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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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5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促进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于2019年底前将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调整到位。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向中国银保监会报送有关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30日 保

2、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在所任职的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各项内部配套机制和工作流程。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

3、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25%以上的保险机构参照执行。第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有效,并已按照本办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经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保险子公司可以不适用本办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其豁免适用本办法的保险子公司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形撤销其保险子公司适用本办法的豁免。 第二章 独立董事设置要求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保险机构存在出资额或者持股占保险机构注册资本或股本总额5

4、0%以上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1/2以上。前款所述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保险机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存在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的保险机构,其公司治理评价在董事会换届前2年连续为优秀的,其下一届董事会(3年)独立董事占比可以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公司治理评价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当主动调整独立董事人数至占董事会成员比例1/2以上。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阶段特点,选择具有财务、会计、金融、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经

5、历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会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效能。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重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比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主任委员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有1人为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人士,或具备5年以上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验。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有1人具备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并具备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第八条 保险机构出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或者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

6、害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利益,或者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股东权利等情形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二)要求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三)责令撤换有关独立董事;(四)经保险机构申请,向其派驻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具有5年以上从事管理、财务、会计、金融、保

7、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工作经历;(三)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一)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机构5%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机构前10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本项所称股东单位包括该股东逐级追溯的各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以及该股东的附属企业。(二)近3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三)近

8、1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四)近1年内在与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人或控股股东;(五)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正式任职前,应当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核准。拟任独立董事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核准后,应当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9、指定的媒体和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拟任独立董事任职声明,表明独立性并承诺勤勉尽职,保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声明应当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对保险机构拟任独立董事声明的独立性和其他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第十三条 当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对其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明,并同时申请表决回避。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个人申明后,应当以会议决议方式对该独立董事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做出认定。董事会认定其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提出辞职。自董事会做出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独立董事申明和董事会

10、认定结果。 第四章 独立董事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人数、产生、罢免及换届机制。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名:(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保险机构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提名;(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三)监事会提名;(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持有保险机构1/3以上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一致行动人不得提名独立董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出资额或持股1/3以上股东,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的,应当通过会议决议方式做出。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取

11、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当详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职称、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过往担任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应当就被提名人的独立性和资格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应向提名人提交证明其符合独立性和其他资格要求的书面声明和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履行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审查程序。对于非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就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意见。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保险机构单个股东(关

12、联股东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与保险机构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续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连续6年任期届满的独立董事,经保险机构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可以作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再任期限不得超过3年。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保险机构连续任职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且有必要引起股东、董事会和保险消费者注意的情

13、况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说明。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保险机构董事会或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在新的独立董事任职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免职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未尽勤勉义务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且本人未主动提出辞职的,股东、董事、监事可以以书面方式向董事会提交免职建议和事实证明材料,董事会应当对免职建议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14、董事会作出申辩和陈述。第二十三条 对独立董事的免职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15天,保险机构应当书面通知该独立董事,告知其免职理由和相应的权利。被提议免职的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表决前有权向会议做出申辩和陈述。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免职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申辩和陈述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被免职的独立董事对股东(大)会免职决议持有异议的,可以就免职相关情况及保险机构治理状况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5、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辞职、被免职或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其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被免职或被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董事会任期内改选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审查和选举程序。 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保险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者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意见:(一)重大关联交易;(二)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六)其他可能对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的,或者认为发表意见存在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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