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1445848 上传时间:2020-05-0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docx(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制度的浅议论文摘要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即我国证券法中所规定确立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是起源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英国,并且逐渐发展起来的为了保障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强制收购制度现主要流行与西欧和一些英联邦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强制收购的条件,对象和具体适用情形,但是在具体应用实践中,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过该制度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保障中小股东利益,维护经济发展上具有其积极意义。跃论文关键词强制收购制度要约中小股东钸证券法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制度的身影频孰繁出现在各国包括我国的证券市场上,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南钢股份收购案、哈啤的

2、要约收购案、恒通收购棱光案等,并且在现阶段被广泛运用于企业的并购和收购艏行为中。本文将对于上市公司的强制收购雎制度做一番简单的阐述并对于该制度的具陟体规定和运用做一番浅析。一、强制收购制度概述强制收购是按照依收购是否斑成为收购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所规定的的饨与自愿收购相对的一种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强制收购是指当收购人间接或直接持有骅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依法必植须向该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炮的收购,该制度是对证券法中所规定禹的股东平等原则的救济,也是为了保障上飞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割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强制收购制度最最早起源于英国,并且在英国的公司收购规摅则中一直

3、占据重要的地位,并影响了大部狲分英联邦国家,在2004年生效的欧悄盟要约收购指令中规定了相应的要约收购最低标准和对少数股东的保护。我国证券法参照了英美和香港的相关判例和膝立法,也规定了强制收购制度,2008卷年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仍然确立并且完善了该制度。强制收购制度颉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了强制收购的临界线裰;强制收购所必须贯彻的原则;对于要约的具体规定,包括要约的变更、撤销和期冯限以及强制收购义务的豁免情形。强制骋收购的临界线,即指某上市公司的收购者记发出强制收购要约所规定的法定持有股份狰,纵观全世界采取了强制收购制度的国家匠所规定的的强制收购的临界线大都从30母%到50%不等。我国则规

4、定了当收购人赁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筵公司己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桐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或者收购人拟持有、芩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博行股份的30%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乾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粒全部股份的要约。强制收购必须贯彻的肀基本原则中证券法规定的权益披露原则占仆据了其中重要的地位。在强制收购中,权益披露原则主要包括:大股东的持股信息婿披露义务;收购要约人的披露义务;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披露义务。强制收购中厨要约是重要的一项程序和规定,在国外,悼大多数国家均立法规定了强制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低于一段法定时间,且对要约彪的变更和撤销也做了严格的不

5、得允许要约随意更改的规定。我国证券法中规定涝:“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晋不得超过60日。”对于要约的变更,我岈国在证券法中就只是原则性地规定必须事弥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中则规定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内,收着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以竞争要枞约的出现作为此条件的例外。对于要约的嘞撤销,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取明文滗禁止的态度。强制收购义务的豁免即指鹭并不是一达到法定情形,收购人就必须要镑遵守强制收购法定义务。各国的法律一般簿都规定了强制收购的例外情形,我国随着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也填烽补了原本证券法中粗略规定的“需要国务

6、院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可免除强制要约义务”的空白。二、上市公司强制收购劐立法的原因浅析强制收购制度最早出现咏于英国的伦敦城市收购与合并法典,但是在之前1948年英国的公司法榕中就有类似于强制收购制度的规定,即新蹊的控股人在拥有公司90%的售股承诺时楸,就必须要将剩余的未承诺售出的股票买下来。但是该制度在当时的法官看来有违挞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可能出现大股东忏可以名正言顺铲除公司内部异己,从而达副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因此当时的法官们对杏该规定普遍持保留态度。但是随着公司银制度的不断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的发展,法勾官们因为他们所恪守的股东平等化的原则彦,使得无数的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巨不断受到损害

7、。现实中就不断出现收购人粗通过私下达成的协议以优惠的价格收购公蒴司的大量股份从而实现了对目标公司的实掐际控制权,然后不断在公司日常事务中排觞挤中小股东,并且蓄意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教益最后迫使中小股东以较低的价格出卖其铽股份。这也是1968年伦敦城市收购庖与合并法典中特别规定了收购人的强制碱收购义务的背景。通过强制收购制度的燔早期历史发展可以看出,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可以概括为: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旯分散的情况下,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妤股份的股东,实际上基本就取得了该目标慰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屦公司的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议的日常管理、

8、经营做出决定,而且在市场舍上可以更进一步地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从而夯实现绝对的控股地位。小股东因此就被轻而易举地剥夺了应该享有的权利,处于一个任人支配的地位。而根据公平的角度邑来分析,第一个方面就是一般收购人都是摞以高于该公司股票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从而获得了部分股票进而取得馇了控股地位,那么根据各国证券法中普遍燥规定的股东平等原则,其他的股东也有权暌利取得出卖股份的股东所取得的利益,即鲦收购方有义务以其取得控股权所支付的最芈高价格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的要约。第二批个方面是从中小股东的权利方面出发,即潸中小股东不能因为大股东的蓄意排挤而以更低的价格出卖其股票,中小股东应该有逮将其持有的股票

