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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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研讨 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 论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 熊秋红 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是被 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所保障的一项基 本人权 赋予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 旨在保障公民能够通过司法途径 并经法院的公正审判维护自 身的合法权益 要保障公民获得法院的公正审判 首先要保障公民接近司法 进入法院的权利 这一权 利常常被称之为 诉权 在我国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中 公民的诉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重视 司法救济 被认为是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 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手段 在以国家公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 公民的诉 权则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话题 这是因为 在刑事诉讼中 国家的追诉与公民个人的防御被视为矛盾

2、的 主线 强大的国家公诉权自然不存在纳入 诉权 视野进行保障的问题 但是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 就会 发现 在刑事诉讼中实际上也存在公民 诉权 的保障问题 从作为刑事诉讼中焦点人物的被指控人方 面看 其应当享有接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 而检察机关作为追诉者 如果法律赋予其对被指控人进行 定罪的权力 则意味着对被指控人公正审判权的剥夺 因此 我国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废除免予起诉 取消检察机关的定罪权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精神的做法 此外 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上 显然 应当将被指控人的意愿考虑在内 因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化 意味着对被指控人公正审判权的某种减损 为此 我国有必要改革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 赋

3、予被告人选择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利 从刑事诉 讼中的被害人方面看 其 诉权 主要体现在 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享有一种 从属告诉权 被害人的告 发是引起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被害人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 权 在自诉案件中 则将起诉权直接赋予被害人 此外 被害人还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可见 刑事司法中的 诉权 被指控人和被害人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 权利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在本文中 笔者拟以被害人的自诉权为考察对象 重点探讨在公诉与 自诉并存的制度设计下 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的范围 如何协调公诉与自诉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自诉

4、 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 一 作为刑事起诉方式的自诉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方式 是指法律规定行使追诉犯罪权的形式 即向国家审判机关控告犯罪 要求 惩罚犯罪人的途径和渠道 现代各国的刑事起诉方式主要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 所谓公诉 是指依法 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起诉 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自诉则是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等 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804 根据 法学词典 的解释 所谓 诉权 指起诉或诉愿的权利 广义指公民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之权 包括民 事的 刑事的诉权 也包括行政诉讼和诉愿的诉权

5、狭义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 诉权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的区别 前者指提起诉讼的权利 简称起诉权 后者指要求法院就民事争议判决自己胜诉的权利 参见 法学词典 上海辞书 出版社1984年版 第459页 在本文中 笔者主要在起诉权这一层面上使用 诉权 一词 有时也兼顾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从公 民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角度使用 诉权 这一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被害人自诉是一种最古老的起诉方式 迄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后来 自诉逐渐为公诉所取代 追究犯罪的活动原则上由国家专门机关来操纵 其原因之一是 人们对犯罪性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 以 往犯罪行为仅仅被视为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害

6、于是对犯罪的追诉便属于被害人自己的事 后来认 为 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害 同时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害 因此 对犯罪的追诉 应当由国家来控制 原因之二是 由国家追诉犯罪 由于有人力 物力 财力等作保障 从总体上有利于 对犯罪的打击 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 在世界各国的起诉方式中 公诉占主导地位 美国 日本 法国等国甚至采取国家垄断主义 刑 事案件的起诉权由国家统一行使 一些国家如德国 奥地利 俄罗斯等则采取公诉兼自诉制 即刑事案 件的起诉 大都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实行公诉 部分案件允许公民个人自诉 国家不主动干预 我国的 刑事起诉采取了后

7、一种做法 除了刑诉法规定的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少数案件以外 对绝大多数刑 事案件都实行公诉 即刑事起诉奉行以公诉为主 自诉为辅的原则 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主要起协助 公诉方行使控诉权的作用 在自诉案件中 被害人则能自主地决定是否对加害人行使追诉权 值得注意的是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的规定 具有特别之处 台湾在起诉方式上实行 公诉与自诉二元制 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 检察官既可以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 对自诉的 限制主要包括 11 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 不得提起自诉 21 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已不得为告诉或请 求者 不得再行自诉 312000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 法律规定 同一案

8、件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者 不得再 行自诉 修正后的法律将其改为 同一案件经检察官开始侦查者 不得再行自诉 但告诉乃论之罪经犯 罪之直接受害人提起自诉者 不在此限 台湾学者认为 这种修改意味着 公诉优先原则 得到了确 立 当国家公诉制度确立并逐渐在刑事起诉中占据主导地位后 部分国家采取了保留被害人自诉的做 法 在刑事诉讼中保留一定范围内的自诉 其合理性在于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 被害人因 犯罪行为使自己在人身 健康 精神 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损害 当然有权要求对加害者进行惩罚 向 国家司法机关控告犯罪 要求惩罚犯罪人是被害人固有的权利 实行公诉制度后 被害人固有的起诉犯 罪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

