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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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补偿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以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名义向全社会人们公布并予以实施;4.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是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5.动态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二)海洋生态补偿之法理考察1.利益与秩序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法律的功能在摘 要: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组合。任何忽视海洋生态

2、本身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都不具有持久生命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设定的最终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由.zgl0801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09G-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YJC820016)简介:程功舜(1972),男,江西都昌人,硕士,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目前我国关于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主要是围绕陆地生态补偿展开,特别是在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等领域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是,由于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特性,使海洋生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之间通过物质能量流动、循环构成一个整体,任

3、何海域的某一要素的变化都有可能对邻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因此,海洋生态补偿存在涉及范围广,计量难度大,补偿期限难以确定等情况,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远比陆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制定复杂得多。一、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一)海洋生态补偿之概念界定在对海洋生态补偿进行分析之前,先要厘清生态补偿的概念。事实上,不同学科的不同学者、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不同时期的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的解读各不相同。在生态学领域,生态补偿强调的是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机制。如环境科学大辞典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存活得以维持的

4、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1(P326)叶文虎教授将自然生态补偿定义为“自然生态系统对由于社会、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起的缓冲和补偿作用。”2在经济学领域,主要是从“经济人假设”、“公地悲剧”、“外部性原理”及生态资本理论等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强调生态补偿是以经济手段调节环境保护过程中相关利益者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李文华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者关系的制度安排”;3毛显强教授则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 (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

5、(或增加)和由此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4在法学领域,主要是从公平正义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功能目的论等角度来研究,强调生态补偿是一种合法且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如杜群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达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的过程。”5陈德敏教授认为生态补偿是“国家、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环境资源受益人在其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造成自然资源浪费、破坏生

6、态系统及环境污染后,为恢复生态价值和生态功能,对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的总称。”6(P24)从上述定义不难发现,要准确界定海洋生态补偿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理由:1.合理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体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关系;2.有效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合法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以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名义向全社会人们公布并予以实施;4.可行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是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一种利益调整机制;5.动态的海洋生态补偿必须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以适应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二)海洋生态补偿之法理考察1.利益与秩序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法律的

7、功能在于调节、调和与调解各种错杂和冲突的利益。7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动力,人们制定、执行、遵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为了调整一定的利益。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多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存活利益与发展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等。面对多元化的利益并存与冲突的局面,平衡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对利益的调整是通过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这是因为:利益不在社会之外,而是存在于社会之中,以社会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人的行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中介。由于人的活动和人的关系无所不在,所以一些即使看来好像

8、与他人无关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如某一海域渔民捕捞天然无污染海鱼的需求,实际上也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即渔民依赖于该海域及邻近海域的海水不被污染。基于此,海洋环境品质低的海域对相邻海洋环境品质高的海域进行补偿的现实需求也就产生了。因此,利益的调整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秩序,人们制定、执行、遵守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秩序。秩序可以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海洋而言,自然秩序是反映海洋物质的产生、变化和消亡的可持续性和规律性,社会秩序是人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行为的连续性和规则性。当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无序性表现在人们的开发利用行为混乱:过度捕捞、盲目填海造地、粗放

9、式海水养殖、无节制的海洋排污等。这些无序的社会行为导致自然秩序的混乱:世界各地海洋灾害频发、海洋环境恶化、海洋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反过来,海洋自然秩序的混乱又进一步加剧了海洋资源的稀缺性,并进而引发更多的无序开发行为,严重时甚至影响沿海地区的社会稳定。基于此,针对利用沿海滩涂资源进行养殖、围海造地、利用海洋排污、人工增殖放流、季节性休渔等行为而 5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补偿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需求也就出现了。因此,秩序的维护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之二。

10、2.权利与义务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调整核心利益和主张是权利的基本要素。权利具有多种存在形态: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实际权利等。事实上,只有法定权利具有明确的内容和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性保障机制,最容易转化为现实权利,对权利主体的利益保障最有利。据此,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中,利益受损或受限的主体获得相应补偿的主张只有通过法定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受偿主体的法定权利及其实现机制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在本质上是利益负担和责任后果。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主体的行为,使主体从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对开发利用海

11、洋资源过程中的哪些受益主体施加何种利益负担,才能使其从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选择有利于海洋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行为,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另一调整核心。3.正义与可持续发展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的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论它们多么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8(P3)然而,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9(P152)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所体现的正义是一种环境正义。环境正

12、义实际上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把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树立起人和自然一体的生态价值观,最终实现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和谐发展。自国际环境和发展委员会(on Future)发表之后,可持续发展概念对法学界产生重大影响。传统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只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为中心,而可持续发展法律的价值取向则是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基础,并向后代人及其他生命物种种群扩展。建立一种既为当代人谋利益也不剥夺后代人理应享有同样发展机会的、既符合人类自身利益又不损害海洋物种利益的持续发展海洋人文生态系

13、统是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所在。二、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目前状况与不足(一)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目前状况与不足1.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目前状况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对生态补偿进行规定的单行法,所以有关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理由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补偿主体、补偿标准

14、、补偿对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海洋生态补偿立法缺陷由于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存在不少理由,难以满足法治国建设背景下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首先,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以宪法为主导,包括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生态补偿的基本法。而且,由于立法目的和出台时间的关系,有的环境立法根本没有涉及生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的环境立法虽然涉及到生态补偿,却规定得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弱。特别是现有的生态补偿制度大部分都是围绕陆地资源展开的,专门针对海洋资源的生态补偿规定极少。其次,海洋

15、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落后。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理念是指海洋法律制度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是一种普遍规范和应然规定性的理性认识,贯穿于海洋生态补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环节的始终。如前所述,正义与可持续发展应该是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念。但是从当前生态补偿制度重生态损益层面的补偿轻生态增益层面的补偿来看,立法理念尚处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阶段。再次,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单一。海洋生态补偿机制运转畅通与否,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稳定的补偿资金。然而,在当前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中,政府的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等行政手段往往是生态补偿的首选手段。这直接导致“生态补偿大多由政府单方推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

16、够,市场化程度低,资金单一。”10最后,海洋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不明确。目前关于海洋生态补偿的补偿原则、补偿与受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程序、资金、违法责任、生态损益价值策略等都没有明确界定,导致补偿的随意较强,造成补偿资金滥用现象。(二)海洋生态补偿执法目前状况与不足海洋生态补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执行和实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海洋生态补偿执法是在实践环节确认与分配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拟制环境冲突和其他冲突的有效手段,能有效推动生态功能的恢复与建设。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海洋环境保护,地方行政干预海洋生态补偿执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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