9、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给大股爿东的权利,从而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从被收购中全身而退。其次,强制收购雩制度对于解决在收购中所出现的公司僵局钮将具有极大的缓解作用。公司僵局的出现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的原因仍是股东之犭间的矛盾。公司的意志主要由组成它的股遴东所决定,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规定了公兴司的决策以资本多数决为表决原则,但是笋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议都要通过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能实施峁,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所提出的重大决议至则是股东会过半数通过才可以实施。因此当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因为彼此的派别矛盾僵持不下之时,公司就会必然陷入停滞不前的泥潭。公司僵局的出现也昭示着虾如果还寄希望于股东之间

10、的自行协商解决损公司内部问题已成为空想,那在意思自治汊无法取得理想结果的情况下,法律作为一挽种强有力的救济手段就必须要体现它自身楼的作用。多国的公司法中均有规定如窥果通过其他协商方式不能解决公司内部矛获盾时法院可以依多数股东的申请强制介爝入解散公司,但是强制解散公司的后果则攵会产生其自身的各种不良的蝴蝶效应,公憬司也不能为股东和投资人聚集财富,也不缫能为市场和社会作出其应有的贡献。但如箧果能通过强制手段营造一个皆大欢喜的局湎面,现实看来,强制收购制度是一个最折弭中最缓和的方式了。收购人在达到强制收购临界线时向剩余未许诺销售自己股票遴的股东提出要约,这一部分股东如果觉得悒收购人经济实力雄厚,公司

11、被收购后自身妊的利益仍然能得到保证,可拒绝出售其股吣份,如中国要约收购第一案:南钢股份收垸购案中,南钢的中小股东拒绝了收购方的膺强制收购要约最后证明可谓是一个皆大欢麽喜的局面。而倘若遇到公司业绩尚可,收丝购方根据强制收购制度的相关原则以收购的最高价向全体未承诺出售股份的股东发出要约,股东也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继续参糸与经营公司,如果退出但是以高于公司市面股价的价格出售其股票,股东的损失也葙可以降低到最低,而且还能避免公司僵局盱的出现,对中小股东和公司本身都具有积极意义。公司僵局的出现势必会严重影吝响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投资人的利益,因此俨各国相继通过判例或者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承认了确立了包括强制收购股

12、权制度,葺强制解散,任命临时董事等一系列救济措哜施以达到公司,这个重要的市场主体的正酆常运转。而股份的强制收购制度旨在努力蜒将收购给目标公司股东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宴低,公司的法律制度不应该是为了毁灭一个公司,而是应该尽可能挽救公司让其继则续为市场做出贡献,而强制收购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恰恰在于此。三、上市公司强钍制收购的豁免根据立法和现实的情况分辎析可知,强制收购最后的受益者除了达到收购目的的收购人,最大的受益人就是投孵资者。强制收购毕竟不是收购方自愿的行“为,而是一项法律所强加的义务,因此虽觇然这一制度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相反的,必然会使收购人付出更多的代价,虽然收购人在收购公司的

13、过程中一直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强制收购程笑序的实施也会影响公司的收购效率,并阻誊碍公司收购所能产生的积极效益。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本来就是收购的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集合体。而根据公平亩原则,为了实现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珏平衡,不可能为了维护看起来是弱势一方唳的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名正言顺地损害到大股东和收购方的利益。因此各国在确立了啖强制收购原则的同时也不约而同地对强制鲜收购的豁免做出了具体规定。如香港收饨购守则第26条即规定,经执行人员同首意,可以豁免要约人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扎。我国原本只有证券法中规定了强衣制收购的豁免,但其中的规定过于笼统,峨不过之后出

14、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柜对强制收购的豁免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坩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馇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1)上市公司股寻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萌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染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波行发起人义务的;(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蛰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液,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4)基于法院裁决申请绣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弦;(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脬变化和保护投资

15、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铊的其他情形。而1994年的“恒通收购辟棱光“收购案中,恒通公司在拥有的棱光骢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己超过30%的情况嗤下,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祓应当向棱光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娇约。但鉴于这次转让的股份为梭光公司发糅行在外股份中的不可流通部分,恒通公司向国家证监会书面申请要求豁免其全面收雕购义务,并得到了批准。这也是强制收购藏制度的豁免的实际和成功的运用。对于煌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强制收购制度作为萃百分百的舶来品,对该制度的运用必然不辎可能像国外那样熟练和完美,但是不可否穗认的是强制收购制度是公司制度中的一项蔺重要的救济举措,它对于平衡各方利益,谡维护弱势一方权益,最大限度保障公司的睡运转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公司的并购、收购本来就是一个市场行为,法律对于该行为的干涉必须要基于不妨碍市场的自我髻调节功能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归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收购制豢度较为全面的规定了适用条件,对象以及岑豁免情形,是我国在立法上更好地维护证港券市场的稳定,更好地推动证券市场的繁金荣发展具有显着的进步性举措。但对于实射际操作中的问题,还需立法、司法:部门和各相关方面更多借鉴国外成功判例娅,并加以完善来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10/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