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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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滨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内容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43200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并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0100434000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2、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布局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

3、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0100435000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 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和管理。3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010043600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

4、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 二、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 (五)实施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统一证件样式,标明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等。平时使用证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放和审验,结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与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义务和违约责任。取得平

5、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此前未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滨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内容备注项目名称子项名称0100001000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6、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

7、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8、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1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核准权限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准。010000200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9、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

10、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九条 固定

11、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

12、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附件: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计133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除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六大高耗能行业项目、省属及以上企业项目、省有关厅

13、局项目及省级核准权限内按规定应编制节能报告书项目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委托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2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0100005000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

14、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3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0100006000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滨海县粮食局行政许可类事项清单权力类别:行政许可基本编码权力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内容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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