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7-2018年重防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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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17-2018年重防腐钢管及管件年度采购招标项目(一标段)招标文件招 标 人: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盖单位章)联系人:曹小姐 联系电话: 0757-83205202-302 传真号码:0757-82037965 E-mail: 年 月 日112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9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 项目概况21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11.3 招标范围、交货期、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211.4 投标人资格要求211.5 费用承担221.6 保密221.7 语言文字221.

2、8 计量单位221.9 踏勘现场221.10 投标预备会22不召开。221.11分包221.12 偏离222. 招标文件2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232.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233. 投标文件2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243.2 投标报价253.3 投标货币26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263.4 投标有效期263.5 投标担保金263.6 资格审查资料263.6.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6.1项至第3.6.4项规定的表27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273.7 备选投标方案273.8 投标文件的编制274. 投标28

3、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8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84.1.2 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84.2 投标文件的递交28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85. 开标285.1 开标时间和地点285.2 开标程序295.3 开标异议296. 评标296.1 评标委员会296.2 评标原则296.3 评标307. 合同授予307.1 中标候选人307.2 中标候选人公示307.4 中标通知307.5 履约担保307.6 签订合同31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18.1 重新招标318.2 不再招标319. 纪律和监督329.1 对招标人的纪律

4、要求32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2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32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29.5 异议和投诉32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3附表一:开标情况登记表3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法)37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价法)37评标办法前附表37计分权重说明:411.评标方法412、评审标准412.1 初步评审标准41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413、评标程序423.1 基本程序423.2评标准备423.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423.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423.2.3熟悉文件资料423.3初步评审4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

5、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42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423.3.1形式评审423.3.2 资格评审433.3.3 响应性评审433.3.4 判断否决投标433.3.5 算术错误修正433.3.6 澄清、说明或补正433.4详细评审433.4.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443.4.8 澄清、说明或补正443.5 推荐中标候选人443.6编制

6、并提交评标报告444、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444.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444.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454.3记名投票4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6第五章项目清单59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2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68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

7、要列示的内容为准。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会(不得超过2人),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对于发现的其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理。一、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由招标

8、人负责判定):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1、无投标邀请函原件(适用于邀请招标);2、未按规定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或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3、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4、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登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的除外);5、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招标文件有要求必须到场出席开标会的特定人员,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场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6、投标人未按要求出示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或投标保证金未按规定要求提交;7、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或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提前开封的,具体要

9、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原封退回该投标文件。(二)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与报名登记的名称不符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的除外);2、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3、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汉字形式(大写金额)记载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不再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亦不进入评标程序,该投标文件不予退回。二、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

10、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2、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4、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或低于投标人的成本;5、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7、技术标(如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1)使用通过受

11、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

12、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二)未经批准,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四)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

13、要求;(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无效。如果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二、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4、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三)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四)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五)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九)投标人受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三、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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