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会计后续教(营改增)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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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及会计问题讲解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的制度安排和实施情况介绍第一节 营改增试点的制度安排一、营改增的效应(一)利于税制完善(二)推动结构性减税(三)促进经济发展1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促进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4促进服务贸易出口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财税2011110号)(一)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试点前(营业税率)试点后(增值税率)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3%11%3%水路运输

2、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5%6%3%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二)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二、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

3、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

4、定抵扣进项税额。第二节 营改增试点情况一、本市营改增运行情况(一)试点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市有15.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5.6万户,占35.2%;小规模纳税人10.3万户,占64.8%。2012年共新增试点纳税人4.1万户,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分别为28.4、27.6和17.9。从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看,呈现如下特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明显减少,税负降幅达到40%左右;原一般纳税人因抵扣增加税收明显减少;服务出口企业明显得到优惠;一般纳税人税收有增有减但整体减少。试点纳税人全年减负面已超过90%,税收增

5、加户数呈逐月下降态势。全年整体减少税收200亿元左右。 二、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扩围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北京市已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已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已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已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二章 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财税20111

6、11号)第一节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P5)(一)纳税义务人确认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对外经营纳税义务人的确认(P5)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义务确认(P16)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7、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方 境内 境外 接收方A C 属人征税 提供方 属人征税 B 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接受方 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结论】试点纳税人既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链接】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

8、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邮电通讯业中的国际通信服务,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二、扣缴义务人(P6)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

9、代缴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例】香港G广告公司向本市M化妆品公司(一般纳税人)提供投放地在大陆的广告服务,应支付广告费424万元。香港G广告公司未在大陆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问题:如何税务处理?M代扣代缴增值税424/(16)624(万元)M代扣代缴附加税费24133.14(万元)另外,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10、: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例】本市N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承接本市某外贸公司出口商品的海运代理业务,收取款项200万元,应支付日本某海运公司(注册在日本)运费190万元。N应纳增值税(200190)/(16)60.57(万元)中国与日本签有协定,N不代扣代缴增值税。否则,N应代扣代缴增值税190/(13)35.53(万元)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及认定一、一般纳税人(P7)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标准为:(一)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

11、人,年应税销售额规定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二)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三)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不得扣除按差额征税抵减的销售额。原兼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资格认定。二、一般纳税人认定(P8)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

12、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P7):(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四)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P9)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四、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问题(P4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第三节 应税服务 P10一、交

13、通运输业(一)陆路运输服务。(二)水路运输服务。(三)航空运输服务。(四)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二)信息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四)物流辅助服务。(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六)鉴证咨询服务。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制作、播映、发行行业等纳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第四节(新增) 应税服务适用税率与征收率一、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五节(新增) 销售额确

14、认一、提供应税服务的确认(一)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P15)非营业活动,是指: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视同销售行为确认(P16)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销售额确认(P17)(一)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销售额核定(P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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