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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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一、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四、学校章程须用A4纸双面打印。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定名为 。学校名称规范格式为“大连市职业培训学校”,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

2、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如:大连市区路(街)号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大连市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第八条本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

3、式、规模;招生对象:(一)办学层次为: ;如: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二)办学类别为: ;类别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工种)名称(三)办学范围为: ;如大连市市内四区、金州区等(四)办学形式为: ;如业余、全日制(五)办学规模为: ;如年培训人数(六)招生对象为: ;如学生或成人等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_ _万元,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_ _。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

4、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第十条 出资人 取得合理回报。填写“要求(或不要求)”。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其中

5、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教职工代表 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

6、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

7、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三)其他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8、;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 (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9、和主持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二)检查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第十七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最少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第十八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

10、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校长由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

11、理工作;(六)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 (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学校下设 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校的 (董事、理事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校长

12、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 。启动资金为 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应详细注明经费来源、金额及资金去向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 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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