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东奥整理-05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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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第一单元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考点考点 内容内容 要约 要约应具备的 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 1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具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 2 1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2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视为要约 2012 年单选题 2013 年单 选题 要约的生效 要约 到达 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 1 1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

2、接收数据电文的 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2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 达时间 解释 2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 或者其代理人 手中 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 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 如 信箱 即为送达 解释 3 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 要约也不生效 解释 4 承诺也采用 到达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 生效前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解释 1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解释 2 由于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此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3、 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 受要约人承诺前 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 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解释 第 3 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期限 1 承诺期限的起算 2007 年单选题 要约以信件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

4、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 传真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开始计算 2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为 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 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 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该承诺有效 FIRE 1 A 于 4 1 向 B 发出要约 承诺期限为 10 天 B 于 4 15 发出承诺 4 20 承诺到达 2 4 15 为

5、新要约 若 A 回复同意 4 20 承诺生效 合同生效 若 A 回 复不同意 该新要约无效 承诺内容 1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 的 视为新要约 解释 对合同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 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非实质性变更 的 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 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 容为准 例题 2 单选题 2012 年 10 月 8 日 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X 型号设备 请乙厂 报价 10 月 10 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 5 万元

6、购买一台 甲厂 10 月 12 日复函称每台价格 6 万元 10 月 30 日前回复有效 乙厂于 10 月 19 日复函称愿以 5 5 万元购买一台 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 后乙厂反悔 于 10 月 26 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 6 万元的报价 下列关于双方往来 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 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4 年 A 甲厂 10 月 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 乙厂 10 月 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 甲厂 10 月 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 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 D 解析 1 甲厂 10 月 8 日的发函中无价格 内容不具体 确定 属于要约邀请 2 乙厂 10

7、月 10 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 使得内容具体 确定 构成要约 3 甲厂 10 月 12 日的复函对乙厂 10 月 10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 实质性 变更 构成新要约 4 乙厂 10 月 19 日的复函 对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 构成 新要约 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失效 5 由于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 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 成承诺 6 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应视为新要约 合同成立的时 间和地点 实际履行原则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是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

8、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FIRE 对方未表示异议的 也属于对方接受 2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解释 对方接受 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FIRE 1 合同成立也可以是电话承诺而成立 2 采用传真承诺的 以最后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3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 点 一般来说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特殊规定如下 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 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

9、的地点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 同成立的地点 解释 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 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 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3 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 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 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4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格式条款 定义 解释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 如保险合同 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说明义 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 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

10、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无 效 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 效 2 格式条款具有 合同法 第 52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 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 式条款无效 3 格式条款具有 合同法 第 53 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 款无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 解释 1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

11、条款 相关链接 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 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的 解释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环节 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环节 2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在

12、合同生效后 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 给对方造成了 损失 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而当事人是否承 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取决于损害的发生 第二单元第二单元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考点考点 内容内容 合同的生效 1 依法成立的合同 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如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 金融机 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 实践合同 1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 附条件 附期限的合同 1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

13、效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自批准 登记时生效 解释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5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 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FIRE 如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时生效 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效力待定的 合同 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订 立的合同 1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直接 有效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 相对

14、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 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 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 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有催告权 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 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 代理 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 的追认 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

15、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 只有 善意 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而相对人无论是否 善意 均可行使 催告权 FIRE 1 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合同直接有效 2 越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越权代理代理人本身是有代理权的 只是行使 权利的时候超越的权限范围 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 表见代理是根本没有 代理权 但是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 无权处分 根据 买卖合同解释 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 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 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的 人民法院应

16、予支持 FIRE 因债务人给自己设定债务 如期不能交付 则自己需承担 违约责任 故该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FIRE 1 A 将设备承租给 B 2 若 B 以 A 的名义卖设备给 C 构成无权代理 合同效力待定 需经 A 追认 才有效 3 若 B 以自己名义卖设备给 C 构成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 B 若事后能取得 所有权 获得处分权 再转移给 C 则没有问题 B 若事后不能转移所有 权 则 C 可以要求 B 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第三单元第三单元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 考点考点 内容内容 约定不明的处理 1 总原则 1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具体规则 按总原则也处理不了的情况下 参照以下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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