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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投标企业回避说明我单位已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我单位承诺所参与的 项目投标,如有前述情形,但没有提出回避的,将无条件接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相关罚则的处理,并同意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扣分,经评审中标的,自愿放弃中标。投标单位确认:是否回避 是 否回避原因:投标单位名
2、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年 月 日招标文件中需增加的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之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有前述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如果不回避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并按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予以扣分,经评审中标的,其中标无效。2、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会议主持人宣读全部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填写青岛市投标企业回避说明。如出现多个投标人相互回避的情况,投标人之间应当做好协商,选出一个投标人参与投标,如不能及时选出投标人的,招标人有权否决该部分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主动回避的投标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3、投标人应当互相监督,如发现其他投标人有回避情形的,应于开标会现场及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