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某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之15-安全事故管理规定2016年版(DOC11页)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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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2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2.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2.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2.6 上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人身伤亡或

2、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3.2 本规定中事故伤亡人员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分包单位人员以及应由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外伤亡人员等。3.3 事故等级划分:3.3.1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3.2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3.3.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3.3.4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

3、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4管理职责4.1 公司、各单位配合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组织善后处理。4.2 公司、各单位组织轻伤、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4.3 工会参与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4.4 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4.5 工程管理部参与施工机械设备事故和自然灾害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统计上报。4.6 办公室负责有关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的归口管理,并负责统计上报。5管理规定5.1 事故报告5.1.1 重伤、死亡

4、事故5.1.1.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对已发生并能确定的人身重伤和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部,并保护事故现场。5.1.1.2 各单位和项目部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报,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报告。5.1.1.3 国内工程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公司在1小时内向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5.1.1.4 国外工程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项目部应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报告,公司在10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至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5.1.1.5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如果是分包队伍,则应提供该队伍概况及承包范围);(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5、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1.1.6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1.1.7 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填写“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附录A 表5),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5.1.1.8 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5.1.1.9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填报“人身事

6、故情况报告”(附录A 表2)。5.1.2 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5.1.2.1 事故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迅速向班(组)长报告。5.1.2.2 班(组)长应立即报告承包单位负责人。5.1.2.3 承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管理部。5.1.2.4 项目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填写“人身事故情况报告”(附录A 表2),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5.2 事故调查5.2.1 重伤、死亡事故重伤及死亡事故的调查,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5.2.2 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5.2.2.1 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调查,由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管理部、工

7、程管理部、相关专业人员以及承包单位和项目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5.2.2.2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5.2.2.3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如是分包队伍,则应提供该队伍概况及承包范围);(2)事故发生经过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3 事故处理5.3.1 重伤、死亡事故5.3.1.1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

8、“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上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5.3.1.2 公司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和安全工作奖惩制度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5.3.2 轻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奖惩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或经济处罚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5.3.3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处理依据5.3.3.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各单位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9、;(2) 无视安监部门的书面报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 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4) 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5.3.3.2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单位的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2) 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3) 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次要责任;(4) 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5) 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和机械使用部门

10、负责人负主要责任;(6)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部门、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7)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8) 违反分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9) 由于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10) 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5.3.3.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1) 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 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11、(3) 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4) 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5.3.4 事故单位及项目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5.4 事故统计5.4.1 每月的22日前各单位安全管理部填报“安全情况月报”(附录A 表1)。5.4.2 发生人身、火灾、机械、交通、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环境等事故的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填报“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附录A 表5)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5.4.3 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当月填报,无事故不报。5.4.4 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当月填报,无事故不报。5.4.5 发生人身事故(轻伤

12、、重伤、死亡),在事故调查处理后,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部填报“人身事故情况报告”(附录A 表2)。5.4.6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司安全管理部。5.5 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报告按公司施工机械事故管理规定执行。5.6 工伤保险待遇5.6.1 公司按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14年修订)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5.6.2 公司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5.7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5.7.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13、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7.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5.7.3 事故报告后

14、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7.4 工伤认定申请事故发生后20天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将伤亡者有关材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安全管理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有关材料包括:(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3) 伤亡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4)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与复印件);(5) 公

15、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原件与复印件);(6) 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证明(原件与复印件);(7) 革命军人伤残证件(原件与复印件);(8) 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原件与复印件);(9)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0) 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遭致人身伤害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11) 事故目击者或相关人员的事故经过证明(二人各提供一份,交通事故不需提供事故证明)。5.7.5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办理。6 附录附录A 记录表式表1 安全情况月报表2 人身事故情况报告表3 火灾事故情况报告表4 机械设备事故情况报告表5 灾害或事故事件传真快报附录B 事故分类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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