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培训管理办法幻灯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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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团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充分开发员工潜能,使其具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4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含集团公司所属,下同)子、分公司(含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第三条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的权利,同时具

2、有接受培训的有关义务。第四条 培训原则:(一)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二)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三)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四)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五)先培训后上(转)岗的原则。(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七)注重生产、突出安全的原则。(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总部及所属单位员工的各类培训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第二章培训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培训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集团公司内部三级员工培训体系,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级)、矿区培训中心(级)和直属公司培训机构(级)三级员工培训体系。直属各单位均应设立员工培训机构,即培训学校(或培

3、训中心),负责级培训计划的实施。第七条 职责划分(一)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作为人力资源开发和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员工培训的计划编制、申报、组织实施与控制。(二)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编制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协助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估,同时负责按计划组织部门内部和直属单位对口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三)集团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关于员工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培训制度体系,规范培训流程,并负责推行、考核和改进。2.负责组织调研员工培训需求,制订集团公司的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含高校送培),负责直属单位(含矿区培训中

4、心)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及专项培训计划(含费用)的审批下达。3.负责直属单位培训设施、培训教学仪器和设备(非专项安排)投入计划的审批。4.负责组织上级安排或公司领导指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实施。 5.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员工,集团公司任命的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的调训。6.负责对直属公司、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及效果评估。7.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学历审定。8.负责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9.负责组织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及其资格审定(四级培训机构的师资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

5、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岗)。10. 负责检查直属单位培训档案、台账的建立和管理等情况,并督导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数据库。11.对集团公司培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培训信息及动态。12.代表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专业协会、咨询(顾问)公司等教育、科研、培训机构建立联系,为直属单位提供培训信息,推荐培训教师。13.负责理顺和协调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矿区培训中心及直属单位培训机构的关系,整合和利用好集团公司内部培训资源。14.负责集团公司总部部室、供应、销售、经贸、房地产分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部室、供应、销售、经贸、房地产分公司培训费用的审核,同时建立培训

6、台账。15.负责直属单位培训费用的审批和内部单位之间培训费用(收入)划转审核,配合财务部门下达月度培训资金计划。(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职责:按照关于印发有限公司矿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煤集办2008370号)的有关规定,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原煤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1.负责贯彻落实所辖公司员工安全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3.负责对矿区培训中心的管理。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汇总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按时完成培训统计报表和年终总结材料等工作。5.负责局本部培训经

7、费的管理。6.负责组织所辖公司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矿山救护员、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含复训),并与政府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联系办证(委托矿区培训中心实施)。7.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上级调(培)训任务。8.负责检查所辖公司安全培训档案、台账的管理;建立本级培训数据库。9.对本部及直属单位培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局领导提供培训信息及动态,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五)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员工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培训管理实施细则。2.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培训的需求调研和预测,并制定中长期员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

8、划。3.负责本单位新招员工的岗前培训。4.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的年度复训。5.负责本单位离(停)岗三个月以上员工的上岗、转岗前培训。6.负责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协助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放炮员、救护队员、消防队员、锅炉司机和其他通用工种等)。7.负责本单位机关人员的培训(由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和矿区培训中心培训的除外)。8.负责开展本单位员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等级考评活动。9.配合集团公司总部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完成上级下达的调(培)训任务。10.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培训档案和数据库。11.负责做好本单位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提供培训信息及动态,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12.负

9、责本级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六)培训机构职能1.集团公司职工大学的职能(1)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2)负责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3)负责学校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并根据学校的运营和发展要求申报各类预算。(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下达培训计划编制教学大纲。(5)负责按集团公司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各类培训。(6)负责远程教育地区接收站的建设与相关业务的管理。(7)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需求调研。(8)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中长期培训规划。2.矿区培训中心职能(1)负责按上级规定完成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复审(验)。(2)负责拟制矿区培训中心管理制度。(3)负责矿区培训中心各类

10、培训设施的管理。(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5)负责辖区原煤公司的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安全监察)员、矿山救护员的培训(由集团公司负责培训的除外)。(6)负责辖区原煤公司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含复训),并与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联系办证。(7)负责监管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3.直属单位培训机构职能(1)负责按上级规定完成四级安全培训资质复审(验)。(2)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管理制度。(3)负责本机构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5)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各类调训。(6)除集团公司职工大学和矿区培训中心职能外

11、的其他培训职能。第三章培训形(方)式及要求第八条员工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自我学习(培训)。第九条 培训组织方式为集中培训和上门服务(培训)两种。第十条内部培训:(一)新员工岗前培训。指用人单位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岗位生产安全、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包括介绍有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企业文化,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传授劳动技能,帮助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程序和标准,并使他们初步了解企业及其部门所期望的态度、规范、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等,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企业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二)岗位技能培训。指用人单位为更新、拓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

12、失误,或工作轮换和技术等级晋升所做的培训。 1.按规定要求具备职(执)业资格的岗位,员工必须先参加职(执)业资格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核)合格,方能上岗。3.从事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在规定的熟练期或学徒期满后,经考试(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同时应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通过鉴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职入岗。4.集团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集团公司及以上组织的调训,取得任职资格(含矿长任职资格、职业经理人资格等)。(三)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 原有从业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

13、要求,应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四)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的补充、更新、提升的培训。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员工每年应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继续教育,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每年由各相关专业部门于年初提出本专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裁(总经理)批准或授权批准后实施。(五)部门内部培训。指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每季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培训情况。第十一条 外派培训:外

14、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国内外短、中期培训,出国考察,MBA课程进修培训、脱产学历教育、职(执)业资格、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培训等。 学历教育坚持专业对口、骨干优先的原则,鼓励参加自学、函授等非脱产的学历教育,努力达到本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员工应符合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较好,专业对口,确有培养前途,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等条件(参加自学考试的人员,可不受专业、年龄限制)。员工申请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不受年龄限制。第十二条 员工自我学习(培训)用人单位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知识素养和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包括函授、自考等)。第十三条

15、学历资格审定: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党校、职业技术学院(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远程教育(培训)网校等取得的学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根据“湘组200333号”文件规定进行审定。未经审定,一律不予认可。第十四条 参加脱产大专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含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生),必须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脱产学历学习;参加脱产本科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必须工作3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脱产学历学习。第十五条 采取灵活培训方式,避免和减少“工学矛盾”。凡某一培训项目,培训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培训机构应上门服务。确因机考原因,委培单位暂时无法解决要求数量的计算机时,可先上门培训,考试地点由培训机构选定。任何培训机构均不得以机考为借口,拒绝上门服务。第四章安全培训管理第十六条 员工的安全培训坚持全员培训、强制培训、培考分离的原则。员工培训的重点是安全生产技能(术)培训。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是指为了使员工掌握或提高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术)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针对本岗位的专业特点,结合所在单位现行生产技术和劳动组织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受训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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