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试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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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范畴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2、我国海商法版本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的规定,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依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主要出现在下述情况中: (1)在直达运输下,由于意外而安排转船时,转船运输人为实际承运人; (2)在租船运输中,如承租人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运输合同,则出租人即为实际承运人; (3)在联运的情况下,二

2、程船的承运人为实际承运人。 依第60条的规定,在订约承运人将运输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实际承运人时,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第63条规定,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有责任的,二者负连带责任。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海商法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

3、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海商法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未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3、实际承运人的识别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应该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他必须是接受承运人委托的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委托”和合同法中的“委托”不同。因为根据合同法对委托的定义,委托应解释为与承运人签订了委托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双方的委托关系通常是通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租约体现出来的,并且实际承运人还可能以承运人的独立身份出现,所以并不严格符合合同法中对“委托”的定

4、义。第二,他必须是实际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也就是说,实际承运人必须是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人,没有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中间人(例如转租人)并非为实际承运人。4、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二章第四节是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由于受到汉堡规则的影响,这部分内容所涵盖的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规定都是围绕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此狭义责任所做出的。海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根据立法本意,这里所提到的责任仅是指在对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作广义解释,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

5、这是因为实际承运人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律所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只能限制在与其运输直接相关的部分。再者,同样因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它是以自己履行的全部运输或部分运输直接对托运人负责的,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并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汉堡规则或我国海商法这类法律的明文规定。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是一种不同于违约和侵权的成文法的责任。5、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1)、责任分担问题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

6、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海商法中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海商法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海商法赋予的权利的任何特别协议,未经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的追偿一旦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货损,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而言,承运人应按货运合同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依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承担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当承运人与

7、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时,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之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首先,根据海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违反以上义务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没有过失时,有时也要向货方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要对全部运输负责,对于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所以即使承运人对损失并无过错,过错在于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也要

8、为他的行为负责。当然承运人也可以通过与实际承运人约定来免除该赔偿责任。再次,如果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没有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实际承运人,或承运人负有一部分过错,实际承运人也负有一部分过错,那么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过错的比例向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当然,承运人在追偿时应证明自己已向货方实际进行了赔偿,处于货方的法律地位上。此外,承运人还须证明实际承运人对追偿范围内的损失负有责任。 .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

9、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即便是整个运输过程都是由实际承运人履行,也要对全程运输负责,并不解除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的义务。除了法定免责事项外,承运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免除对不是其履行的运输区段的责任,即如果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并且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应对实际履行运输负责任 实际承运人从承运人那里接受的可能是全部运输,也可能是部分运输。在全部

10、运输情况下,不但承运人要对运输全过程负责,实际承运人也要对全程负责。在部分运输中,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实际承运人对其实际运输部分负责。二、航次租船合同条款范畴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1、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2、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第一部分1.航舶经纪人2.地点和日期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5.船名(第

11、1条)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第1条)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8.现在动态(第1条)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10.装货港口地点(第1条)11.卸货港口地点(第1条)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还是装船数量支付)(第1条)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16.装卸时间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19.解构日(第10条)20.经纪人佣金

12、及向何人支付(第14条)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兹相互同意应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第二部分: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员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3.绕航条款4.运费支付5.装卸费用7.滞期费8.留置权条款船舶所

13、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期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9.提单船长按所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并不妨碍本租船合同。如提单运费总额低于租船运费总额时,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交付船长。10.解约条款如船舶未能在规定的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内作出。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权解

14、除本合同。11.共同海损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参见第2条)。12.赔偿对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13.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14.经纪人费用合同不履行时,由船舶所有人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舱费确定的佣金的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15.普通罢工条款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

15、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担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当船舶抵达卸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装,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货物的运费按比例增加。16.战争风险(1)在本条中,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封锁、或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以及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内战、内乱或革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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