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1496144 上传时间:2020-05-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5.9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一、民事执行救济概述2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 2 (二)执行救济的种类21程序上的执行救济22实体上的执行救济2二、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3(一)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内容 31执行异议32执行回转33司法赔偿3(二)民诉法修正案中关于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3三、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陷 4(一)新增设的程序性执行救济存在不足之处 4(二)缺乏对债务人的实体救济制度 4(三)执行异议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41.案外人异议成立时的中止执行的规定,不能彻底保护案外人的实体权利 42.执行异议被驳回或对维持、变

2、更原判决不服,无后续之救济方法,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4(四)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5四、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5(一)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5(二)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具体构建 51.进一步完善程序性救济制度执行异议 52.进一步完善实体权利的救济制度异议之诉 63.完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监督措施8结语 9致谢 9参考文献9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 摘要:执行救济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性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强制执行严格依法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丰富的理论学说和较成熟的立法规定。而我国现行的强

3、制执行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执行救济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需要及时规定和明确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正深入进行,但其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如对一些基本的概念例如执行救济等概念缺少界定、对债务人的实体救济制度亦无情节规定等缺陷,所以应继续深入改革完善相关立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立法完善Study on the Improvement of Civil Execution Relief System in Our CountryAbstract: The redress execution system is an indispen

4、sable system in the execution process and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e civil execution system, and has great significance for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interest person, guaranteeing the strict execution for force exec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In civil law system country, there are su

5、fficient theories and mature legislation .However in china, the current execution system already could not adapt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life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Execution of remedy system is a question needing promptly to stipulate and explicit. At present with the further reform of the ci

6、vil coercive execution system in China, but there are still relevant legislation such as the concept of some basic concepts such as the lack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lief to define the body of the debtor relief system provides that no defects such as plot, it is schedules to continue in-depth refo

7、rm, improv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to make up for the inadequacy of existing laws.Key words: the execution of relief; the objection of executive procedure; the law suit of court decision; the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执行难”至今仍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信心。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规

8、范不健全是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执行救济制度恰恰是最薄弱的环节,缺乏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就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公平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的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不仅侵害了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使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需要设立一种制度予以纠正和补救。在法律上设计适当的执行救济制度,为受害人提供补救的机会和方法,对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使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案外人的程序

9、和实体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但纵观执行制度的立法和执行情况,仍然有待于继续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而道远。因此,本文拟在以一般理论考察的基础上,对这一极具现实意义的课题进行初步的研究。一、 民事执行救济概述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关于执行救济的定义可谓是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有的学者认为:“执行救济指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执行而受到侵害,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或方法。”1有学者认为:“执行救济,是为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或实体上的权利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而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2还有的学者认为:“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

10、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3虽然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但应包含以下几个要件:第一,执行机关实施了民事执行行为。第二,执行机关的民事执行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不当性。第三,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第四,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故此,笔者认为执行救济又称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行为的违法或者不当执行而受到侵害,从而寻求保护的一种救济制度。(二)执行救济的种类执行救济制度是多种具体救济方法的总称,很难穷尽所有的具体救济方法,只能够根据某一部分执行救济的共同特征,将执行救济分为不同的种类

11、。常见的分类方法有: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案外人的执行救济和当事人的执行救济;一般民事执行救济和特殊民事执行救济。由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行为所受到的侵害可能来自程序上也可能来自实体上,故执行救济制度也可以相应的分为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51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亦称执行异议,系针对违法执行行为而设的,是指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背执行程序规定而请求执行机关为,不为一定行为或变更,撤销的行为,旨在保障程序合法正当。其具体包括声请,声明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等方法。2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亦称异议之诉,系针对不当执行行为而设

12、的,是解决民事执行实体问题的救济方法,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强制执行请求或执行标的物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因而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认定,裁判,抗辩,更改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依照提起的主体不同,异议之诉,可以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二、 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内容我国现行有关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未成体系。总结起来我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执行异议如我国氏事诉讼法修正案: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成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执行过

13、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第257、258、264条和执行规定第70条至75条对其使用作了详细的规定。2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一种事后弥补性的救济方式,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将债权人基于强制执行所得之利益,返还给债务人或案外人,将执行标的物恢复到执行行为实施前守原始状态。6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修订后第210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民诉意见第275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规定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