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代理人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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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寿险代理人佣金支付的税务处理相关规定财务部2019年8月整理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他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个人营销员是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业务量,代理公司按时向保险个人营销员结算佣金,公司承担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一、 税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特殊规定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代理(经纪)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公式计算销售额。根据前述相关

2、规定,保险企业、证券企业、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经纪)人从事代理(经纪)服务,不属于规定的不征增值税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前述个人代理人、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

3、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

4、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5、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302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1025203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69204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25319205超过420000元至6

6、60000元的部分30529206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35859207超过960000元的部分451819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

7、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

8、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代理人当月佣金收入/1.0310W时,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附加税为

9、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及附加)=佣金收入/1.03*3%(1+7%+3%+2%)=佣金收入/1.030.0336注: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税及附加2%(湖北地方教育税及附加1.5%)三、代理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收 入 额=不含增值税收入(120%)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收入(120%)25%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按规定实际缴纳的企业年金、税优型商业保险、税延型养老保险以及由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其中:累计收入额本期收入额上期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5000在单位从业的月

10、份数累计其他扣除本期其他扣除上期累计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举例说明:保险营销员李某每月收入情况如下:不含税佣金收入:30000元,专项扣除(即自行缴纳的三险一金):2500元,专项附加扣除:4500元。假设李某每月佣金收入、专项扣除与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变。按照上述及工资、薪金所得七级累进预扣率表,以2019年1-4月个税扣缴为例,李明缴纳个税情况如下表所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月2月3月4月累计不含税佣金收入 a30,000 60,000 90,000 120,000 累计收入额 b=a*(1-20%)24,000

11、48,000 72,000 96,000 减:累计基本费用减除 c5,000 10,000 15,000 20,000 减:累计专项扣除(三险一金)d暂不扣除暂不扣除暂不扣除暂不扣除减: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e暂不扣除暂不扣除暂不扣除暂不扣除减:累计其他扣除 f=g+h+i6,000 12,000 18,000 24,000 其中:展业成本 g=b*25%6,000 12,000 18,000 24,000 附加税费 h0 0 0 0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i0 0 0 0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j=b-c-f13,000 26,000 39,000 52,000 预扣率 k3%3%10%10%速算扣除数 l0 0 2,520 2,520 累计应纳税额 m=j*k-l390 780 1,380 2,680 已预扣预缴税额 n0 390 780 1,380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p390 390 60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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