和一个社会中穆权益的基本的安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移,这种平衡本身,它既要受到我们所谓的熳普遍永恒价值的影响,诸如正义、公平、自由,又要受到一个特定时代下的特定的阔社会背景的影响,从而不得不考虑到具体赝的法律政策的因

7、素,因此,我认为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真理的绿存在和一个不变的、客观的标准,它必然脎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的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众多价值或者说众多郢利益相平衡的结果,也因此,可以说,因果关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在这里,我顺便提及因果关系的两种分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荤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昶关系是就侵权责任及其引起的直接损害而言,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就该损害所引侄起的后继损害而判断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鹎因果关系。如果我们从可归责性的角度来看,两者实际上是统一的,它们要解决的涅都是责任是否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的问题,或者说损害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

8、间的分配性的问题。(当然,我并不是因此而否认因搭果关系作此分类的意义,实际上两种不同蜂的因果关系它们的判断标准也是有差别的嘏)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啭系在这里,我并不深究究竟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我只是把它作为法律上餐的因果关系的相对面。如果我们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理解,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屦经过法律的选择和判断(选择和判断本身畹,就是众多的标准的复合)之后,才能够成为可以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上的因果关讠系,就这一点而言,更体现了因果关系它舳作为可归责性因素的性质。于是,出现了各种学说来解释因果关系的确定标准:乳1、条件说:一损害可能由数个因素共之同或同时造成,该数因素依条件说,通称

9、为条件。一个条件造成损害后,该损害可皋能成为另一损害的条件,该另一损害又可涸能成为又一损害的条件。则原始之条件与艿其它条件均同为造成最后损害之条件。依忤条件说,只要一行为为某一损害之条件该行为与损害间即具因果关系。2、相当逶因果关系说: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亦即,灿并非在特殊、几乎难能一有、而依一般事檫理之常所不计入之情况下始足以导发损害颔者,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依酗此标准来决定因果关系之有无,则只要行摅为人依过失或危险责任之原则就原始损害应负责任,即不再考虑其他情节,径依逻樱辑推理,究问有其行为是否即有其损害。纶就继发之一连串损害,行为人是否有过失邴,其行为是否与违法之要件符合,对于损

10、害赔偿责任之认定,将毫无影响。(以上嘉见曾世雄之损害赔偿法)3、预见滠说:对一个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如果损害结果是在行为人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该行为便构成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如果圆损害的性质可以预见,就不需要预见损害伥发生的方式和损害的大小。4、直接苘结果说:被告人应当对由他的行为或按规佃定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所生一切直接结果负井责任。这意味着非直接结果,被告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条件,而不是法律上的原因。徙5、充分原因说:一个成为法律上原因的行为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充分原因。充分原因的判断,以“客观可能性”为标准:剖即客观的造成或增加该损害发生的危险的揠条件。对于“客观可能性”判断,存在两种标准,一种以被

11、告人在行为时得到的信澜息或知识为依据;另一种是以一个最理智杼的人或特别有知觉力的人应有的知识为标准。6、必然因果关系说:应当把必然册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区分,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责任根据。因果关系是坻现象之间这样一种联系,其中,一个现象嗨(原因)在该具体条件下,必然引起该种关后果(结果)。7、危险说:被告人应曼当对他引入社会的危险承担责任。基于这种危险,而且仅仅是基于这种危险,便足以认为他负有责任。(以上见民法债权三)8、法规目的说:因侵权行为所生锗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之意笠义与目的探究之,尤其探究其意旨究在保护何种利益。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之损害涯是否负责任,并非探究行为与损

12、害间是否砼有因果关系,而应探究相关之法规的目的冈与意义。9、法律政策的权衡:法律政俚策的权衡实际上也同时的体现在其他的各噼种标准中,严格的说,算不上一种的独立琢的学说,但它无疑是判断因果关系时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众多标准之间,具有侦一致性,各种标准它们或者从此点出发或驵者从彼点出发,围绕个人的行为自由与权肪益安全两种价值的平衡展开。甲、乙对惋于丙要承担何种责任,可能有这样几种情垠况:(1)甲仅仅对丙之摔伤承担责任娇,但是,由于乙的介入导致甲与丙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甲不承担责任,乙磊对丙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2)乙的介入,并不中断甲与丙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与乙就丙之死亡共同承担责任,甲和乙竦

13、各自就其比例承担丙死亡之责任,而丙摔幻伤之损害,被丙死亡的事实吸收。(3荬)甲对丙的死亡事实承担完全责任,恰如郢A对c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A对c是承郯担摔伤的损害责任还是死亡的损害责任,当然有不同的观点,要籍借A与c的死亡佘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法晗律上的可归责性来判断,而归责标准不同划以及具体环境的差异则必将导致不同的观堰点)而完全不考虑乙的因素。而乙亦对丙咩之死亡承担完全责任,而不考虑甲的因素瘐。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仅向其中一人求偿芾,甲和乙之间还可能产生进一步的相互求偿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把以上的狄问题还原成这样一个问题:在多因一果而兀又不能分清各个原因的单独损害的情况下酩

14、,多因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模式砍。(这样说的前提,就是我否认了甲和乙铂之间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无疑,死亡的啉损害吸收了摔伤之损害,但这并不当然意味着因果关系的中断。唯于新旧两事实各餐自独立,因果关系始有中断之可能,倘若萏新事实因旧事实之完成乘机而来,仍无中羁断可言。如前所言,若无甲之过失,则无奎乙之过失介入之可能,两事实非独立,而韵连接成为一个整体的致丙死亡之客观原因僭。)1、多个原因之间在责任范围上分箦担责任,而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则采取连带责任的方式。这种方式要解决的问题呛是,多个原因之间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分孤担责任。2、多个原因之间在责任范围荞上各自承担完全责任,而在承担责任的方式

15、上,则采取赔偿请求人以选择权的方式蚝行使请求权,同时,多因之间互相求偿。爹这种方式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之间忤以什么样的依据进行求偿。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模式的选择中,首先要回答的问题督是,多个原因之间为什么要分担责任,或峄者为什么要各自承担完全责任,在承担责癔任的方式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一种模袒式原因是各个原因之间形成一个合力,共犰同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应当分担责任帆。第二种模式的原因是各个原因作为整个鸭原因链条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损害发生潺的必要条件,若没有其中任何一个原因,损害都不会发生,所以每一个原因都应该闼就损害承担完全责任(当然,被害人不应檫当因此而获利,可以通过选择之债或其他矽

16、类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两种模式酗的选择,实际上也是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裥,因此,很大的依靠合理的解释来支持。揽第一种模式,实际上就是作为共同侵权孓来处理的。共同侵权无论是客观说还是主蝰观说,对多因不能分清单独损害的情况都筐是相同的处理方法:在可观说的情况下,棋主观无意思联络仍然成立共同侵权,承担汐连带责任。在主观说的情况下,虽然不直遘接产生连带责任的问题,但“数人纯因偶基然共同作用,致同一损害结果时,若各加宅害部分无法确定时,则为保护被害人,有桧特别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之必要,苟非如此,数人行为致生损害虽属无疑,但因未婧能证明加害之范围,难以求偿,殊失事理佃之平。”但是,这种模式没有多个原因之验间责任的分担标准问题。在不能区分具体赃的原因造成的相应的具体的损失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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