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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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能力,增强小额贷款产品线的盈利能力,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x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是指x银行向单一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金额较小的贷款。 第三条 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

2、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岗位与人员 第四条 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负责人 1. 负责主持小额贷款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2. 负责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管理。 3. 负责组织、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 业务管理岗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发展策略、经营计划的制定,承担业务准入、经营分析、业务激励政策制定、业务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个人信贷系统相关工作

3、。 (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产品经理岗 产品经理岗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参与业务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四)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岗 负责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并适当参与其他工作。 - 22 -(五)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查岗 负责独立审查贷款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批岗 负责权限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审批。 (七)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作业监督岗 主要负责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工作,授信执行环节的操作和监督检查、征信管理等。 (八)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 负责小额贷款业

4、务日常监控及贷后检查工作,对借款人进行电话、现场抽查回访,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2. 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3. 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x银行征信系统(简称行内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4. 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5.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九)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档案管理岗 负责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业务档案。 (十)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员岗 1负责权限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

5、的营销、宣传。 2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并将小额贷款业务档案及时移交至档案管理岗。 3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4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借款人及相关债务人的个人征信信息。 5负责审批通过的小额贷款业务系统内合同签署及出账工作。 6负责小额贷款业务合同双人面签工作。 (十一)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受理岗 1.负责处理客户电话咨询、贷款申请,记录客户基本信息。 2.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关债务人的个人征信信息。 3.根据同级小

6、额贷款业务负责人指示进行调查任务分配。 (十二) 一级支行、二级支行信贷放款岗 负责职责范围内小额贷款业务发放条件落实审核工作;负责放款单内各要素核对、贷款发放、提前结清和提前部分还本的系统操作及相关单据的打印工作。 (十三)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信贷会计主管岗 负责对信贷放款岗的操作中,需进行授权事宜进行审核并授权。 (十四) 二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业务的营销及小额贷款业务团队的管理。二级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也可以由二级支行支行长兼任。 第五条 岗位冲突和合理兼任 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切实有效地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各级机构在配备岗位人员时

7、应注意:冲突岗位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直系亲属不能同时担任冲突岗位,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不同部门之间的岗位不得兼任,三农金融部门岗位之间的关系具体见附件 1。 第六条 人员管理 (一) 人员培训 各级小额贷款管理部门应对小额贷款业务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 上岗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理论培训由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组织,时间不少于 1 周,培训结束要进行考核;实践培训可选择在业务发展较好的支行进行,也可以在各自支行进行,时间不少于 3 周,实践培训完成后由二级分行组织岗前考核。考核均通过的,方可颁发信贷员岗位资格考试证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在岗培训可由各分行三农

8、金融部门组织。一级分行可重点组织业务规章制度、贷款分析技术、风险管理、个人信贷系统运用、信贷流程模拟等方面的培训。二级分行可重点组织小额贷款市场营销、行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在岗培训达到一定时间、经考核合格的,也可颁发培训证书。 小额贷款业务培训证书的颁发:在通过理论考核和实习考核后,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备案。小额贷款培训证书的编号规则为:XD+ 培训组织单位级别(以一位字母表示,A:总行;B:一级分行;C:二级分行)+培训年份(4 位数字)+培训期数(2 位数字,起始编号为 01)+人员顺序号(3 位数,起始编号为 001)。 (二) 年审制度 对小额贷款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9、实行年审制度。一级分行每两年必须对辖区范围内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的小额贷款从业人员的信贷从业资格进行年审。年审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通过年审。 第七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岗位设置为暂行要求,各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全行岗位职级管理的相关要求逐步优化调整。 第三章 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 第八条 小额贷款业务准入实行授权制,各级机构经上级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一级支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授权开办。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并严格遵守授权单位的授权书,并向下级转授权。各级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报批工作。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

10、的分支机构,方可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 (一) 硬件条件:有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了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 (二) 人员配备:按照制度规定配备符合要求、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小额贷款业务采取信贷员等级管理制度,对信贷员的小额贷款放款权限进行控制和管理。 (一) 信贷员放款权限根据信贷员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2。 (二) 信贷员等级实行动态调整,中级及以上等级信贷员由二级分行至少每年集中评定一次,报一级分行审核后生效,见习信贷员不须评定,所有取得信贷员岗位资格考试证书并开始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信贷员自动成为见习信贷员;见习信贷员工作 3 个月后,由二级分行评定是否可转为初

11、级信贷员。评定时未达到更高级别标准的,保持本等级或下降到相应等级。 (三) 信贷员的管户数或贷款余额在限额内不须授权;达到相应等级管户数或贷款余额上限的,须由二级分行对此信贷员的业务营销方式、调查质量、贷后管理质量等进行详细检查后书面授权,方可超过上限继续调查新客户,信贷员的单笔放款额度上限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信贷员暂停及恢复贷前调查资格的规定 信贷员所管户的小额贷款中,不良率超过 2%(不含已经移交给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下同)且不良金额超过 30 万元、并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或信贷员发生重大违规操作、存量贷款发现较大潜在风险时,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应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对不良贷款

12、进行了有效催收和科学的责任认定,并合理追究了信贷员责任后,可由一级支行(无一级支行的可由二级支行)向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申请,恢复该信贷员的贷前调查资格。具体标准如下: (一) 不良率降至 2%以下(含 2%),或不良金额降至 30 万元以下的,可由二级分行三农金融部门抽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予以恢复。 (二) 不良率虽未降至上述标准,但完成了以下全部工作的: 1.对违规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认定和追究,并落实到位,经责任认定信贷员无道德问题,并且将不良贷款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 2.对该信贷员名下不良贷款逐笔进行了严格的检查排查,查明了不良贷款成因,明确了清收责任人,采取了得力措施,清收效果明显,逾期得

13、到有效控制。 3.对停业信贷员进行了业务再培训,经二级分行培训并且通过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支行暂停及恢复小额贷款放款权限的规定 一级支行若发生严重的风险事件,总行或一级分行有权暂停其小额业务发放权限,直至风险事件得以控制或有效缓释,可由总行或一级分行恢复其业务办理权限。 第四章 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十三条 贷款目标对象:贷款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三) 年龄在 20 周岁(含 20 周岁)至 60 周岁(含 60 周岁)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

14、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含离异、丧偶),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两名)以上的劳动力。 (四)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五) 应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连续正常经营 1 年以上(含 1 年)。 (六) 贷款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七) 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 (八)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应在 5 人以内(含 5 人),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 20%。 (九) 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原则上应在

15、一级支行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业务分类。 (一)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1. 农户小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或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客户群体。 2. 商户小额贷款。商户小额贷款的目标对象为从事生产、加工、贸易、服务等活动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体。 (二)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联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2. 保证贷款:保证贷款由一到多个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保证,又分为普通保证贷款(保证人为单笔借款合同作保证)和 高额保证贷款(保证人在 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作保证)。 3. 联保贷款:联保贷款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小组成员之间需经济独立,联保小组由 3 户组成。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生效的 4-5 户联保额度继续有效,额度失效后重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4.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财产为抵押物,从我行获得的贷款。 5.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以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或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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