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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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债权理论一、 债权总论债的概述/履行/保全/担保/移转/消灭二、 债权各伦第七章 合同总论第八章 具体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第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十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章 债的概述、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l 理解:()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债权的特征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

2、() 债权无排他性,或者说债权具有相容性、债的要素u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l 特征:)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人。确定一组债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凡是民事主体都可以作为债的主体,但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债的主体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单方之债和对待之债u 债的内容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以及债权保护请求权三项职能。给付请求权: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照债权的内容实际给付的权利。给付受领权:是指

3、债务人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的权利。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据以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能。u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即是说,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债发生的原因一)合同之债(1)、合同:合同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2)、合同之债是最常见的一种意定之债,属双方或多方之债。其特点:1) 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2) 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3)

4、 合同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任意设定合同;4) 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3)、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经由要约和承诺而达成,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只要承诺符合了要约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生效要件1) 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 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4) 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5) 有形式要求的(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要求。 (4)、只有真实有效的合同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非真实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会产生债的

5、关系,但不属于合同之债。二) 债权之债(1)、债权之债是由于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2)、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违反了不作为义务。(3)、特征: 由有非法行为引起的; 由加害人单方的行为引起的,与受害人的意思无关; 债权之债是法定之债,其构成要件、债的内容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债权之债的内容主要是损害赔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加害人有时负担非财产性的债务,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三)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是一方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利益并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结果

6、。基于利益不当变动而取得利益者,因为没有合法的依据,应该返还不当利益;受到损害者则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获利益,这便构成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四)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事发生于先契约阶段的一种债的关系,因合同之债没有形成,所以不适用合同之债的有关规定。缔约过失之债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双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时,双方已经建立起一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结成,使双方互负协助、通知、说明等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的性质和强度已超出了侵权行为规则中当事人负担的注意义务,以侵权行为规则无法解决因随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问题。确定缔约过失之债要注意三个问题:发生时间上的特殊性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违反

7、义务的特殊性附随义务;赔偿范围的特殊性信赖利益的损失。五)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极为无因管理之债。六)债发生的其他原因凡是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都是债发生的原因。债发生的原因,除以上五种典型原因外,还有如拾得遗失物、遗嘱之债、因票据而产生的债等,在民事特别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第二章 债的履行第二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 债履行的内容 债的履行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关于履行的内容,债务人需要履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需要。包括主债务、附随义务。在债务履行期

8、内履行全部债务。二) 履行不能l 概念: 履行不能是指因为某些原因,债务人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l 分类:原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暂时不能。我们这里讲的是嗣后永久不能履行。l 原因:可能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还可能是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l 法律后果:1)如果履行不能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则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并就履行不能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2)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则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无需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硬不

9、当得利请求返还;若债务人从第三人(如保险人)去的代偿利益时,应该把该代偿利益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3)部分履行不能的,如果剩余部分的履行仍有意义,债权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剩余部分的履行已无意义,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就剩余部分的履行,并要求债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三) 拒绝履行 构成要件:客观上,债务有效存在并且能够履行; 主观上,债务人明知自己能够履行债务而不履行。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后,债权人应该即使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范围的扩大,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否则,扩大范围的损害自行负担。四) 债的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虽然有履行行为,但是没有按

10、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的性质履行,包括延迟履行、不当给付、加害给付等。 债的履行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但是,债权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过程中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债的不适当履行也可能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发生。第二节 债的履行原则u 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一方面,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主债务和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旅履行时,也应诚实信用,为必要的协助、接受等义务。u 实际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以其它的标的来代替。u 适当履行原则债的适当履行是指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交易习惯等正

11、确履行债。其具体内容包括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等的适当要求。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 适当履行适当履行是消灭债的最基本要求,具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的履行债。主要内容包括:() 债务履行主体适当,债务的履行主体一般是债务人,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得代为履行;() 履行标的适当,指债务人给付债权人法定或约定的给付对象,对于给付对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释;()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对于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不明的,依照相关规定加以解释后履行。二) 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12、迟延履行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履行仍有意义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并请求陪产应履行延迟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继续履行没有意义,则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害;() 债务人承担因迟延履行而导致的标的物意外蔑灭失的风险。三) 加害给付加害给付属于瑕疵履行的一种,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并且因该瑕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损害的情形。如同时具备侵权行为要件的,债权人有权就此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受到侵害的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和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四) 受领迟延受领迟延是指因债权人没有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而造

13、成的履行不适当情形。债权人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债务,对该义务的违反,同样造成债务不履行。法律后果:() 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等方式免除其履行责任,并免除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自受领迟延是发生的负担(如金钱债务应该支付的利息)债务人不再承担;() 债权人应负担因受领迟延而发生的费用(如提存费用)。第三章 债的保全第一节 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

14、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第二节 代位权l 概念和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法律特征有:()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债权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须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即债权人既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可以不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仍可以向债务人及保证人提出清偿请求。l 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和债务

15、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务人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存在;()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度。l 代位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均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需使用本人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同时须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该注意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2. 由于债权人只是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3. 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债权人也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而仅能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4. 关于代位权行使的形式,只能是债券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l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对债权人而言,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因行使代位所付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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