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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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的备案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主管并具体负责全区综检机构的备案工作,各设区的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检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综检机构,应当具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检测厂房场地、检测设备仪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见附件一)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综检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计量认证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检测收费许可及收费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场地及相关设施布局平面图,场地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检测设备、仪器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汇总表及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综检机构将上述资料上报

3、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审核其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在内蒙古交通网站公布备案信息;申请材料不全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四)。 第六条 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经备案的综检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委托其从事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和维修质量纠纷技术鉴定等业务的技术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有关检测报告在自治区境内各盟市都应予以认可。 第七条综检机构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已备案的综检机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内蒙古交通网站上予以公告: 营业执照、计量认证合格证、计量检定合格证因被吊销或超过有效期限等失效的; 司法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因为综检机构违法经营而出具撤销备案建议书的; 申请备案时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实的; 自行申请注销的; 综检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履行备案变更手续的; 其它依法可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九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营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联系电话传真营业

5、期限计量认证合格证编号计量认证有限期限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范围备注自治区运管局意见 (签章)经办人: 年 月 日附件三: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备 案 通 知 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关于 备案申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申请的 予以备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备注:编号中2008代表年份,05代表月份,001代表自然数附件四: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备案申请补正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提出关于 备案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请你对申请材料作如下补正: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备注:编号中2008代表年份,05代表月份,001代表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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