9、已由国家专门机关代为行使 但是 国家专门机关有时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 的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 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由被害人本人行使 由被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 刑事责任 或者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自行和解 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被 告人的利益 二 自诉案件的范围 在保留了自诉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关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在德国 法律允许被害人 起诉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非法侵入罪 刑法第123条 侮辱罪 刑法第185条至第187条a 第189 条 侵犯通信秘密罪 刑法第202条 伤害罪 刑法第223条 第223a条 第230条 威胁罪 刑法第241 条 损坏财产罪

10、刑法第303条 反不当竞争法 以及 专利法 实用新型专利法 半导体保护法 濒危动 植物保护法 商标法 设计注册法 版权法 造型艺术及摄影作品著作权法 规定的犯 罪 在这些犯罪中 除了刑法第223条a及第241条者外 其余均同时为可被提起自诉及告诉乃论之 904 论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 参见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第374条 参见张丽卿 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 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 第259页 梅因认为 古代社会的刑法不是 犯罪 法 而是 不法行为法 或 侵权行为法 如在罗马法中 将我们习惯上认为专属于犯罪 的罪行如窃盗视为民事不法行为 在日耳曼部落的统一法律中 对杀人罪也可采用金钱赔偿 被害

11、人用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不 法行为人提起诉讼 如果他胜诉 就可以取得金钱形式的损害补偿 参见 英 梅因 古代法 沈景一译 商务印书馆1984年 版 第208页以下 犯罪 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 自诉案件只占较小的比例 知道可用自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被害人中 只有10 提起自诉 在所有自诉案件中 只有6 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 其中原因之一是立法并不 鼓励被害人提起自诉 依据诉讼费用法第67条 自诉人有义务事先支付诉讼费用 依据刑诉法典第383 条第2项 法院如认为行为人责任轻微时 可以随时终止诉讼程序 这样的规定起了限制被害人提起自 诉的作用 因此 有人建议 要大力修正自诉程序或另创其他代替被害人参与之

12、方式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第20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115条 故意轻度损害他人健 康 第116条 殴打他人 第129条第2款 诽谤 和第130条 侮辱 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被认为是自 诉案件 只能根据被害人 其法定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告诉提起 并因被害人与刑事被告人和解而终止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第131条第1款 强奸 第136条第1款 侵犯公民平等权利 第145条 无理拒绝 录用或无理辞退怀孕妇女或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第146条第1款 侵犯著作权利和邻接权 和第 147条第1款 侵犯发明权和专利权 所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 被认为是自诉 公诉案件 只能根据被害 人的告诉提起 不得因被害人

13、与刑事被告人的和解而终止 在我国台湾地区 自诉案件的范围较为宽泛 凡刑事案件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 不论犯罪性质 与罪行轻重 因犯罪而直接受害者均可提起自诉 2000年修改刑诉法时 由于考虑到近些年来公诉制 度已趋健全 因此 不再保留自诉制度与公诉制度相对等的地位 改采 公诉优先原则 有学者建议 为 了避免被害人滥行自诉 应当仿效德国刑诉法的规定 限制自诉案件的范围 原则上只对轻罪才能自 诉 我国1979年的刑诉法将自诉案件分为 告诉才处理 和 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 的刑事案件两部 分 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将自诉案件分为三类 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 轻微刑事案件 三是

1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与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 1996年的 刑诉法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主要表现为增加了第三类自诉案件的规定 以自诉权来制约公诉权 解 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立 有罪不究的现象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 诽谤案 第257 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私人财物案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主要涉及公民个人权利 有些涉及到被害人的名誉 隐私 因此 法律将此类案件的 起诉权

15、交给被害人行使 关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称 六机关规定 这类案件包括 故意伤害案 轻伤 重婚案 遗弃案 妨害通信自由 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案 严重危害国家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 案 严重危害国家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的轻微刑事案件 将此类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 减省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程序 主要是为了

16、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也考虑到了被害人起诉与否的选择权 我国 德国 俄罗斯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规定有相似之处 首先 允许自诉的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 这类案件侵犯的主要是公民个人权益 法律授权被害人斟酌决定是否起诉 并在审判程序上与公诉 案件有所区别 可能取得比公诉更好的效果 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 其次 允许自诉的案件限于性质不 014 环球法律评论 2003年冬季号 参见张丽卿 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证据 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 第259页 第8页以下 参见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 黄道秀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 黄道秀等译 中国法制出版 社1996年版 同上 同上 德 克劳思 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 吴丽琪译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578页 太严重 对社会造成危害不大的案件 对于这些犯罪 不会因将起诉权交给被害人行使而导致放纵犯 罪 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再次 允许自诉的案件是被害人依靠个人力量所能承担的案件 被害人有能 力履行举证责任 否则 法律关于自诉的规定将会违背立法的初衷 反而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相 比较而言 我国台湾地区自诉案件范围过于宽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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