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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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电子签名法篇一:什么是电子签名法】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 “、”秘密 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 “付钱 ”、 “交易”及“转帐”。电子签名立法目的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主要内容重点解决了五 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

2、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 全保障措施;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目前已变更为信息 和工业化部,目前已经取得资质得有北京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 20 余家公司获得了从业资格,可以 对外提供合法电子签名服务。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 “电子 签名”泛指 “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是 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 ”;联合国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内, 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

3、,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 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 ”泛指 “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 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的重要保障手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正文内容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4、通过 )2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 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 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 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5、一)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五条 符合下 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 )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 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第六条 符合下列 条件的,

6、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 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第七条数据 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 用。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7、发件人发送:(一 )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 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第十一条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 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 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 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

8、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 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 章具有同等

9、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 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 具有 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三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四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 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

10、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 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 续。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 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 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

11、业操作规范、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 准确的信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 五) 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七)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 确,

12、并保证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 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 项通知有关各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 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 排。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 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13、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 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 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 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 证服务

14、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 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 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 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15、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 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电 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 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

1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 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二 )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三)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或者其他电子记录;(四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五 )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 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怎么选择电子签名 , 电子签章系统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作为新型信息化软件产品,应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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