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英国小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规定-育英国民小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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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育英國小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防治規定101年9月完成修訂壹、依據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三、教育部100年2月14日台訓(三)字第1000023881號函辦四、1010524臺參第1010081429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修正名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五、100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1071號令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貳、目的 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提供學校學生友善學習環境,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的傷害,特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規定。參、防治工作項目一、校園安全規劃(一)學校為防治校園性

2、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應採取下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1.依空間配置、管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2.記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3.前項第一款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二)學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三)、本校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並公告週知,提供安全、無性

3、別偏見、性別友善之空間,以減少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發生之機會二、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一)、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評鑑、管、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得發展有違專業倫之關係。(三)、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得以強制或手段處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三、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一)、用各項集會或文宣資料宣導,提供性別平等之教育環境。(二)

4、、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與性傾向。(三)、將性別平等之教育觀念融入各科教學中。(四)、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本規定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凡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行為時,均屬之:(一)、性侵害:指以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亦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情形之一者: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受歡迎且

5、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之條件者。(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肆、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程序一、本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人 (以下簡

6、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和電子郵件方式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但下情形,在此限: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二、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同者,受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得拒絕。前項受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三十條規定處。三、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

7、。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學校者,以受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四、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同學校者,以先受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五、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六、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應載明下事項: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

8、、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委任代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七、學務處接獲申請調查時,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處如有下情形之一者,應予受:一、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三、同一事件已處完畢者。上述受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之期限及受單位。八、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受單位應作成紀,

9、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述受之申以一次為限。九、學務處接獲申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人申結果。十、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校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疑似被害人願配合調查時,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原則一、本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學務處應依相關法令規定通報。依本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二、學務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後,得依性別平

10、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受初審,決定是否受。三、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四、成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五、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支應。六、調查處之原則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應由法定代人陪同。如法定代人無法陪同時由導師陪同。二、本校在調查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

11、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三、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四、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五、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在此限。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七、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12、應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 3.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得自行調查。八、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七、調查處人員之迴避處原則一、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人員,與關係人具有四等親內之血親、三等親內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害

13、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二、調查處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應由主任委員或本校性平會決議,命其迴避。三、因迴避而影響處任務人足時,得另行遴聘人員,俾處調查任務。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採取下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彈性處當事人之出缺勤紀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三、避免報情事。四、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當事人非本校之人

14、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柒、轉介與輔導本校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該事件仍依本法為調查處。於必要時,應對當事人提供下適當協助:一、心諮商輔導二、法諮詢管道三、課業協助四、經濟協助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之協助。前二項協助得委請醫師、心師、社會工作師或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其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機關應編預算支應之。捌、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懲處救濟及申程序

15、:一、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本校為上述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席說明。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於職員、工友為考核委員會。二、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之期限及受單位。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之結果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由向學校提出申,三、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後,依下程序處:一、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二個月內至遲研延長至四個月內作成附由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人申結果。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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