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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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适用范围:1.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缴费单位办理;2.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管理单位办理。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所需材料: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需携带: 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者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继承人委托缴费单位办理手续的委托书。 2、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需携带: 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及个人账户金继承资格证明一式两份; 死亡证明原件; 离休、退休(职)人员及遗属减少表; 领取(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表复印件; 济南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流程: 1、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并递交材料; 2、经办机构审核; 3、出具审批表; 4、管理单位及继承人确认; 5、办理领取手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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